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錯嗎?Google對嗎?那消費者的權益就該被犧牲嗎 ?

sunup921 wrote:
就好像你闖紅燈被警察開罰,你很生氣的告訴別人為什麼警察沒有抓別人,警察這樣做是錯的...闖紅燈不應該被罰等等之類的話
大家應該探討的是法律的適切性,而不是執行法律的台北市政府...(恕刪)


這個例子一直被誤用

闖紅燈錯...的確不能因為有人闖紅燈沒被抓就說自己也對!!!

但如果一個警察抓了你闖紅燈...卻對同時間其它一台台闖過去的車理都不理...你認為警察是對的嗎????
警察回你一句"我是有看到, 但沒人檢舉啊"...你會覺得是對的嗎?

北市府如果處理Google是對的....那北市府一樣有選擇性執法的問題, 一樣是錯的!

執行法律的台北市政府憑什麼不能被檢視???



@@ 沒想到這麼多人蓋樓 XDD

就我看完大家的討論後講講我自己的想法

1. 認為我發文這篇文章是取暖/無聊/沒意義
我的想法:
發這篇文章,其實倒是沒有取暖想法,只是很單純的分享自己的看法,和大家一同討論,在討論中,也可以知道自己的盲點,所以我覺得不算無聊啦 XDD,至於有沒有意義呀,這就看每個人感覺不同了,就這一串討論中,我自己也得到蠻多過去不了解的知識,也看到了一些自己沒看到的盲點,這些對我來說,就是一種收獲了,倒不致於沒意義 ^^


2. 市長是不是七天能換/路沒有鋪平可以要求7天內退貨嗎???
我的想法:
這些問題,都已經脫離了這個討論串的範圍了...除非市長是網購的,路平也是網購的...這才會有七天能不能換的問題 XDD


3.Google要負責讓已購買者可以無限期重新下載得到或更新這件事,是google有明白承諾,或者有法律規定
我的想法:
沒錯,因為 Market 中,並沒有告訴使用者,是一次買斷,還是能永久下載,所以變成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但是,因為沒有明確的說明服務提供模式,以過去的服務情況(購買者可以不停重復下載),如果鬧上法院,GOOGLE不一定會贏,因為以過去的服務模式,Google 不一定是贏的一方…..

其實這次的事件我覺得很棒,讓一些問題都浮上來,這些問題都一一解決後,相信對廠商和消費者都是好的,廠商和消費者都能更有保障


4.惡法和萬年國代/動員戡亂時期/重機上快速道路/國父革命
我的想法:
要談國父革命,和惡法也是法的關係,那真的離這個討論串好遠好遠,而且…真有點搭不上邊@@,不過大略來在國父革命前,中國並不是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家,所以沒辦法靠人民修法來改善不好的地方,就產生了碰撞(革命),至於” 萬年國代/動員戡亂時期/重機上高速公路”這些部份,相關可參考 這裡 / 這裡 / 和這裡,這最後都是靠”修法”來做改正的,但在修法未完成前,還是都依當時法律實施……在未修法讓萬年國代”退疫”XD 前,這些人就是國代,享有所有國代應有的權力和待遇,不會因為人民不認同他們,這些權力和待遇就沒了,動員戡亂時期也是透過修法來結束的,在修法未通過前,總統就是以一直連任,在修法前,不會因為大家覺得動員戡亂時期是惡法,總統就不能一直連任……,所以我還是認為,惡法還是法,是法就要遵守,如果覺得不合時適或是不合理,現在是民主法治的時代,不像滿清前的中國,得靠造反(革命)才能修正……
PS.消保法19條是不是惡法,坦白講,這非常有待商確,我會提到惡法也是法,只是在談我看到網路上網友們講惡法也是法時的想法….並不是說消保法第19條是惡法,如果讓大家誤會了,那我在這裡道歉 ^^”



