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楓顏 wrote:可以看到這篇文章的...(恕刪) 很多人都斟酌在"沒事"二字上,何謂沒事?罰責不夠重,造成犯罪者犯罪完後沒多久就可以出來繼續犯罪,不然的話罰1元也叫有事!關一小時也叫有事!附上我們法律對酒駕致死最重的懲罰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酒測值達每公升0.5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11%)。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公共危險罪」,酒測值達每公升0.5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11%),因而遭移送法辦者,依法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把人撞死只要一年內就可以出來,這樣有辦法喝止酒駕?
酒駕只能靠政府修法跟前線的警察多加執法臨檢靠駕駛人自律怎麼可能?一堆人就是死性不改跟狗一樣聽不懂人話但是這些機車為爭取路權上馬路卻是實實在在的妨礙大眾的路權,不管騎車、開車還是搭交通工具的不懂你怎麼可以相提並論?你的邏輯OK嗎?還是酒駕看到可以私刑?酒駕一樣可惡OK?
sam9213590 wrote:這在交通部的數據裡面,只會出現機車A1事故+1所以機車好危險,繼續禁行機車+待轉 A1事故的統計是看肇責比例的,這絕對屬於小型汽車的A1事故!A1事故死亡人數最多的是大貨車大客車,但是死的大多是小車、機車或行人。
chiashin wrote:酒駕沒事? 騎機車...(恕刪) 騎機車酒駕也很糟糕但是那台機車9成9不會變成殺人工具騎不遠就自摔了但汽車到了酒駕者身上就是殺人工具居然會有人提出騎士就不會酒駕嗎?怎有辦法講出這種令人貽笑大方的言語呢?
jonty wrote:騎機車酒駕也很糟糕但是那台機車9成9不會變成殺人工具騎不遠就自摔了但汽車到了酒駕者身上就是殺人工具居然會有人提出騎士就不會酒駕嗎?怎有辦法講出這種令人貽笑大方的言語呢? 1.我的親朋好友,會酒駕開車的有好幾位,多年來沒聽過他們撞死人,所以酒駕開車一樣9成9不會成為殺人工具!2.假設一個縣市一晚100人,台灣20個縣市,一晚就有2000人酒駕(這應該是低估)你說九成九不會成為殺人工具,但是剩下的1趴,一晚就可以撞死20人所以九成九不會,也是很可怕的數據!3.現在的酒駕標準,喝一瓶啤酒就很可能會超標了!我很不愛喝酒,也幾乎不喝酒,但是年輕時跟同學聚餐,也被灌過兩三瓶啤酒照樣騎機車回家,怎麼不像你所說騎不遠就自摔了?你的說法才貽笑大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