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tto6666 wrote:所以要換系統了......(恕刪) 微軟應該比較守法一點吧google這樣其實是會害死自己因為重點不是在台灣的使用者是不是小眾重點是這有全世界的示範效應今天google就算在台灣搞贏了以後全世界都會對google小心戒備
acks wrote:第十九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叫別人看法條 自己卻不看?你網購一台車 都開了7天 這還叫不願買受嗎...買了電子書 都整本看完了 還叫不願買受嗎?
我不是很懂這條法律跟 消保法 有何關係…===============================================================著作權法 第 37 條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kurt1127 wrote:我剛剛在從頭看到第9...(恕刪) 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之利用與例外)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好吧,我承認我看不出來這一條到底和app退費這項議題有何關聯性?再者,依法行政,法律有衝突時,是由法官來定奪的,不是你、我、Google或台北市政府來決定的。
台灣最不值錢的東西就是著作權與創意了!這樣惡搞,以後大家玩個七天,大魔王都不知死幾次了再拿去退。誰要研發軟體,還是台灣人都腦殘,軟體用十五分鐘還不知是喇滴賽軟體。支持google,硬起來告倒市政府,如果最後你妥協了,我就看不起你。台灣人也很喜歡操弄愛國情操,愚蠢,跟對面國的有什麼兩樣。
Oliver hsiao wrote:只能說......要...(恕刪) 內鬥內行外鬥外行就是在說妳吧明明就不是針對GOOGLE連蘋果都同意修改了GOOGLE擺明就是用拖延戰術看TP政府能奈我何降你都有話說實在是把你賣了你還幫他算錢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