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under2006 wrote:
也許是改為類似:消費者在 Market 上所購買之商品,於15分鐘內可無條件全額退款,超過15分鐘,依照中華民國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相關規定辦理"這樣的條文..
我覺得...
這可以是一個建議,但是不能是一個命令。
法律已經有規定的東西除非有特別註明應在條款上寫明,
否則在條款上是不需要特別寫明的...
因為法律是沒有"不知者無罪"這種事的...
法律的規定是人民必須自己去注意有沒有違反,
而不是要求別人來告訴你說有這條法律你不能違法...
所以條款上不需要特別去註明消保法第19條。
因為遇到了只要符合消保法的相關規定,
就是要照消保法的規定去做...
現在爭議的地方是在於到底有沒有符合消保法的相關規定,
而消保法的相關規定又是什麼~~~
實際上的作法又應該怎樣去照著規定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