5.我是不是確定 Google 被罰是因為第59條:
企業經營者有第三十七條規定之情形者,主管機關除依該條及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處置外,並得對其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我的想法:
是不是因為第59條被罰一百萬,這只是我個人從新聞上,法條上,罰金數目上,Google處理方式上,自行推敲的,所以,我在文章中也很明確的說了是”我的看法”,當然人人看法不同,所以大家有不同看法都可以拿出來討論,這樣也能讓自己看到一些自己沒看到的盲點 ^^


6.網路上買有版權DVD, 軟體(如Papago, office, Window 等等)是否可以同理要求7天鑑賞期?
我的看法:
以目前來講,沒有明確的條文指出這些東西是不適用於消保法第19條,所以,你購買了,真的買錯了,或是覺得不合乎你需求,事實上你可以提出7天退款的主張,如果廠商不願接受退款,你仍有可向消保官申訴,等待消保官處理,有人看到這裡,可能會覺得,阿不是癈話,講半天沒說能不能退XDDD,但我要表達的是,因為消保法的第19條,再加上目前還沒有法律條文指出上述商品可不受消保法第19條規範,所以你可以要求7天退貨,是退貨喔,不是鑑賞,消保法的第19條說的是七天內可無須理由及負擔費用,解除合約(買賣合約),從頭到尾都沒講到鑑賞期這三個字…



7.APP如何回復原狀/安裝後即視為使用
我的看法:
這部份也是有待商確的,因為目前好像還沒有相關法條來定義APP在什麼情況下,叫回復原狀,但有一點我個人比較納悶,就是安裝後即視為使用,因為google market,只要你一購買下載後,就會自動安裝,不論你現在是不是要用,如果要用”安裝後即視為使用”來申論,好像有點怪怪的…因為消費者無法選擇我先購買,但不使用(不安裝),反而是買實體DVD/軟體等,還可以買了後先不使用…


8. 誰跟你說鑑賞是讓你試用的
我的看法:
在我的文章中,印像中我沒講過七天是試用或是鑑賞,我只有針對消保法第19條,七天用可退貨來做論述 @@~



10.肚量好,有氣度
我的看法:
這真的是~~~~~~~慚愧了 …XD,其實我也是一個~~嗯~嗯~很嘴砲又會筆戰的人 XDD,不過這陣子轉性? 了,覺得嘴砲酸人無藥醫XDD,所以想做個”好人” XDD希望大家多幫我一下,別讓我破功呀~~~~~




最後:

這串討論串中,其實有不少條理分明的回文,希望大家都能努力的保持理性,先把情緒放下,回文時少一點酸,少一點嘴砲,也少一點挑釁,這樣才會有更多真材實學的網友們,願意花時間,分享自己的看法和想法,也許還有可能會碰上律師職業的網友,願意用自身的專業,來討論相關法條,這對我們(至少對我啦XD),都是有利無害的不是嗎~
說錯話,死不認錯,下流!!!做錯事,死不認錯,無恥!!!!敢說敢做不敢當,畜牲!!!...你今天下流無恥當畜牲了嗎?

kenkenken001 wrote:
這個例子一直被誤用闖...(恕刪)


看到闖紅燈不抓,並不代表你闖紅燈被抓了就是無罪

如果看其他公司不爽
那麻煩這些討論者去pchome還是啥平台去買軟體音樂七天內要求無條件退款,如果不退
就去消保官那裏檢舉,不就把其他闖紅燈的也抓到了嗎?

光是在網路上講幾百次別的公司怎樣怎樣,都比不上一次實際檢舉
更何況如果是百萬人響應全民退貨,絕對是給那些怠惰的立委諸公一次震撼教育

不過我還是要說啦,這樣一搞,修法會修成怎樣呢?
是要保護企業利益,還是消費者權益?

