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oogle: NO; Groupon: YES! 】- 台北府葉狀師 7/15 Update


Mr. 黑 wrote:
作者葉狀師(北市府法...(恕刪)


pchome哪裡有改善了,軟體拆封一樣不能無條件退啊。
葉狀師你是請他們改善什了,這不是雙重標準嗎?

dammm wrote:
GOOGLE呢? 當台灣人是屁~~ 讓我失望透頂...



http://gcis.nat.gov.tw/eclaw/tjk/chinese/tjk_tw_HotNewsView.asp?sno=OP]PkW

虛擬商品為透過網際網路傳輸,不附著於實體載具之數位化商品,例如線上下載音樂、線上遊戲、線上掃毒等等。虛擬商品透過網路下載儲存於消費者之電腦硬碟和手機,如同所有數位化商品般具有易於重製之特性,但無法如實體載具之數位化商品,可於解約後將光碟返還店家。由前述行政院消保會對數位化商品之函釋觀之,為降低此類商品之適用疑慮,宜提供消費者得於適當期間檢視商品之機制,方得解釋其非屬郵購買賣而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之規定。


台北市在吵啥??吵google不守法??
不守哪一條?? 天龍法嗎?

bikevts wrote:
http://gcis.nat.gov.tw/eclaw/tjk/chinese/tjk_tw_HotNewsView.asp?sno=OP]PkW

虛擬商品為透過網際網路傳輸,不附著於實體載具之數位化商品,例如線上下載音樂、線上遊戲、線上掃毒等等。虛擬商品透過網路下載儲存於消費者之電腦硬碟和手機,如同所有數位化商品般具有易於重製之特性,但無法如實體載具之數位化商品,可於解約後將光碟返還店家。由前述行政院消保會對數位化商品之函釋觀之,為降低此類商品之適用疑慮,宜提供消費者得於適當期間檢視商品之機制,方得解釋其非屬郵購買賣而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之規定。


台北市在吵啥??吵google不守法??
不守哪一條?? 天龍法嗎?


+1
Life is poop,pee,fart. Taste your own

murahikaru wrote:
台灣人民智未開,不意...(恕刪)


太平洋並沒有加蓋~勸你也趕快離開~~
這裡不適合你居住。

執法單位沒有權利決定法律好壞執不執行的權力。
今天老闆叫你做事,你可以說這什麼爛事~你不想做!?
老闆是你選出來的立委。
既然北市府要推廣軟體7日鑑賞期。

那要不要推一下 PS3,XBOX360,Wii 這三大主機的遊戲軟體也要有七天鑑賞期?

雖然這三大主機是採實體商品販售(雖然也有網路購買下載)

也是要回家拆開放入主機才知道是不是地雷片哪>>>一拆開就不能退囉

又不是當場買完還可以在店家試玩,不喜歡還可以退掉。。。

萬一買到地雷片,大概只能用賤價拍賣了。。。

一片正版遊戲不管是PS3.360.還是WII版<動不動就是1千好幾百


隨便一片都比APP軟體貴上幾十倍。。。。

APP軟體有騙人,有不好用,有不好玩的軟體,至少還可以退。

三大主機軟體買回來爛死了只能認賠賣掉。。。。
我是毛怪....公路車界的嫩腳....

zender_chen wrote:
政府的價值在於對掌握...(恕刪)


老大, 你的注音台有要出954*480板嗎?

話說你有要做平版的嗎?

結論: 那些程式開發者真的都受害了

bikevts wrote:
http://gci...(恕刪)


劃錯重點啦

虛擬商品為透過網際網路傳輸,不附著於實體載具之數位化商品,例如線上下載音樂、線上遊戲、線上掃毒等等。虛擬商品透過網路下載儲存於消費者之電腦硬碟和手機,如同所有數位化商品般具有易於重製之特性,但無法如實體載具之數位化商品,可於解約後將光碟返還店家。由前述行政院消保會對數位化商品之函釋觀之,為降低此類商品之適用疑慮,宜提供消費者得於適當期間檢視商品之機制,方得解釋其非屬郵購買賣而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之規定。


這才是重點,要提供消費者適當期間檢視商品,能能排除適用,這是企業經營者要負的舉證責任,不是消費者,15分鐘叫合理?你認為合理別人可能不認為

gacker wrote:
Google說是要談判 但啥都沒幹就先綁架台灣消費者當作籌碼
直接把付費平台關閉, 導致全台購買軟體的用戶都無法下載或重灌之前已購買的產品.(恕刪)


不是要幫google 說話,不過看到閣下相關言論很兩次以上,感覺上有誤,來提醒一下

我購買過的軟體,都還是可以再下載啊,都存在在"我的應用程式"下, 顯示為"已購買"
點選後,可以下載無誤,不知道是我的手機厲害還是閣下有誤解呢?

因當地政府無法達成共識而片面取消付費軟體銷售是一回事,只是不能再買了而已

但被閣下說成 無故或藉故侵犯消費者已購買的軟體應該就更嚴重了吧

至少我的手機是都還可以快樂下載已購買的軟體


不能再買新的,也只是回到Android剛開始那段時期而已
google己經做了最壞的示範了~~我想我會仔細考慮後續是否要用他的東西
木村 wrote:
劃錯重點啦

這才是重點,要提供消費者適當期間檢視商品,能能排除適用,這是企業經營者要負的舉證責任,不是消費者,15分鐘叫合理?你認為合理別人可能不認為



嗯 沒錯 這是重點
所以我連下方的也一起放上來好了

虛擬商品為透過網際網路傳輸,不附著於實體載具之數位化商品,例如線上下載音樂、線上遊戲、線上掃毒等等。虛擬商品透過網路下載儲存於消費者之電腦硬碟和手機,如同所有數位化商品般具有易於重製之特性,但無法如實體載具之數位化商品,可於解約後將光碟返還店家。由前述行政院消保會對數位化商品之函釋觀之,為降低此類商品之適用疑慮,宜提供消費者得於適當期間檢視商品之機制,方得解釋其非屬郵購買賣而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之規定。


就「直接經由網路提供之服務」而言,消費者本身並未取得特定事物之所有權,充其量僅取得利用該服務之權限而已。此類服務某部份與數位商品息息相關,尤其線上遊戲、線上音樂等,消費者無法就相關內容下載,若用行政院消保會對數位化商品之解釋,業者須提供使用者得以特定期限內檢視服務的機制,方得認定其提供之服務非屬於郵購買賣範疇,否則仍有七日法定契約解除權之適用。

業者須提供使用者得以特定期限內檢視服務的機制,方得認定其提供之服務非屬於郵購買賣範疇

看看吧...
特定期限內檢視服務的機制


所以才有15分退費機制....
若是都沒有給 才是真的 仍有七日法定契約解除權之適用

問題是現在北市府說太短了 但人家又沒違法
可一堆人喊著違法....這只是要協調的問題 搞到直接給人家罰錢關店
錯又只推到人家身上 又不說說自己喊七天太野蠻

現在是人家有照樣走
但是北市府硬要七天 逼到人家關門不營業 (因為開門就罰錢)
然後一堆使用者哀聲震天 開始指責Google關店不對
是呀..直接關店真的不對 要麻就開著然後不給下載就好啦

我是覺得15分真的點點短 要麻給個3H~12H
至少讓看不懂英文的可以找點時間翻譯該軟體的功用
可是強要7天 這真的就很沒道理
野蠻的一方指著被強迫關店的一方說對方野蠻 這狀況很搞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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