我們夫妻平常錢是個管各的,直到要買房需要保證人和財產證明才知道彼此約有多少身家。
老公一年給48萬家用---包含所有吃喝玩樂的支出(保險費各付各的,不在生活費內),不夠的我出,我有記帳習慣,年支出約70-80萬左右。
婚後夫妻是財產共有,若真要離婚,房子是歸我,但我卻必須給他婚後財產(包括房子)剩餘價值的一半----現金。
所以登記誰的只是吵架時聲音比較大聲,不會被趕出去罷了。
對版主而言,你母親的擔心我猜是,兒子名下的房子她當然可以住,但媳婦的就不一樣了,可以被趕的。
至於岳父母和版主老婆的要求,我猜他們以為房子是誰的名字就是誰的了,將來比較有保障,大部分的人都不知道房子(不動產)也包含在剩餘價值這部分吧。
如果有說錯的話歡迎指正!
srh123 wrote:
我猜他們以為房子是誰的名字就是誰的了,將來比較有保障,大部分的人都不知道房子(不動產)也包含在剩餘價值這部分吧。
如果有說錯的話歡迎指正!
...(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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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採登記制
登記為所有權人之人, 才有權利處分 , 收益
涉若夫妻之一方 , 登記所有權之人將不動產出售予第三人
沒有被登記之一方 , 並不能對抗第三人 , 僅能向夫妻之另一方請求
亦或登記之所有權人 , 遭第三人為強制執行
夫妻之一方 , 亦不得向法院主張有不動產之部份產權 , 要求分配
也不能據以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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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同樣的
如果夫之債 , 婚後登記為妻之財產
債權人可以聲請夫妻共同財產改登記為夫妻分別財產
此時債權人可對夫所有1/2 為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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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婚後財產 , 登記為妻所有
妻能證明頭期款及後續貸款都是妻所支付的
就不管形式上或實質上 , 該不動產就完全屬於妻之財產
若有系爭 , 夫事後要證明有幫忙支付貸款 , 請求剩餘價值分配
實務上也非常困難
ddr7011 wrote:
是以個人為基準,共同持有意味著同時用掉雙方的首購優惠貸款申請資格
這是代書跟我說的,應該不會錯。.(恕刪)
當初我也認為是個人可是看到這個
http://www.chb.com.tw/wps/wcm/connect/web/pBanking/pPrd/pLoan/pLnIntro/pLIntroH/pLIntroH3/pLIntroH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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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首次購屋優惠貸款
貸款對象
本國國民年滿20歲至45歲,且借款人本人及配偶名下均無自用住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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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在不了解這個的意思
假如我有買房子後來又賣掉不就名下無自用住宅的嗎???
還是這個不是『青年首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