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ron6150 wrote:
個人認為Google...(恕刪)


事實上很多網路上賣東西的店家都因為七天鑑賞期而賺錢!92年的法律,創造的台灣這麼小的一個島卻有這麼蓬勃的網路購物環境。

你應該感謝台灣的法律而不是罵台灣的法律!

在沒有修改這個法律之前的網路購物是什麼狀況,你可以去了解一下!那麼多廠商在網路上賣東西都是笨蛋?都每天被人家退貨?然後都賠錢,然後都一賣就賣個六七年還樂的要死繼續賣?






我沒有誰挺誰的意思

可憐的只是開發者而已

一個好用的軟體用7天馬上退
一個遊戲玩7天破關馬上退

如果你們是開發者會如何想?
我是一個買東西很龜毛的人
在大賣場要買件東西可以研究其內容.周邊.品質.價格...等等
有時會花一兩個小時還可能不買

但是我覺得google是正確的

1.google有沒有退費機制...有
只有15分鐘或許太少了
但我覺得頂多只能1個小時
試玩遊戲夠了吧
還有舉個最簡單的
難道我在網路上買一片藍光電影
看完之後回復原狀再來要求退費嗎?

說這個有爭議人的明顯是在玩弄法律
這是連白癡都知道的事情


2.google有沒又違法...沒有
暫停台灣Android Market的付費應用程式服務
google也尊重台灣法律沒有繼續販賣
即使以後會因為市場考量沒有繼續堅持
至少google有訴諸大眾他的原則與理想
他不是一個只會點頭哈腰的生意人
如果有一個連google這麼大的公司經過努力後都要屈服的事
那也是不得已的..
如果google錯了..我相信他也會勇於認錯

可是台灣政府有尊重自己的法律嗎?
法律是為保護人民沒錯
但是也要保護守法的生意人
所有東西網購都無條件7日鑑賞期的這種法律早該改了
如第1項舉例說的
這根本是在踐踏生意人
甚至是鼓勵盜版

這款政府是不是應該檢討



有時看到消保官那種無限上綱的說詞真的讓人無言
我就不信他們心裡沒有一絲懷疑這種法律的合理性
我覺得現在根本是好玩了...

人家APPLE選擇性遵守7日退費

In App購買
部分產品具有購買外加服務或授權外加機能或內容的功能,使您得購買並用於該產品 (下稱「In App購買」)。於使用產品時所消費的In App購買 (如虛擬軍火) 無法於不同裝置間相互移轉;只能下載一次;於下載後,無法被取代。一旦您購買並收受可消費的In App購買,iTunes就您所受之損失、毀壞或損害,不負任何責任。所有In App購買將視為App商店產品。所有為第三人產品所製作的In App購買均視為第三人產品,且就依本條款及條件,應確實被做為第三人產品處理。


簡單的說, 假如你購買了一個軟體, 然後再使用過程, 那個軟體又要求你付費買部份的功能, 這種交易Apple定義是In APP購買, 若是交易有問題, APPLE 不會受理退費.

可是東西不是都出自手機廠商的軟體平台? 為什麼這個APPLE可以不用遵守7日退費?

而台北市政府都默許了..所以台北市政府再弄這個鬧劇是?

或許, 應該也來無限上綱一下~~要APPLE In App購買也7日退錢~~那看看APPLE要不要來無限上綱退費
Calvin Kapor wrote:
事實上很多網路上賣東西的店家都因為七天鑑賞期而賺錢!92年的法律,創造的台灣這麼小的一個島卻有這麼蓬勃的網路購物環境。
你應該感謝台灣的法律而不是罵台灣的法律!...(恕刪)

買軟體跟買硬體是一樣的嗎?
法律都必須與時漸進了!


jk0530 wrote:
七天是法律規定的,請...(恕刪)

