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droid App] 抗議臺北市政府干預Android市場


james063 wrote:
請支持北市府的人
"明確"的提出在市集上買軟體是屬於郵購

台灣似乎還沒有這條法律吧


北市府看準了還沒有這種法律

所以市集買軟體比照郵購七天退貨

因為沒有先看到實物

現在這個法規是無懈可擊

北市府只要一直鬼打牆說比照郵購辦理

沒人奈合的了
e1299129 wrote:
我不知道您要跟我爭什麼?我並沒有說要網固消費者權益,也說會提供試讀版免費APP,為何還須正式付費版也給使用者7天退費?
在您大辣辣的要求消費者權益的同時,有考慮過廠商的利益嗎?
台灣的現況就是,開放7天無條件退費,就是被用爽爽。
您也許不知道,政府目前說要提升數為文化提升,大力支持音樂、圖書'雜誌數位化,並改變消費者的消費模式,然後現在又要求要有7天試用期,這不是矛盾是甚麼?...(恕刪)


我也沒有要跟你爭什麼,只是光就營利理論跟消費者權益孰輕孰重,這點在討論而已
說穿了就是兩造立場不同,再討論下去也是沒有結果

七天,我之所以覺得奇怪,哪來你一直強調的七天
而七天的試用期就等於是抹殺APP的發展,這點我也不認同
以消保會函釋,明明就是寫"適當期間"
而很多人都一直說七天七天,這是我不懂的地方


一兵勤務 wrote:
北市府看準了還沒有這種法律
所以市集買軟體比照郵購七天退貨
因為沒有先看到實物
現在這個法規是無懈可擊
北市府只要一直鬼打牆說比照郵購辦理
沒人奈合的了...(恕刪)


反正目前結果沒出來,網友就是各執己見在討論
我的看法是這樣....

北市政府依消保法開罰
因認定G公司販售APP軟件的行為當屬消保法19條內所謂郵購買賣
故應該提供七日猶豫期(鑑賞期)

在消保法內並未明文規定像書籍,光碟,軟體這類商品的適用與否
所以之前就有業者向消保會要求解釋
消保會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消費者保護字第○○○一號函回覆業者
詳情在這

依此函釋:
故若企業經營者提供網路交易時,以合理方式使消費者有機會於適當時間內得以檢視該等數位化商品者,才可認為其交易非屬本法所稱之郵購買賣。

北市府認為,G公司目前規定的15分鐘,並不符合上述的"適當期間"
既然不符合,就不能主張其行為不是郵購買賣
而既然是郵購買賣,就適用消保法19條....

今天北市府認為15分鐘不足以稱為"適當期間",行文要求G公司改善
G公司若不服可以發函請市府解釋,多久才算適當期間
這其中怎麼運作,你不知,我也不知
而結果是市府認為G公司不理會,開罰100萬
G公司若不服,就是訴願打官司,這15分鐘到底合不合理,交由法官來判定

以上...
行政程序,理論是這樣跑
誰對誰錯,要嘛就是協商和解,要嘛就是訴諸公堂
當然,還有就是G公司直接不玩了.....
mark0826 wrote:
故若企業經營者提供網路交易時,以合理方式使消費者有機會於適當時間內得以檢視該等數位化商品者,才可認為其交易非屬本法所稱之郵購買賣。

北市府認為,G公司目前規定的15分鐘,並不符合上述的"適當期間"
既然不符合,就不能主張其行為不是郵購買賣
而既然是郵購買賣,就適用消保法19條....(恕刪)




1. 企業讓消費者於「適當期間」內「檢視」(別漏掉)
檢視的定義就是不影響「產品可完整退還,雙方都不得利」,這也是民法解除契約時候的精神
但是數位商品的「使用」,等於「單方得利」,解除契約的時候,對方當然也可以要求索價
無條件退貨的精神在於,雙方可以無損(也無得利)的情況下進行,而非單方吸收
一旦這條件動搖,就沒有無條件退貨的基礎,自然沒有適用消保法的退貨可能

