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物品放在停車場有解嗎?

shinnrenn wrote:
請問樓梯間的雜物,要如何認定是哪一戶的,例如一層有六戶或八戶,跟本不知道誰的東西,擅自挪走又怕被告偷竊,說開罰,請問這種情形是罰誰,罰管委會有用嗎?整個社區幾百戶,管委會總不會找人來罰自己吧!

每戶問+公告啊
沒人承認就是垃圾
管委會有管理權責,垃圾當然就是清運
請問版主
明年大家選你當委員.
你苦讀法條當壞人或者混到隔年?
看板上諸位討論重點
大樓管理靠:管委會素質/職權/法條?
錯.大樓管理靠:區權大/票決/新規約.
.
*******************
大廈總幹事/保全
..由管委會監管.總幹事保全執行勤務
..管委會喜歡他就續聘.不爽他就換人
..總幹事保全貪污.當然管委會要負責
..叫管委會負責.當然就是區權大賠錢
不論你住哪棟大樓.舊習就成慣例.
..專用/共用.住戶怎麼擺雜物.我的自由.
..你找管委會保全.抱怨公設髒亂沒有用.
..管委會保全.無權擅自丟棄住戶的雜物.
..或直接嗆聲.有膽來告我.大家法庭見.
大樓管理靠:管委會素質/職權/法條?
每年票選新委員.大樓管理1字可形容-亂

..有委員當好人.混到明年就換人解決
..或委員懂法條.當壞人得罪違法住戶
..或委員無限擴權.圖利自己少數住戶
..別忘了.委員是每年票選住戶新任.
..別忘了.委員是無薪制.任期是一年.
..老人主婦地主投資客企業主受薪族
..每年票選新委員.大樓管理素質難測
.
大樓要創新改變.需有區權大的授權.
大樓管理靠:(區權大)(票決)(新規約).

..任何創新改變.都有既得利益者反對
..改變需在區權大提案.討論投票表決
..重大提案.會經過漫長激烈辯論爭吵.
..正反雙方.提法條講利弊.爭取支持票
..如區權大.票決反對.就維持現狀不變.
..票決通過.成法規.管委會保全就照辦.
..違規者不服提告.區權大-聘律師迎戰.
..懂嗎...決策靠(區權大)(票決)(新規約).
..管委會/物業總幹事保全...執行勤務
..區權大盡職.這棟大樓的管理就很好
.
大樓管理靠:(區權大)(票決)(新規約).
請提案票決.設定(停車場/車位)新規約

..車位不得停放機車/腳踏車/它項雜物.
..違規者.處罰款每日xx元.或鎖具上鎖
..停車場.不得擺放私人雜物.違規丟棄

.
不服規約.請在區權大會.提案討論票決
..區權大票決.修改規約.如你所願-續住
..區權大票決.維持規約.你就-售屋搬走
別提告.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規約等事件
法律訴訟判決.勝敗是看區權大的規約

.看下列法院判決書.不守社區規約後果
.住戶敗訴:車位停放機車.違反規約-上鎖.
.住戶敗訴:車位停放機車.違反規約-罰款.
如果你住過管理很好的大樓
..住戶違規.委員你放立牌或貼警語
..你的好心會變成社區公敵.人人罵
..今天(甲)違規.你好心不罰.放牌警告.
..周遭的住戶.(已丙)發現.質疑管委會
..下周(丁)違規.屢勸不聽.你開罰上鎖
..丁放話.XX委員保全.收受賄賂圖利甲
..別的住戶已丙馬上附議.委員有問題
懂嗎....(區權大)(票決)(新規約)....
..委員依規約執行勤務.誰違規立刻上鎖
..住戶將私人物品放在停車場.立刻丟棄
..委員保全不執行勤務.就是找自己麻煩
.
*****************************
票決增訂規約越多.必是優質大樓社區.
看看高檔社區豪宅.數不完的管理規約.

例如...
請提案票決.設定(區權大票數)新規約
區權大會議之開會.出席票過半.過關開會
區權大會議之決議.決議票過半.過關同意

..詳情見 https://reurl.cc/R1VYxg
..缺此規約.決議反對者就拿31條來抵制.
..聲稱:區權大會議之開會無效.決議無效.
..因為有心人故意立此法31條護權益.
區權大會議.出席票?/決議票?
你要用第31條通過.或用第32條否決.

