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tter wrote:
真好玩..
請問現...(恕刪)
原來奴性的原因是在Google的羽翼下存活的人,怪不得無知的一味替Google說話
44th wrote:
先生,你錯了。
GOOGLE的點不是在違法,是在沒有兼顧到消費者權益。所以今天出面的政府單位是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而不是警察。
所以你所謂唯一的錯就是GOOGLE一錯再錯的點。
GOOGLE一開始沒法提供保障給台灣消費者購買到期望中的軟體。甚麼要消費者自行跟軟體開發商協調,那真的是屁話,去大潤發買菜要退貨,是要找大潤發還是要找菜農?GOOGLE今天既然要提供這個平台,他就要負責保障消費者。
再者,它無預警下架,還讓之前以付費的用戶無法享受到已付費的服務,損害消費者權益。
一錯再錯,罰他100萬是小CASE。(恕刪)
stai wrote:
原來奴性的原因是在G...(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