不要之後又出現政府只會保護財團利益,傷害弱勢消費者權益的文章
FemcAT wrote:
我是覺得啦,百萬人集資開個公司叫退貨公司
專門去跟那些網路平台訂貨又退貨,不給退就告,告贏了要求賠償當作獲利分給大家
這個一搞,立委諸公應該就會感受財團壓力會去馬上修法

皆大歡喜,修法的方向是保障私人公司利益還是消費者權益就不知道了
不過目前看來是保證私人公司利益的方向...(恕刪)


要看對象啦

一樣是販售商品
統一含塑化劑的LP33現在還不是一樣沒事..
退貨也退得不乾不脆的..
掛統一的招牌販售
連刑責也不用負.
一切都是代工廠的錯.


Google算老幾...
要選舉了.還不懂嗎?
請願取消林鄭家族的英國護照.https://reurl.cc/VaWZqQ

不長眼 wrote:
要看對象啦一樣是販售...(恕刪)


是嘛?
如果有百萬人站出來抗議統一,還會就這麼算了嗎?

今天百萬人去各大網路平台訂貨又退貨,讓消保法有爭議的地方破功,讓立委不得不來修法
那是不是比網路嘴砲有用多了?

跟選舉沒關係,這跟民族性有關係

大家討論真的很激烈也很努力,給大家拍拍手!!!
以我的簡單立場,確保消費者的權益,就是件好事,誰沒做好誰就打屁股,不是嗎? 就像大家對中油、中鋼、中華電信等等的要求不是都很高,那大家對Google呢? 他可是美帝耶~~
不過,如果諸位有跟Google做生意的人都會發現,他真的是強權入侵,很多事情他說了算,你在她眼裡只是一粒砂,關一關又沒有影響,大家了解嗎??
4. 人家只是把付費軟體觀掉 為什麼要罰他一百萬?
我的看法:
會被罰一百萬,是因為Google先無預警停止付費軟體服務,此舉明顯影響過去已購買軟體之消費者,是依第37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對消費者已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而情況危急時,除為前條之處置外,應即在大眾傳播媒體公告企業經營者之名稱、地址、商品、服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而以第59條:
企業經營者有第三十七條規定之情形者,主管機關除依該條及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處置外,並得對其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因為 Google的無預警停下付費軟體服務,讓已付費購買者,無法下載及更新,的確是有"對消費者已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

<<<<<<<<<<>>>>>>>

好像是先被開一百萬之後才停掉的喔
而不是先關在罰喔
FemcAT wrote:
有百萬人站出來抗議統一,還會就這麼算了嗎...(恕刪)


什麼都要百萬人抗議? 公部門去死好了
先百萬人抗議公部門好了

你一直不懂闖紅燈的例子.

闖紅燈是錯的..OK Very Good! 那只抓你,但開單之餘放著一堆人闖紅燈不處理的公部門..就是失職啊!

大家這麼愛談消費者權益...怎麼都不在意這個啊?? 真奇!
Fly~~~ wrote:
好像是先被開一百萬之後才停掉的喔
而不是先關在罰喔..(恕刪)



參考一下吧






所以....您那個"" 要不要收回去一下 XDD

說錯話,死不認錯,下流!!!做錯事,死不認錯,無恥!!!!敢說敢做不敢當,畜牲!!!...你今天下流無恥當畜牲了嗎?

wilsonnw wrote:
大家討論真的很激烈也很努力,給大家拍拍手!!!
以我的簡單立場,確保消費者的權益,就是件好事,誰沒做好誰就打屁股,不是嗎? 就像大家對中油、中鋼、中華電信等等的要求不是都很高,那大家對Google呢? 他可是美帝耶~~
不過,如果諸位有跟Google做生意的人都會發現,他真的是強權入侵,很多事情他說了算,你在她眼裡只是一粒砂,關一關又沒有影響,大家了解嗎??...(恕刪)


美帝..
連台灣的統一企業都治不了了.
還美帝.中匪.韓賊.日寇.英盜咧.
請願取消林鄭家族的英國護照.https://reurl.cc/VaWZqQ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9)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