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leteddeleteddeleteddeleteddeleted

馬克蘇 wrote:
三、什麼時候房東可以佔有、保管房客的東西?拜託一下,難道你欠我錢,我就可以到你家搬東西?民智未開得時代可能可以,現在是法治時代耶,最起碼也要先申請法院處分,拿到處分令,才能去處份別人(這時候不是他的了,是你的了)的東西,不要亂教人家侵佔別人財產好嗎?

XD......

大哥,請參民法第445條928條940條、刑法第335條

你不知道我國民法有「留置權」這項權利並不代表他不存在,

你不懂侵占構成要件的「不法」「所有」意圖也無妨,

畢竟術業有專攻,也許這不是你的專業領域。

但至少你應該要了解什麼叫「尊重」,

你要引述我「房東都可以有、保管房客的東西」這句話時,

請不要擅改我的文字,一字之差就是天堂地獄之別,

你改了我的原文再來批評我,你覺得會不會不太尊重?

馬克蘇 wrote:
最好用的就是拿來當「證人」,像這種私人財務糾紛,一樣可以找警察來當「證人」,而且樓主既然已經被威脅說要「落人」「要他好看」,為什麼不能找警察?

老兄,

這牽涉到公私法事件區別,權力分立原則,行政程序的公平原則、法律保留原則,警察職權行使的限制等層面,

就算你悟性好,要達到能理解的程度也不會是幾個月的事,

只能告訴你結論就是:警察不能介入人民間的私法關係,更不可能「當證人」!!

至於樓主被威脅的事情,姑且不論構不構成恐嚇,

警察就算願意處理,也只是處理「威脅」這件事,

至於「有無違約」、「契約是否解除」這些事情,

警察不能、也沒有權力去處理!!

馬克蘇 wrote:
一、契約簽訂,必須雙方同意,違約,就是一方違反約定,是沒錯,雙方沒同意解約之前,契約還有效,但舉證誰違約,是因為契約內容有違約相關條款(押金就是其中一項),所以「誰違約」在這時候是很重要的
二、看清楚,我說「不繳交」是指契約外,房東加收的錢,而不是契約載明的房租,而樓主已經住了,就算解約,也必須繳交住宿時日的房租及水電,甚至當月租金,一般租賃契約都有寫

樓主的狀況不在於他「有沒有權利」,

而是在於怎麼處理才能對他「最有利」,

只能說這不是紙上談兵、自己編編劇本的法律劇場。

最後,我並不想跟你筆戰或者爭執什麼,

只想告訴你,多尊重他人、不要胡亂批評別人!

理屈氣和的人,被人證明錯誤時,才會有台階下!

互勉之!!
看來 只好出絕招了......
.
.
.
.
.
.
.
.
.
.

去找個不要的鍋子, ...... 花幾十元 買包木炭.... 放在顯眼的地方.....地上再丟幾個火種...
跟他協商時候,心情隨便你,高興就對他大聲 不高興也可以沮喪...
重點要讓他看到...............那一"鍋"
應該 當天他就會希望或是拜託,甚至懇求您搬走, 也或許他會安慰你,向你道歉
覺得當初不應該這麼狠為了 1000元 要烙人...說不定房價還打折....
.
.
.
.
.
.
.
抱歉, 來亂的 ....
快搬走吧. 兄弟,這種房東自己的廟在這 跑不了還這麼丘 .......嚇唬你年紀小辣..
這幾天要走,自己畫兩張符,找個地方貼起來(說你的裝飾)...七月半 沒人敢來租..






有個疑問

民445的留置權

不是因契約所產生的債權嗎

難道這種事後單方的強迫也算嗎??

契約不是需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算成立??

如果加錢的契約不成立

那是要怎樣去行使因契約所生債權的留置權???