法規: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31條:區權大:出席票過2/3.決議票過3/4.
...不能讓區權大輕易開會票決新規約
28條:住戶過半數.1/2.就可成立管委會
57條:管委會成立後7日內辦理公設移交
...點交公設.不需區權大參與審核票決.
立法院會議.出席票過1/3.決議票過1/2.
地方市議會.出席票過1/2.決議票過1/2.
31條:區權大:出席票過2/3.決議票過3/4.
32條:區權大:出席票過1/2.決議票過1/2.
區權大比立法院更偉大?.不.只要求公平.
.
請提案票決.設定(公共基金專戶)新規約
優質社區設(管理基金)n(公共基金專戶).
(專戶)刑事侵占罪...(定存)民事貪污罪.

https://reurl.cc/N6g59m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
A.公共基金:區權大票決是否要設(專戶).
B.專戶運用.依(區權大會議之決議)為之.
C.管委會違規動用專戶.刑事公務侵占罪.
..此專戶帳號.銀行需提報主管機關登記
..專戶非定存.不得隨便撤銷或轉存它行
..領錢.提款單+區權大票決支付會議紀錄
D.優質財報.管理基金n公共基金專戶
..公共基金.專戶帳號...存入大筆資金
..管理基金.分存在不同銀行.活儲
.
請提案票決.設定(月繳管理費)新規約
..管理費之調降或調高.需經區權大票決
..月繳管理費.住戶依指定帳號自動扣繳
..住戶不得現金給保全委員代收.防貪污
.
請提案票決.設定(財務月報表)新規約
..社區月報表.張貼於電梯/大廳公告欄
..供所有住戶閱覽.社區收支財務狀況
.
請提案票決.設定(停車場/車位)新規約
..車位不得停放機車/腳踏車/它項雜物.
..違規者.處罰款每日xx元.或鎖具上鎖
..停車場.不得擺放私人雜物.違規丟棄
.
請提案票決.設定(違規住戶提告)新規約
..管委會/保全.依大樓規約.執行勤務.
..違規住戶不服提告.區權大票決通過.
..管委會可自(專戶)撥款.聘律師迎戰.
.
orion_t66 wrote:
抱歉,誤會樓主了。雖(恕刪)


有幾個原地主戶應該是持有的房子多,都更前與建商談好什麼條件,他們的大門就是可以比其他住戶房型做得比較出來,都已經吃到公共梯間那一邊,室內裡面就有多一大塊空間可以做玄關之類的。因為是建商做的,不是住戶二次施工,這種情況也無法檢舉。

家人好不容易買了這房,短時間要搬也沒辦法,只能選擇妥協,繼續賺錢等待下一次換屋
亮哥+ wrote:
我們有詢問社區法律顧(恕刪)


梯間雜物其實是比較簡單的,梯間屬於消防緊急逃生用,有被它物佔用明顯違法,只要告到市府工務所一下就清光了,但地下停車場就屬於私人產權,公權力不容易介入。

退休老人 wrote:
請問版主明年大家選你(恕刪)


家人搬進來就有意願選主委,但沒選上,最主要原因應該是這個社區絕大部分都是原地主戶,他們彼此都有交情,我家人力單勢薄又不認識幹嘛選你,故管委會成立後自然被這些人把持,要改善大概得等其他新住戶陸續搬進來中和勢力吧
yu928 wrote:
市府沒有不管喔~
這是標準的SOP
住戶檢舉,主管機關會先發函給管委會要求管委會處理勸導住戶
若是管委會仍置之不理,住戶需要持續再檢舉
待主管機關再次收到檢舉後,就會派員到社區稽查
稽查若是發現是因為管委會不作為就會對主委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8條第3項開罰並要求限期改善
若是查出是住戶不聽管委會勸導(管委會需提出勸導相關證明),則根據條例第49條第2項開罰並要求限期改善
以上若是不改善得連續處罰


是的,與主管機關檢舉後是先發公文由管委會處理違規住戶,但我們管委會就是擺爛,他們自己也是堆這些東西的共犯之一,家人檢舉多次都是沒辦法,後來才會開社區所有權人會議過半數通過在地下室可以放東西,就是要我們不要再檢舉了,我們覺得很無奈,故提問有無其他解決辦法。
沒有辦法.
這是正常現象.走到哪裡都相同
前幾屆區權大/管委會都是特定人馬
等建商/等地主將餘屋售罄.退出社區
.
我建議你改變方式去跟管委會談
尤其是找到最大咖主角
善意提醒他們.停車場不整頓乾淨
你的餘屋怎麼賣?..買方看到就放棄
.
退休老人 wrote:
沒有辦法.這是正常現(恕刪)


我才陪家人去找主任委員談過,就是反被他嗆我家是怎麼回事?就只有我家意見最多,看不慣其他住戶放東西,那好呀,我家也可以放呀,沒人阻止我們放,大家都好好放東西,也沒放到你家那邊,是礙了你什麼了?

