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mes063 wrote:
請支持北市府的人
"明確"的提出在市集上買軟體是屬於郵購
台灣似乎還沒有這條法律吧
北市府看準了還沒有這種法律
所以市集買軟體比照郵購七天退貨
因為沒有先看到實物
現在這個法規是無懈可擊
北市府只要一直鬼打牆說比照郵購辦理
沒人奈合的了
e1299129 wrote:
我不知道您要跟我爭什麼?我並沒有說要網固消費者權益,也說會提供試讀版免費APP,為何還須正式付費版也給使用者7天退費?
在您大辣辣的要求消費者權益的同時,有考慮過廠商的利益嗎?
台灣的現況就是,開放7天無條件退費,就是被用爽爽。
您也許不知道,政府目前說要提升數為文化提升,大力支持音樂、圖書'雜誌數位化,並改變消費者的消費模式,然後現在又要求要有7天試用期,這不是矛盾是甚麼?...(恕刪)
一兵勤務 wrote:
北市府看準了還沒有這種法律
所以市集買軟體比照郵購七天退貨
因為沒有先看到實物
現在這個法規是無懈可擊
北市府只要一直鬼打牆說比照郵購辦理
沒人奈合的了...(恕刪)
mark0826 wrote:
故若企業經營者提供網路交易時,以合理方式使消費者有機會於適當時間內得以檢視該等數位化商品者,才可認為其交易非屬本法所稱之郵購買賣。
北市府認為,G公司目前規定的15分鐘,並不符合上述的"適當期間"
既然不符合,就不能主張其行為不是郵購買賣
而既然是郵購買賣,就適用消保法19條....(恕刪)



mark0826 wrote:
我也沒有要跟你爭什麼...(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