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消保法19條看 Google 和市政府事件

Grunder2006 wrote:
在這幾天和網友們討論...(恕刪)

恢復原狀 這該如何定義呢
講那麼多法 重點還是覺得不適用於數位下載
應該雙方共同擬定一個雙方同意的新法律
例如加入只能退貨一次等限制的
還有有試用版之程式 不提供退貨這類的

不讓步....無言
這方面是需要雙方讓步去取的雙方都可以接受的
好無聊問題
立法問題是我國問題

台灣實力是否夠大 足以改變 GOOGLE 全球規範

有就做掉他

沒有那就 自己找樓梯下

不然自己找砸

砸掉 台灣許多優勢

計算一下得失 才是務實作法
別鬧了

GOOGLE 並不是只對台灣如此 也不是很惡質
只是台灣法律 解釋太寬鬆
每個官 解釋會差很多
台灣 高官 是統治菁英 民 是他們耀武揚威 對象
殺GOOGLE 讓他揚眉吐氣 民傷害多深 好像不是重要

比GOOGLE 惡質得平台太多 只是殺小咖 無法顯出 高官 是統治菁英 的尊貴


最後還是一句話,軟體一定會有人寫,天才寫軟體不是為賺錢,而是覺得現有的軟體不好用,而且難保以後的大學資訊系所,不會要求學生的期末報告就是交一個APP程式,下載率如果不夠次數就當掉重修!!!
--->不可能,
不然那位出題老師也太單純了!
要是我沒事就找不一樣的網咖下載,
如果還不夠,
就動員親朋好友上網下載,
次數一定夠,
只不過他們會問這能做什麼,
這是一個像APP程式的APP程式!!!
在爭論這個也沒有用,台北市政府....不~應該說是台灣的法律就是如此
google要做這個生意也要看台灣政府
問題是出在google目前也沒有甚麼意願想妥協,所以這個最大傷害的~還是需要正版的台灣user
以及想賺台灣user的app創作者
看到現在, 個人覺得Google這次真的是倒楣到家了.

就個人的認知中, 在Android Market上面買軟體, Google根本沒賺消費者半毛錢, Google只是提供一個販賣平台和消費機制, 他既沒收你的錢, 也不是他賣你東西, 跟Google要求遵守消保法, 是不是有點搞錯對象? 不是應該去要求軟體開發商嗎? Google也有機制讓你自己寫信給軟體商要求退錢, Apple,Yahoo,Pchome不也是這樣搞? 或許Google的機制沒那麼貼心,會幫你代勞向軟體開發商要求這點. 但不覺得他有這麼萬惡咧??

如果軟體商怕被盜版,也可以起來主張重視著作權法吧? 雖然實務上有難度,但這也是開發者的權利, 趕快寫信給葉狀師幫忙爭取, 建立一條機制, 例如,可以追蹤消費者軟體安裝及消費歷程之類的,相信台灣消費者這麼奉公守法, 這點要求應該沒問題吧? 這樣還滿公平的,兩邊都有顧到.
樓主對這件事真的很有興趣

但是你所說現行消保法就你解釋沒問題非惡法
其實可能是有問題

有網友提出消保法的修正條文修正案
其實躺在立法院內好一陣子了
其中就列出認為應排除在原消保法之外的項目
有所謂的客訂品,或是有保存期限的食物

其中有一項就是軟體

這些要立法的案子應該是有多數共識的
也可以說明軟體不該無條件退貨這個事
應該是被大家認同的
雖然未完成立法,大家還是依原法律規定
可是不能說原法律沒問題
顯見的是他不合時宜
我們的立法院效率不好
害我們要用恐龍時代的環境生活

至於就算依現在的法,
Google是否算違法,無法你我說了算
市府有權可裁定違法開罰
企業也可不服打官司
問題是企業不見得願意走上這一條路

而面對法律要思考的是是否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
問您一個先前網友提出的例子
紅衫軍當時違反集遊法被起訴
最後以無罪結尾
你如何去解釋集遊法的內容

所以不要只解讀法律條文

還有施政的考慮是要對人民有利
保障人民權利
並不只是執行法律條文規定那麼簡單就好
就問一個問題就好
北市府現在處理google的結果
我沒問該不該對不對喔
我只說其結果
是否如其所說保護了消費者
為消費者帶來更大方便
此同時有無可能在其他方面帶來傷害
想想看?

jamesbob wrote:
最後還是一句話,軟體...(恕刪)


不要以為不可能,1~20年前,還有教授要求每個學生必須設計一隻電腦病毒,並且製作解毒程式,搞的那陣子的電腦環境,處處是病毒,也造就防毒軟體公司的崛起。

要學生交APP作業,是要驗收學習成績,打分數不見得要用下載率,再者如果教授要求放在APPLE的APP,更狠一點要求要付費,我就不曉得網咖能幹嘛???

還有APP跟網咖有甚麼關係,看來有人的學分,岌岌可危。
另外很多人角度放在外國企業與台灣法律的戰爭
可是法律不只規範外國人在台灣
也規範台灣人在台灣
也就是如果法令有問題
影響最多的還是自己家裡的
別把問題扯到google遵不遵守台灣法律
那是北市府的說詞,要跟著走嗎
那如果對象是台灣企業呢
法律就會改變嗎
企業就不能有所主張

何況他停了北市府所謂違法的部分
葉主委說他不遵重消費者
那他是為了遵守台灣的法律啊
兩者誰重?

前面有人說了
務實最重要
我想結論跟多年前一樣.無法分類軟體性質,無法界定用途,有著作權問題..
政府還是維持做法不變..
同樣問題多年來還是回到多年前去..
EC

eric92821 wrote:
我想結論跟多年前一樣...(恕刪)


政府立意良善,
請支持xbox live,PSN
都可以配合天龍國政府7天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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