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8813q wrote:
現在打開我的GOOG...(恕刪)
法規委員會
回覆日期:
(Response Date) 2011/11/17
發文字號:
(Issued Number) 100.11.17北市法保字第10034083700號
處理情形:
(Case Status) 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
親愛的網路市民朋友:
您好!
有關您來信反映Google付費軟體等相關問題,我們非常重視,謹為您說明如下:
一、按任何廠商在台灣進行交易,均必須遵守我國之法律,而Google拒絕遵守台灣法律並片面退出台灣市場,係其於100年6月27日在本府裁罰之日前所作之決定,本府自彼時起已數度與該公司溝通,台端應去函Google詢問其為何拒絕遵守台灣法律,損及消費者權益,而非指責執行法律之官員。
二、按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規定:「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我國法院以及中央的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已經解釋,明確指出數位化商品的販售也必須適用消費者保護法郵購買賣的規定,手機使用者透過網路購買手機應用軟體,自然也受到消費者保護法的保障。
三、另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民國92年3月25日消保法字第0920000393號函釋指出:本法第2條第10款規定,所謂郵購買賣係指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故若企業經營者提供網路交易時,以合理方式使消費者有機會於適當時間內得以檢視該等數位化商品者,才可認為其交易非屬本法所稱之郵購買賣。惟企業經營者是否已提供消費者合理之方式檢視商品,仍須依實際具體個案分別認定,併予敘明。
四、再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明文規定:「郵購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259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準此,企業經營者透過網際網路銷售數位化商品,只要在銷售前沒有給予消費者合理的檢視機會,就適用消保法第19條郵購買賣的規定,應該給予消費者7日的猶豫期間;而本會並已邀請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研商,一致同意現行法律尚無除外條款,故應一體適用。
五、至關於Google何時恢復付費軟體上架乙節,本會將持續與Google溝通,希望能創造消費者、Google及軟體開發商三贏的局面。
六、如尚有其他消費疑問,您可電話直撥「1950」或02-27256169消費者服務專線,洽詢服務人員。有關您的來信,本會至表謝忱,敬祝順心愉快。
七、承辦人:郭全男;電話:02-27208889轉1027。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 葉慶元 敬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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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對以上的回覆內容感到滿意的話,別忘了填寫滿意度問卷給工作同仁一些鼓勵與肯定,如果不滿意更要讓我們知道,讓我們有機會可以做的更好!
提醒您!為便於後續統計及處理,請務必在7天內填覆滿意度調查問卷,逾期該問卷即自動失效。
填寫滿意度調查問卷!
http://contact.taipei.gov.tw/cclm/crm/aspx/CRM10400E.ASPX?nDiaType=R&nCaseId=996918&nOuId=379250000AAUAV&nMail=a359305@gmail.com&nCfm=3842&nDiaSeqN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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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您可以依照受理通知函內的案件編號、安全密碼透過市長信箱網站的填寫滿意度頁面填寫。
2.或請於上班時間每週一至五8:30~17:30撥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分機1070,外縣市請撥服務電話2720-8889分機1070,向客服人員反應,以便在第一時間協助您處理。
3.非上班時間可以將問題與方便的聯絡方式(電話或手機、時間)電子郵寄到services@mail.taipei.gov.tw,服務人員會主動與您連絡協助處理。
我從9月到現在寄了四次信 四次回覆的都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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