PS:簡單一點講,法律並沒有規定「某一方要讓利」,如果你覺得中間某方有可趁之機,那最好假設自己法律程度不足,以免自作聰明將來被電

2. Google的15分鐘是有統計基礎的,台北市政府呢?憑把妹主委的認定

3. 消保會自己知道這裡強迫主張數位商品給予7天檢視站不住腳,才會搬出「適當時間」。有膽把數位商品使用5天後可無條件退還的主張拿上法院吧。到時候就可以知道消保會的見解到底有沒有用了

sycee2008 wrote:
PS:簡單一點講,法律並沒有規定「某一方要讓利」,如果你覺得中間某方有可趁之機,那最好假設自己法律程度不足,以免自作聰明將來被電...(恕刪)


還等將來,現在就被電了啊....

G公司應該請你去當法律顧問的.....

mark0826 wrote:
用這樣的邏輯開公司,我勸你還是早早收攤去賣雞排好了
保護消費者的的機制成立,你們的損失就要賴給政府(全民吧).....

那如果這機制成立之後,多賺的盈餘
貴公司會主動繳國庫當稅收嗎??


在毒塑化劑爆發之前,相信應該也有新的食品公司成立準備進攻飲料市場
結果事件爆發,民眾一恐慌沒人敢喝飲料
這期間造成的虧損,算政府的??...(恕刪)



做生意本來就是要圖利
看來你不懂得智慧財產的重要性
用完了看完了 說不要
就像書局被翻爛的書
請問你要買嗎???....

還是你們公司都是良心事業?
軟體和你說的食品是不同的
除非你老子有錢開costco.....
人就二條腿、二支手!能做的是真的不多...

kailee616 wrote:
用完了看完了 說不要
就像書局被翻爛的書
請問你要買嗎???....

...(恕刪)



的確書局大部份書都可以翻到爛呀

goodversion wrote:
的確書局大部份書都可以翻到爛呀...(恕刪)


我是說mark0826食米不知米價
殺頭生意有人做
賠錢生意沒人做
台北市政府這樣的做法
只會讓台灣人少了可以使用更多軟體的機會
btw
為什麼台北市可以代表全台灣?
人就二條腿、二支手!能做的是真的不多...
mark0826 wrote:
我也沒有要跟你爭什麼...(恕刪)

依此函釋:
故若企業經營者提供網路交易時,以合理方式使消費者有機會於適當時間內得以檢視該等數位化商品者,才可認為其交易非屬本法所稱之郵購買賣。

適當時間內得以檢視該等數位化商品者----> 購買前

目前android market 的15分鐘,並不符合消保法 19 條規定7日,也不是上述的" 購買前適當期間"

消保法 19 條 規定7日退費期 ----> 收到商品後

兩個時間並不同,所以並不衝突

適當時間內檢視數位商品 --> 購買前提供試用 --> 非屬本法所稱之郵購買賣,不需要7日退費期

所有 APP 購買前提供試用版試用 -可以解決問題 , 消費者也有保障
DAVIDC2924 wrote:
所有 APP 購買前提供試用版試用 -可以解決問題 , 消費者也有保障
...(恕刪)


你說的對, 適當時間指購買前, Google的15分是購買後, 所以還是有7天這要求,那位仁兄不知為何一直沒搞懂

不過 [提供試用版試用,可以解決問題]? 誰說的??

這句話除非有相關部門出來澄清, 不然也只是你個人認為
北市府一樣可說試用版並非商品本體, 所以不算
事實上很多app的試用版和正式版...差很多的
kenkenken001 wrote:
你說的對, 適當時間...(恕刪)

應該由經濟部研擬「線上APP 定型化契約範本,送交行政院消保會委員會議決議,就可明確規範
清楚。

行政院消保會下面的解釋符合消保法19 條立法目的。
若企業經營者提供網路交易時,以合理方式使消費者有機會於適當時間內得以檢視該等數位化商品者,才可認為其交易非屬本法所稱之郵購買賣。

試用版也符合智慧財產權合理使用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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