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ckensking wrote:
會走小路的,難道開發者能妄想賺到你的錢嗎

會走小路的,開發商可以選擇不讓你占便宜!!!
開發一套軟體很不容易,很多開發商也提供免費試用的版本,為的也是希望建立好口碑,提升軟體銷售,試用版讓不願付費的USER免費玩沒關係,但是試用後買正版也要7天可以退貨,這就有點說不過去了,讓消費者不用怕買到不良的軟體,這點立意很好,但是提供7天鑑賞期不一定是最好的做法,有實體東西沒有辦法有試用版,所以網購或郵購有7天鑑賞期,但是軟體不一樣,所有東西一視同仁的平等,真的是真平等嗎?
TsukimiyaAyu wrote:
你以為全世界的人都跟...(恕刪)

要是這樣就不會有什麼遊戲主機破解、iOS JB了
你以為這些東西都是台灣人搞出來的嗎
你是愛與勇氣的小風車,轉啊轉啊轉~
國外廠商要遵守消保法
那色情業也該遵守 ~

總不會台北市政府對色情業比較好吧 ~

dirtypoint wrote:
國外廠商要遵守消保法...(恕刪)

沒頭沒尾...請問法條在那?

dirtypoint wrote:
國外廠商要遵守消保法...(恕刪)


什麽樣的人想出什麽樣的事
TsukimiyaAyu wrote:
你以為全世界的人都跟台灣人一樣貪小便宜嗎?


以前老師住加拿大,很多人為了參加宴會去買正式禮服,宴會完就退貨.......

TsukimiyaAyu wrote:
七天鑑賞,玩六天就退,書看完就退


只要google能限制所有軟體商都提供試用版,問題自然解決
(有合理試用,就沒有正式購買之後的退貨問題,也沒有七天鑑賞的限制)
dirtypoint wrote:
國外廠商要遵守消保法...(恕刪)


依照樓主的說法,那你的手機月租費不滿意可以退費嗎?或者今天打了一通電話給朋友講了兩個小時,
事後嫌通話費太貴可以要求電信公司退費?反正有七天鑑賞嘛~

國內法條說的很明白了,色情業是不合法的,還是樓主想把他合法化

想必樓主也是站在谷歌那邊的吧~!!

中國人有句俗話:「入境隨俗」
如果今天對象換成中國,谷歌還會這麼驕傲?看看之前說要退出中國市場的例子吧~


有錯請指正~
https://0rz.tw/adnHs

大家看過消保法沒有,七日是不是對消費者很有利,但有人知道消保法的適用範圍嗎?

依消保法

第二條第十項,【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再者第十九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簡言之就是你無法檢視的商品,在七日內可以高興退就退。

但是在燦坤買的office軟體,有沒有適用消保法?一樣是不能「檢視商品」的軟體,又為何消保法無法保障賣場中所購買的軟體呢?

如果說在賣場買的軟體,因為有外盒說明,所以可以知道軟體的用途,至少還稱得上是「檢視商品」,那Apple App及Google Market在買之前,一樣可以由軟體說明得知軟體用途,又為何要受限「未能檢視商品」的拘束咧?

今天若不是台北市政府擴大解釋法條,不然就是放任賣場展售軟體而不適用消保法。

小弟的見解是,軟體(知慧財產商品,如書本/音樂/軟體/電影),除非是載體(紙/光碟片/音樂帶)購買前就損壞可以更換外,不應適用消保法七日內退回的規定。再者軟體這種商品,要到什麼程度才能算是「檢視」呢?



GaGA wrote:
要是這樣就不會有什麼遊戲主機破解、iOS JB了
你以為這些東西都是台灣人搞出來的嗎


這位大大所言甚是,
但是有時候駭客破解並不是貪小便宜,
而是一種成就感, 不過成就感部分,
我承認近幾年來這種駭客不多了,
主要是背後"龐大"的利益,

至於, 大家怎麼去用這破解出來的東西就在個人了...
我身邊也有沒JB, 乖乖買軟體的人...

ikaritw wrote:
大家看過消保法沒有,...(恕刪)


簡單發表個人意見:

「無法檢視」是因,消保法19條的規定是要保護這個因所導致「誤購」的後果,詳請參閱相關法規之立法說明。

小結:
1.「鑑賞期」這錯誤觀念到底何時能改,連葉主委都誤(?)用
2.承上,快選舉了,「政治考量」?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2)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