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y.Huang wrote:
中華民國法律沒有「7天鑑賞期」這東西!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9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想要凹郵購買賣跟網路無關嗎?
第 2 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
、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
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一一、訪問買賣: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
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
中華民國法律沒有規定的話
北市府是拿啥罰google的?!
不要坐井觀天好嗎??
平心而論~這個連署如果還有一堆笨蛋支持的話
以後沒有任何政府會來保護消費者
反正你自己的放棄法律的保護了
我(政府)幹嘛要幫你爭取權益?!
雖然短時間Android market 無法下載app
但是如果能讓google 遵守我國法律
以後對我們購買market 上的軟體會更有保障!!
PS.試用15分鐘是啥鬼?誰受的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