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96年5月購買某建設公司位於內湖區安興街的預售屋,後於97年5月透過仲介公司出售(當時房屋仍在施工中,尚未交屋)。
由於是預售屋買賣的關係,所以必須到建設公司辦理轉讓手續,建設公司提出一份[權利讓與協議書]要求買賣雙方簽字,由於雙方已於仲介公司辦完相關買賣程序,所以當時也不疑有它就簽字下去。
98年初,建設公司來電,說新的屋主拖延3期款項未繳,也不出面辦理交屋與貸款事宜,要我們連絡新屋主。後來建設公司還發存證信函給我,一看才知,當初的[權利讓與協議書]其中有一項條文:"丙方未結清尾款前應由乙方負連帶保證之責" (丙方就是新屋主,乙方就是我)。透過電話聯絡建設公司,建設公司說最壞的狀況下,他們會沒收房子拍賣,並且要加收15%違約金以及代銷佣金6%(共21%),若拍賣金額不夠償還所有費用,要乙方也負責賠償。

我覺得這實在是太離譜了,我已將房子賣掉,建設公司也跟我收了6萬元的轉讓手續費,現在買方不付期款,竟然要當初的賣方付連帶責任 ...

當時的仲介公司願意出面協助處理(畢竟房子是委託仲介賣的,當初去建設公司轉讓時,仲介也跟者去),希望最後狀況不至於這麼糟。

在此也提醒大家,跟建設公司簽任何合約都要小心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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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點真的要很小心, 我朋友以前也碰過這樣的例子!

dmlee wrote:
內湖區安興街

樓主買的是X茂雅典吧?
平埔族大武「社」「頭」前所建立的漢人聚落,現定居台北裡面的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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