最後

這種問題

是不是要找消保官或是找調解委員會處理比較直接???
再一次抱歉造成大家紛爭

昨晚跟房東討論後發覺真的沒必要在住下去了
一開始我堅持立場表明態度不會付一千元
只會付我該付的電費跟多出一人的水費(他有包水費~也沒寫包幾人)
他整個抓狂的說明明前一天已快要達成共識(我心想誰跟你達成共識??)
後來因為女友真的不想再費力費神的搬來搬去
所以我就把最後底線拿出來
我願意多出五百
前提是水費一樣是由房東出(就跟合約裡的一模一樣~沒有想佔別人一分便宜的心態)
結果他說那我們來看細項你該付的錢
五百以外要我付+電費一度四塊+公用電平均+水費兩個人
我長那麼大從沒見過這般不講理的人
打從一進來還沒簽約我就已經告知一度收四塊錢是為了cover公用電
現在他要我每個月吐五百出來之外還要我多給公用電跟水費
簡直到了不可理喻的地步
我當下跟他說那我會九月底搬家
他卻跟我說我給他的押金可能連電費都不夠
我給他一個月的押金電費都不夠付??????'
他連這種話都說得出來我實在想不出我到底為何試著跟他溝通是為了甚麼
他到最後氣急敗壞的說那全都造合約走他要給我斷水斷電(我的合約是九月一號~簽約是八月五號~全部東西辦進去是八月22號)我問了其他房客~他們每個人在簽約前都被告知四塊是為了cover公用電
現在房東要這要搞~他們請我約房東~他們也想一起把這件事橋清楚
現在不是我一個人的問題了~help!!!!
請問現在我要怎麼做才不會造成更多的麻煩
我真的快昏到了~每天下班都要處理這種鳥事


紫色遊魂 wrote:
XD......大哥...(恕刪)


大哥,我也不想跟你吵

是你自己看錯別人講的話,現在卻針對我講的話,說我改你講的話(聽起來好饒舌阿)

是你認我我教人家不要繳房租,事實上沒有

你說的是「占有」,而我沒有引述你的話,是我講「佔有」,這樣你也能說我亂改你的話

好吧,都是你在講,我認輸,懶得跟你吵

至於樓主,不要想太多了,既然協調破裂,請你找出合約來,找出房東要你多付錢的單據來,直接找地區協調委員會處理
敗家真是無底洞阿~
poshiun wrote:
民445的留置權
不是因契約所產生的債權嗎
難道這種事後單方的強迫也算嗎??
契約不是需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算成立??
如果加錢的契約不成立
那是要怎樣去行使因契約所生債權的留置權???

推論過程精準完美!一看就知道是行家!!

但似乎同時是個大忙人!?

46樓已清楚說明民445的要件,

就煩勞您花點時間移尊就駕一觀。
合約會有兩本, 如果合約上有這條, 你有槓掉才簽嗎?
如果你沒槓掉, 就簽了..... 那只有兩種做法,..

1. 認賠
2. 消保會
3. 告他 (詢問律師可以告他什麼, 以維護你的權益)

個人覺得這種爛房東, 早點搬走比較好, 不知道下次又會被怎樣婊到
建議可在不造成毀謗的情況下, 讓大家知道此惡房東相關資訊
以確保更多租屋族的權益~
租套房還有在管住套房只能住一個人,多一個人還要加價,真是長知識了
就不要付租金噜~對付屋主還不簡單~不付錢~上法院~
也不搬~

他敢闖進來或拿屋內東西就報警~告他~告到他叫不敢~

通常都是房東怕房客啦~沒有房客怕房東的啦~
看到現在,有個問題....
樓主你和房東談,到底有沒有錄影/錄音?
如果連保護自己都做不到,樓上一堆人教的都沒在做,那就不用再問大家了!!

其實當你發文時就不該再住了,錄影/錄音完,帶著收據去國稅局檢舉和警察局報案(被恐嚇)
不就好了.

找房子沒這麼難,是你和你女友覺得煩,
只是要和這種房東談,要嗎給錢,不然自己搬,結論一樣!!!

想當初老婆有了,房東竟然告訴我不租給有小孩的,我就乖乖搬了,當年報稅房租就給它報下去,
也算出了一口氣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7)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