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克蘇 wrote:
三、什麼時候房東可以佔有、保管房客的東西?拜託一下,難道你欠我錢,我就可以到你家搬東西?民智未開得時代可能可以,現在是法治時代耶,最起碼也要先申請法院處分,拿到處分令,才能去處份別人(這時候不是他的了,是你的了)的東西,不要亂教人家侵佔別人財產好嗎?
XD......

大哥,請參民法第445條、928條、940條、刑法第335條
你不知道我國民法有「留置權」這項權利並不代表他不存在,
你不懂侵占構成要件的「不法」「所有」意圖也無妨,
畢竟術業有專攻,也許這不是你的專業領域。
但至少你應該要了解什麼叫「尊重」,
你要引述我「房東都可以占有、保管房客的東西」這句話時,
請不要擅改我的文字,一字之差就是天堂地獄之別,
你改了我的原文再來批評我,你覺得會不會不太尊重?
馬克蘇 wrote:
最好用的就是拿來當「證人」,像這種私人財務糾紛,一樣可以找警察來當「證人」,而且樓主既然已經被威脅說要「落人」「要他好看」,為什麼不能找警察?
老兄,
這牽涉到公私法事件區別,權力分立原則,行政程序的公平原則、法律保留原則,警察職權行使的限制等層面,
就算你悟性好,要達到能理解的程度也不會是幾個月的事,
只能告訴你結論就是:警察不能介入人民間的私法關係,更不可能「當證人」!!
至於樓主被威脅的事情,姑且不論構不構成恐嚇,
警察就算願意處理,也只是處理「威脅」這件事,
至於「有無違約」、「契約是否解除」這些事情,
警察不能、也沒有權力去處理!!
馬克蘇 wrote:
一、契約簽訂,必須雙方同意,違約,就是一方違反約定,是沒錯,雙方沒同意解約之前,契約還有效,但舉證誰違約,是因為契約內容有違約相關條款(押金就是其中一項),所以「誰違約」在這時候是很重要的
二、看清楚,我說「不繳交」是指契約外,房東加收的錢,而不是契約載明的房租,而樓主已經住了,就算解約,也必須繳交住宿時日的房租及水電,甚至當月租金,一般租賃契約都有寫
樓主的狀況不在於他「有沒有權利」,
而是在於怎麼處理才能對他「最有利」,
只能說這不是紙上談兵、自己編編劇本的法律劇場。
最後,我並不想跟你筆戰或者爭執什麼,
只想告訴你,多尊重他人、不要胡亂批評別人!
理屈氣和的人,被人證明錯誤時,才會有台階下!
互勉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