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M SKY wrote:請問小央仔你在實務上(恕刪) 我是在2月賣房~買方2次簽約說不買了,所以那時候才會特別關心簽約及買賣的問題,也是在那時找了不少律師及其他房仲資詢,自己本身也查詢了許多關於違約的案例,樓主這個我也是第一次聽到的案例,寄律師函要求簽買賣合約應該只是房仲在要仲介費時,另外再附加的~如果樓主被律師函嚇到簽約了,那對仲介來說只有好處,並不會有任何問題!
NOM SKY wrote:告知不買的同時 有說(恕刪) 沒錯~這個就是"故"了~看樓主怎麼想,樓上說了那麼多民法,但真的要走法院時,樓主就會知道,很多合約上簽條文的都是假的,法官判的才是真的,但我是實際經驗和樓主分享~房仲這種事遇太多了,簽約不買的一大堆,因為走法院,賣方的房子就卡住不能交易,要等法院判決後才能動,快則1年,慢則3~5年,所以簽約前真的走上法院的很少啦~每一件都走法院,是不可能的,樓主這種小案件,照我來看就是斡旋金太少,賣方不滿~而這間房可能又不是A案或S案,要求仲介想法子給個交代~仲介也不是吃素的,所以寄個律師函試試水溫吧~萬一不成,他們也不太可能和賣方要求服務費,這樣買賣方都得罪,對他們來說都不是好事!
NOM SKY wrote:謝謝小央仔詳盡的解釋(恕刪) 就是賣象好的房子,通常這種案子賣象好,來看屋的人多,成交率也高,所以房仲根本不會把S案A案有違約這事,花時間卡在跑法院流程,有違約的,就會快點處理好解約的事,解約越快,就能快點帶下組客人看房,但如果賣很久賣不出去,或是屋況不好的房子,平常看房的人少,金額又不大~有可能就會走法院加減賺仲介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