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能為什麼google不能,難道google技術不如蘋果嗎?"

不知道是 Market 上面有四、五顆星軟體是爛軟體的比率高,還是手機裡有四、五顆星 "盜版" 軟體的使用者比率高喔。

Paul500 wrote:
不知道是 Market 上面有四、五顆星軟體是爛軟體的比率高,還是手機裡有四、五顆星 "盜版" 軟體的使用者比率高喔。





看到這段話我笑了...
葉狀師~~~如果你有看到的話可不可以告訴我們為什麼你認為奧客是"極少數"??
是因為台灣兩千四百萬人跟全球六十億人口比起來算是"極少數"嗎~~~
消保法網站 法規名稱:[第十九條]企業經營者提供網路交易時,以合理方式使消費者有機會於適當時間內得以檢視該數位化商品者,方可認為其交易非 屬郵購買賣。 ( 民國 92 年 03 月 25 日 發布 )

有試用版可以讓消費者有機會於適當時間內得以檢視,應非屬郵購買賣
不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

正式版的 15分鐘算適當時間 ?
說到葉狀師,那個葉狀師之前說:"消費者如果要求退費後卻沒有刪除相關的手機應用軟體,手機平台業者很快就可以發現,並且否決其退費的要求,甚至是課與違約金,這在技術上完全沒有困難。"


按照這個邏輯,手機平台業者要發現消費者正在使用盜版軟體也應該在技術上完全沒有困難才對啊!

是不是應該在裝上盜版軟體時,Google 馬上在十五分鐘後發出律師信函給使用者呢?

好吧!大家都不喜歡只有十五分鐘,那就七天好了,七天後馬上通知檢察官去抓人,反正手機有 GPS,要定位使用者位置在技術上也應該 "完全沒有困難" 才對,只要 Google 提供檢察官 "盜版用戶雷達" App 就好了啊!
Paul500 wrote:
說到葉狀師,那個葉狀...(恕刪)

不是七天後APP被繼續使用問題,是被消費者使用 APP或電子書價值後不用付費

另外情況是可以退,但是消費者要被追討使用價值

觸犯到民法的賠償,如觸法這部分消保法也救不了你

消保法大約只能保障到商品包裝受損及運費,消費者不需負責,但是包裝受損廠商也未必一定認同。

如你存心想免費用七天,要考慮可能風險,上法院
DAVIDC2924 wrote:
不是七天後APP被繼...(恕刪)


你講的是法律層面的問題,我這邊說的問題是:

1. 技術上真的沒問題嗎?

2. 就算技術上沒問題,這樣幹使用者不會有被監控、被侵犯的感覺嗎?

3. 好吧!雖然也許早就在被監控、被侵犯而不自知了,但是很明白的講說我就這麼幹,對標榜自由開放的 Android 來說好嗎?
Paul500 wrote:
你講的是法律層面的問...(恕刪)

軟體自動更新就是監控,版本內容與授權是相同控制檔
OS 及 SDK 更新隨時可以修正監控方式
差異是有無強迫停止 APP 執行,不需刪除 APP可達到目的,
或與購買清單及其他控制碼,核對是否非法使用

所以台北市政府的建議,給 apple 更有充分理由監控手機
發佈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佈日期:2011-07-06
依據 Apple APP Store 的定型化契約(http://www. apple. com/legal/itunes/appstore/tw/terms. html)中之退款條款約定. 「若交易後至下載前無法提供產品,您唯一之救濟即為退款。如技術問題妨礙或不合理延遲您產品之交付,您排他及唯一救濟即為換貨或退還已付金額,並由iTunes決定處理方式。」由此條款可知, Apple 原則上只有在APP下載不完全的情況下才接受退貨,並無30日之退貨期。至於其他的狀況(如APP有瑕疵),則是由 Apple 自行決定是否退貨,並未如我國消保法規定,在7日內賦予消費者「無條件」之退貨權利,敬請勿相信網路謠言。



http://www.law.taipei.gov.tw/ct.asp?xItem=2072396&ctNode=30895&mp=120041

挺北市府的同時…,先看看自已是不是被北市府給婊了…

轎上都要下轎了,要不要在繼續抬轎…請思考一下…
elliot681019 wrote:
轎上都要下轎了,要不要在繼續抬轎...(恕刪)


看來北市府要下轎了,那些自稱「愛國」的還不趕快堆成肉梯等候。


Supa721 wrote:
看來北市府要下轎了,...(恕刪)

30日之退貨是由 Apple 自行決定是否退貨,
並未如我國消保法規定,在7日內賦予消費者「無條件」之退貨權利

下轎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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