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消保法19條看 Google 和市政府事件


bi10235 wrote:
不知道哪位大大知道美國的情形,到賣場買遊戲片,回家覺得不好玩,可不可退費。如果美國可以,那台灣為什麼不可以????


美國的google market也是15 min的限制
以Amazon的規定來說, 如果是賣場買的軟體遊戲片30天可以退, 但是前提是全新且不能夠拆封
如果是下載的, 一經下載即不能夠退款
詳情可以參閱 amazon 網站的help裡面的 return & refund

美國各大賣場規定幾乎都相同

目前台灣的法令對於數位軟體已經過時, 在google這件事上更是選擇性執法
對於不合時宜的法令, 執法者更應該謹慎小心, 而不是老大心態, 認為不想做就滾出台灣
這些資訊大廠真的全部滾出台灣, 受害的絕對是台灣的老百姓
以後台灣人能夠找到的資料大概跟非洲差不多了
kang19780315 wrote:
在爭論這個也沒有用,...(恕刪)

你有注意到最新的新聞嗎
Google早就說會在14日前提供解決方案
針對這次事件,我在不同的討論串回應過幾次。

消保法19條規定的是猶豫期,不是試用期。在完全沒有試用的情況下,才有無條件退費的可能。

我看yahoo購物,win7的購買頁面,他就有註明,拆封不退,這就是不給試用。不拆封的話,那七天內無條件可退。

以下這段節錄自台一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之網頁,
http://www.taie.com.tw/big5/publication.asp?ID=1992&page=8

"由此可以得知,法律所保障之鑑賞期,係針對郵購買賣、訪問買賣等,即透過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或者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住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以極盡可能之手段美化商品,使得消費者無法事先檢視商品,為避免引發消費糾紛,特別規定收受商品後可於七日內反悔,並通知業者解除契約。 "

猶豫期之立法目的,在於"消費者無法事先檢視商品,為避免引發消費糾紛,特別規定收受商品後可於七日內反悔,並通知業者解除契約"

也就是說,為了避免,消費者在廠商的行銷行為之下,買了不適用的商品而後悔,所以給予猶豫期。

並沒有規範廠商是否必須提供試用。廠商如果願意提供試用,當然很好。但那不是廠商的義務。

依法行政的涵義是,政府行政不得逾越法令的規範。因為政府擁有合法性武力,這個武力的行使,如果沒有嚴格的法令控管,很容易變成私人逞欲與牟利的工具。

所以行政部門不可以自我解釋法令,擴大法令適用範圍。立法是議會的權利,解釋法令是司法部門的權利,行政部門只能依法行政。想想去年的大埔事件,受害農民都還沒收回土地。可見行政權濫用之可怕。

如果北市府是對的,那中央沒有採取行動,是不是行政怠惰?其他縣市政府是否瀆職?如果北市府是勇於任事,那在google之前,多少付費軟體沒有猶豫期,怎不見北市府出面干涉?


消保法第十九條是霸王條款,當初在立法時並無排除條款,也就是「任何商品」都適用。
在行政院消保會所研擬的「消保法修正草案」中已明訂排除六種情形不適用「七天鑑賞期」,
其中一種即是「業經啟封之影音產品或電腦軟體」,以適度保障賣方的權利,但不知目前修法進度如何。


在看了樓主的解析之後,感覺上面那段話好像是胡說八道?
Grunder2006 wrote:
在這幾天和網友們討論...(恕刪)


你加油阿!七天無條件退,引用那麼多法條用意是什麼,七天免費有限期的享用嗎?如果在七天內玩完一個小遊戲,你覺的以國人會因為享受過,七天不會亂退貨嗎?如果做不到應該很多軟體開發商應該會放棄台灣,你引用法條想證明什麼嗎?難道等軟體開發商說不在台發售要在罰軟體開發商枉顧消費者權利開罰100萬嗎?這時後的你要不要在去找為什麼要開罰100萬的合理性法條呢?然後要開發商一定要在台發售,管他賺不賺錢,因為要照顧消費者權利,你賺不到錢也得賣不然在罰100萬,樓主你是不是要在去找法條證明政府開罰的合理性.這是代表了什麼呢?消費者完全得到勝利嗎?
在者市政府選擇性辦案就不違法,如果要這樣做是不是全面開罰,我很期待如果這樣做,台灣真的會有面子也有裡子嗎?為你們支持市政府加油,為台灣感到悲哀.

Arlington wrote:
以Amazon的規定來說, 如果是賣場買的軟體遊戲片30天可以退 ...(恕刪)


記得Gameloft的的退款政策更為強硬
就是購買下載後完全不給退
因為他的產品都是遊戲
Netter wrote:
那一堆的電子書怎麼辦...(恕刪)

所以照您的邏輯來看
基本上一下載付費
根本就不應該給消費者付費嘛....
還搞15分鐘猶豫期幹嘛
我或許不能15分鐘看完一本書
但我可以15分鐘拍完一本電子書的照片
至於創意軟體(改相片還是甚麼的)
您只會拍一次照片嗎
或是為了免費用一次修改軟體去拍一張照嗎
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護絕大多數的消費者與廠商
如果老是要挑一些矛盾點出來說
(7天破一個遊戲>這是我看每個討論串出現最多的發言,
問題不是每個人都有能力7天不眠不休破完一個遊戲
下載app也不是只有遊戲才能下載
軟體好用不好用15分鐘馬上體驗出來或許部分人可以做到,但大部分人或許還做不到
而穩定度更不是15分鐘就可以馬上測出來)
法律永遠也改不完
實體東西送到你家廠商不知道消費者有沒有備份>所以拆封不可退
虛擬軟體商品退費=解除安裝=消費者往後無法再使用服務
如果上述條件不成立
是不是也可以當成
支持google版眾同樣也支持取消15分鐘退費機制
因為不良消費者永遠有辦法在體制內找到漏洞鑽

kkmr wrote:
所以照您的邏輯來看基...(恕刪)

本來google是給24小時,但被開發者抗議,改15分鐘,這跟備不備份無關呢?七天等於像借書一樣,要壓金七天看完退書還錢是這樣嗎?15分有辦法把小說看完嗎?那你真的是速讀班的,如果你認為15分可以不用,那取消也好,那他跟apple不是一樣要寫mail退貨因為google多了15分無條件退貨要取消怎麼不容易呢?你希望他這樣做了喔!7/8號還不知apple是不是無條件退貨,就急的批鬥google到時如果apple也做不到,那批鬥google的想法是什麼呢?
第十九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解除買賣契約
沒有規定試用。鑑賞期就是往試用方面解釋,並不正確。

PCHOME 網路銷售軟體,DVD 光碟包裝不能拆封,七日可以內消費者可以解約是合法。

要求 Android 現在給的時間是 15 分鐘,要求展延到 7 日正式 APP試用,超出法律範圍。
葉主委可能故意先建議 Android 7 日試用,保障消費者權益。

事實上 Android 可以採用方式
收受商品 ; 下載 app 七日消費者可以內解約
下載 app 後七日內使用試用版
有人說試用版不等於正式版,試用是廠商主動願意提供服務,猶豫期非試用期所以合法。

商品是否 = APP ,當時立法時可能文字遺漏 "或提供服務時"。
消費者保護法;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或提供服務時。

google 原是給24小時,有試用功能,改 15分鐘是猶豫期,不符合七日內消費者可以解約規定。

我覺得軟體這東西7天太長了 15分也..
那最後會不會達成協議7天折半 2~3天呢
請大家猜猜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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