聽到這麼回就知道這個社區在換掉這一批人前基本上沒救了
Laid wrote:
家人檢舉多次都是沒辦法,後來才會開社區所有權人會議過半數通過在地下室可以放東西,就是要我們不要再檢舉了,我們覺得很無奈,故提問有無其他解決辦法。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
第16條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
以上這兩條並沒有附加[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這條但書,是無法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就可以變更.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規約、管委會的職責其法源依據都是來自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因此其任何規定或決議都不可以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牴觸
所以這條地下室可以放東西的規定是完全無效的
即便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也不可這樣無限上綱

檢舉多次你是如何檢舉?
若是有向主管機管檢舉多次,相信主管機關應該會有派人來稽查才對
是不是稽查來了,違規的人就先都將雜物收起來,等風聲過了就又擺出來
建議你接下來的檢舉要提供地下室擺放雜物的亂象及連續放置的天數照片
用來證明管委會確實是無作為(可詢問主管機管人員看如何提供證明)
可再請主管機關再去查管委會是否有發文公告處理雜物(也是用來證明管委會的無作為)
若檢舉多次主管機關應該是不可能不理你
而且住在公寓大廈這類集合住宅,檢舉也是你唯一合法能反擊的方式
(你們社區的現況要透過參選主委,區權會這類社區內部機制去反制應該是非常困難)
除此之外要不就是搬離,不然就是睜隻眼閉隻眼的住下去吧
yu928 wrote: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恕刪)


這影片律師說的你真有看懂?

專有停車格內,在沒有住戶規約,你管不著,除非是危險及污染物
車格外是公共空間不需經規約,管委會才依法處理

前面都已有實際判例了,有什麼好爭的呢?
實際點,接受不然搬家

判例1..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板簡字第441號判決
「……即便有住戶將汽機車停車場違法放置腳踏車、拖車、雜物及公共區違法為個人使用等情狀,亦須依管理委員會決議,方能為其他之處置行為

判例2,,有規約,車格不能放機車敗訴
車位禁停機車 大樓管委會敗訴
「希望之河」社區管委會考量社區的管理中心、交誼休閒中心及垃圾場,都設在地下室,若准機車、單車進入地下停車場,將對住戶造成威脅,住戶大會遂於98年訂出「停車場管理辦法」,禁止住戶在地下停車場停機車及單車,違者每次罰1000元,羅婦因而遭罰3萬1000元。

羅婦抱怨,停車位是自己花錢買的,卻只能停汽車而不能停機車,尤其機車停在自己的停車格,未影響鄰居權益,沒想到仍被挪走 、罰款。

羅婦主張,她的停車位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5款指的「專用部分」,並非社區共用的停車格,且汽車的殺傷力比機車大,社區既然都准停汽車,沒有不准停機車或單車的道理,因而提告確認停車場管理辦法無效,並要求不得限制她的停車權。
我的經驗.法律訴訟.必需查驗判決書
法律訴訟的判決.三級三審.天長地久
沒看到第三審判決書.別輕易下結論
.
(希望之河)社區.停車格訴訟
車位禁停機車 大樓管委會敗訴
傳媒作者.主觀論述訴訟因果就下結論
沒提供判決書.沒官司訴訟字號供檢驗
讀新聞需查證虛實...判決書查詢網址.
查此案的判決書.1審(勝訴).2審(敗訴).
.
民事判決一審...住戶勝訴
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43號

原告:羅XXX
被告:希望之河社區管理委員會
裁判案由: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管委會規約等事件
判決如下:
被告不得干涉原告於坐落臺北縣新店市○○段2255建號地下一層停車位,停放任何車種、車數包括大型重型機車、普通重型機車、輕型機車、腳踏車。

民事判決二審 : 住戶敗訴
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33號

上訴人:希望之河社區管理委員會
被上訴人:羅XXX
裁判案由:
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4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判決如下: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不得干涉被上訴人於坐落新北市○○區○○段2255建號地下一層停車位停放任何車種、車數包括大型重型機車、普通重型機車、輕型機車、腳踏車部分,及訴訟費用(確定部分除外)之裁判均廢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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