不要再以訛傳訛


幾天前網友有貼: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423&t=2225741&p=10#28894867
根據消保法第二條第十款,郵購買賣的定義為
"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故若企業經營者提供網路交易時,以合理方式使消費者有機會於適當時間內得以檢視該等數位化商品者,才可認為其交易非屬本法所稱之郵購買賣。"
所以軟體只要可以經由一定程序檢視商品是否可用,是可以主張不受七天鑑賞期規定。
(http://www.cpc.gov.tw/KnowledgeBase_Query/ShowFAQ.asp?ID=4384)
Google本身有提供15分鐘退款機制,許多程式也有試用版可用,
台北市政府這樣搞,其實反而完全罔顧消費者權益。

消費者保護法設立的意義,不是消費者是老大這種無限上綱的民粹,而是要創造一個買賣雙贏的安全消費環境。

葉狀師,故意忽視「企業經營者提供網路交易時,以合理方式使消費者有機會於適當時間內得以檢視該數位化商品者,方可認為其交易非屬郵購買賣。」這一項。Google的律師也就是基於這一點而對台北市政府提出異議。
根本不是葉狀師在記者會上所說:「Google 拒絕遵守中華民國法律。」
一位政府官員竟然公然說謊?也許是為了洗刷噗浪把妹惡名,才這樣蠻橫?

有人說要相信人性本善,大家都會尊重智慧財產權。
但就如同某位前輩所說:「不要引誘人犯罪。」
葉狀師這種「法律百百條,要用自己喬」的行為,其實就是引誘人犯罪(sin)嘛!根本就是製造一個超級無敵大的法律漏洞,引誘大家去走一走(大到都不用鑽了)。

samiku wrote:
我是一個買東西很龜毛...(恕刪)


消保法92年到現在 ....
如果真的跟你說的一樣都在踐踏商人的話,
我們不會有上櫃公司 PCHOME SHOPPING
我們不會有YAHOO購物中心
我們不會有一堆人每天在網路上購物
(因為消費者收到貨七天內會退會來)

時間與事實證明,這個法律是對的!

我不知道為什麼有人要反對?大家都享受到了因為這個法律的通過而帶來的榮景!
然後,習慣了這個榮景之後又說這個法律不合理?

當初就是一堆廠商在網路上賣東西騙錢,搞的政府不得不重視這件事情才會立這個法呀!
難不成我們還要回去舊時代,那個有事沒事會被廠商欺騙的時代?




jk0530 wrote:
七天是法律規定的,請遵守我們國家自己的法律,如果每個人都可以不遵守法律,那不就亂套了嗎?恕刪)


請你去看看七天鑑賞期不是每一樣都適用

還有~~
如果路人甲在網上買了一件內褲,穿了六天,拿它來打手槍,打六天,然後退回,可以適用七天鑑賞期的話,那~再賣給你,我想你應該也可以遵守這個法律啦吼?

鑑賞期在軟體上,一定要七天嗎?
這是很莫名其妙的事

那臺北市政府要不要要求網路的販售軟體的廠商,例如 PCHOME,燦坤等業者,網路購買一套OFFICE 或者
遊戲,也來個七天鑑賞期?還是來個網上買藍光電影,也適用七天鑑賞期?這樣大家都可以看完電影,玩完整套遊戲,然後退掉?
這樣叫做遵守法律還是違法?請自己想
我愛台灣,我的國家 敬請多支持台灣國產品
不管怎麼樣Android手機還是比較人性化阿!!我還是喜歡^^~~

moonlight168 wrote:
有什麼好鬥的?我搞不懂耶!

我覺得有一個方法可以試試給Google做個參考

在軟體內加入一個「關鍵點」

七天嗎?那你就買來用七天,七天內如果退費,那七天後,軟體自動失效,不能再用,提前改成.apk檔也沒用。

七天後沒有申請退費,可以很方便的方法申請Google予以啟動,軟體即可永久使用。

這種方法不知Google同意否?(恕刪)


非常贊成 上述做法

不過會濫用的人一定會生出所謂破解

所以不管幾天都一樣

總是非得要少數老鼠屎

壊了一鍋粥




respect wrote:
請你去看看七天鑑賞期...(恕刪)



我愛台灣,我的國家 敬請多支持台灣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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