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 lag 很大了,以前 google 照樣不甩中國,退出中國市場。這件事只讓我覺得,天龍政府真的只會為了民眾的幾塊錢英明,然後就可以拿納稅的幾十億去瞎搞其他事,因為只要給天龍國民一點蠅頭之利就行,歡迎來到天龍國。carloszhang wrote:看來 google ...(恕刪)
靠!還真的是如你說的,這讓我對google的好印象完全幻滅,這個判例比消保法19條的爭議還可惡,真想罵髒話*%*$#@! 當初滿口仁義道德,出事就搞小手段撇清關係,這家公司的格局真的差apple太多了!
莫名其妙.........我覺得問題在於台北市政府太自大為什麼一定要七天?一天~兩天不行嗎?買軟體是買來放七天的嗎?決定按下購買那一刻,難道不會想說,[我要用]嗎?那如果有使用,例如買那些廢軟體 (甚麼假雷達啥鬼的),難道你買來過了五天你還不拿來用看看嗎?廢軟體大概半天,甚至三小時就夠你測的了吧?一般軟體是要測到哪去?是要等遊戲破關在來說測玩了嗎?今天台北市政府拿了一個很大的帽子說[GOOGLE不保障消費者權利],給GOOGLE戴,但.......這樣真的保護到消費者了嗎?保護消費者,兩天軟體測試期不行嗎?今天又不是買了一樣商品會需要五六天才知道哪裡出了問題,而是一個軟體,你買下去,你就會測試,沒有人買了放著幾天然後在測試的啦這樣下去,對軟體開發者,或者使用者是好事嗎?假設最後GOOGLE的付費機制退出台灣,這對台灣有啥好處?還是最終是希望台灣消費者合併中國系統去買?這是最終目標嗎?希望不是!現在我有很多軟體都買了,想要去升手機系統,卻又怕如果重置手機,那些軟體無法取得(已付費的),那衰的是誰?可不是GOOGLE,可是我這個消費者阿市府你這樣對嗎?不能讓步一下嗎?七天?要不要設七年算了
tjptw wrote:靠!還真的是如你說的...(恕刪) 這google Google 辦事處網站又是有 Google 台北Google 台北台北 101 大樓110 台灣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 5 段 73 樓電話:886 2 8729 6000傳真:886 2 8729 6001
jjclub wrote:好強大的台北國那可不可以也把電影列入七天鑑賞期不想踩到雷片...(恕刪) 還不賴耶~~熱門片的話,那應該可以買一張兩百多塊錢的票,去看個六天,然後說~~阿~~雷片...........[消費者保護法] 退~!
OoIIoO wrote:這本來就是他自己歡喜...(恕刪) 真好笑,這叫做策略不同好嗎?既然營利模式不盡相同,那又怎麼可以拿相同標準來要求?別忘了apple使用族群跟google的使用族群本來就不太相同所以我才說不公平
hairsky wrote:其實這就如大家所說的...(恕刪) APPLE 的 ITUNE 在台灣是只有賣APP.而且APPLE也說退費機制僅限Taiwan, 那也可以解讀說.假如今天ITUNE在台灣若是也賣音樂+影片或是其他多媒體.那APPLE就不一定會爽快的答應7日退費!?一樣都是手機軟體平台但是交易的範圍似乎不太一樣.所以..我覺得再問為什麼APPLE可以Google不行似乎不公平.還是說Android Market在台灣也是只賣軟體?另外從Apple的條款與約定http://www.apple.com/legal/itunes/appstore/tw/terms.html#SALEIn App購買部分產品具有購買外加服務或授權外加機能或內容的功能,使您得購買並用於該產品 (下稱「In App購買」)。於使用產品時所消費的In App購買 (如虛擬軍火) 無法於不同裝置間相互移轉;只能下載一次;於下載後,無法被取代。一旦您購買並收受可消費的In App購買,iTunes就您所受之損失、毀壞或損害,不負任何責任。所有In App購買將視為App商店產品。所有為第三人產品所製作的In App購買均視為第三人產品,且就依本條款及條件,應確實被做為第三人產品處理。所以APPLE可以選擇性遵守7日退費?
respect wrote:莫名其妙.........我覺得問題在於台北市政府太自大為什麼一定要七天?一天~兩天不行嗎?買軟體是買來放七天的嗎?.........(恕刪) 七天是法律規定的,請遵守我們國家自己的法律,如果每個人都可以不遵守法律,那不就亂套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