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到了最後,你依然也不確定是否是你買車之前就已經有瑕疵了!但是車行跟人保證無重大事故,而來源是你!車行只是轉介或仲介,若車行協助買方證明買方買了車之前及之後車體外觀跟你牽到車行的一樣那就有得喬了!首先,你應該先舉證自己保養的紀錄,最好是有店家可以提供證明!表示你在保養期間未發現此問題,如此你才能以"非故意、無過失"來處理,但是依照保護善意第三人的想法原價買回或是稍微折舊後買回,仍是賣方應該做的事情,因為買方是善意第三人!當然你也可以請買方提供相關證據,不過,萬一人家拿得出來,還是原廠指定保養場所出來作證的話那就又是一件有得玩的事情了!
一 [詐欺]:"故意"以"虛偽不實的事實"告以他人,使其陷於錯誤的認知而為意思表示行為你不是故意,無法用詐欺來告你除非原po本來就知道有瑕疵又故意不告知不用擔心,別被嚇住。假設真的原本就有瑕疵==>你就說不知道有瑕疵就好了對方比較可以用的下面這個二 [買賣契約]中[物之瑕疵擔保] 出賣人要付的責任(一)價值或效用的瑕疵(二)欠缺品質保證(三)種類之債的特殊規定(二)你有跟他品質保證嗎,沒有==>這項不用看(三)這項也不用看,你不是重機批發商要注意的是(一)價值或效用的瑕疵:當標的物欠缺一定品質條件,而使價值滑落,或者不具有一般應具備功能。前題:如果對方真的提出證據證明不是三個月內造成的結果,那麼!!!他可以請求1.減少價金(算便宜一點,退他一點錢)2.解除契約(你拿回車,他拿回錢...你可以跟他請求這三個月折舊...)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品質保證,原po沒有說品質保證,這項不用看)三結論1.他得先證明這不是這三個月造成的,不過我想這是他跟法官要操心的。2.法官說他有理的話[退它一點錢算便宜賣他]or[你拿回機車,他拿回錢]3.他無法證明的話,不用理他3.再怎麼樣都不會是詐欺,你不知道就不是詐欺(你不知道吧你不知道吧)
遇到這種鳥事;心情複雜到連覺都睡不好放任不管又不安心詳讀了以上各位專業及中肯的建言現在心裡終於有個底了,只好來個雙管齊下連絡及告知前車主,如果到時有個萬一還可以拉個墊背車行方面再去協調看看,我想開店本來就是要賺錢的;不至於自找麻煩先醬,有任何進度再和各位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