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可以亂講,法律不能亂說】消保法的規定,關鍵在「有無試用版」!

再補上一句,現行實際購物狀況試用跟鑑賞不一樣,不信?去查查

Michael_0727 wrote:
感覺你快抓狂了理無事...(恕刪)



被抓到痛腳就開始想轉移焦點了嗎?沒這麼容易。


還沒完,不但你們拿來當擋箭牌的林大律師也是用「鑑賞期」,自己去司法院網站輸入關鍵字「消費者保護法&鑑賞期」,看看有沒有法官也是用「鑑賞期」。


法官、律師都用得很開心的「鑑賞期」,還需要你去跟東森高層「激辯」?這種話不是很好笑嗎?


要再扯下去,難看的不是我,自己考慮清楚吧。
我沒拿他當擋箭牌過喔,那是別人,你搞混了
你真的很丟中華國際法學會的臉耶
CSIL wrote:
沒話講可以惦惦看,不...(恕刪)

CSIL 這位朋友,提醒一下小心你的用詞
文章從頭看到現在,你回文都一直保持理性
直到最近幾次回文,感覺你已經開始要被惹毛了,小心發言
不然影響到你多篇回文建立的的公正性

01 上不乏是非不分、移花接木、斷章取義的發言者
簡單的說就是要硬坳的嘴砲部隊充斥著
你愈是心急就愈是容易會被捉到小辨子出來打,就算你不是這個意思也一樣
總是會捉著根本不是討論的重點的事來要求回應,然後搞臭整篇文章
這個網站早就已經不是一個可以正常辯論的討論區,相信很多人都有體驗過
惡意曲解和鬼打牆的大有人在,就像秀才遇到兵
建議你挑理性討論的文章
就你的專業知識來回文,不理性或討戰的就不要理它了
享受生活 http://richiestyle-lavie.blogspot.tw
搖擺天秤 wrote:
CSIL 這位朋友,...(恕刪)



哈哈,先謝謝您的關心與指點。


其實我真的沒有生氣,也沒有被惹毛,您說的那幾篇,是我故意用那種語氣,才能激他們講出一些更不合理、破綻百出的話,就能更明顯區隔「哪些人是認真討論,哪些人只是想找架吵」。(上面幾篇「鑑賞期」的爭執就是適例)


當然,我的重點還是放在對消保法還有Google案件的爭點,所以只要有實質的討論,不管立場為何,我還是會在能力範圍內提供自己的看法讓板友參考。

搖擺天秤 wrote:
CSIL 這位朋友,...(恕刪)


惹毛,是因為他認為的真理不被全部人認同
法律,不是真理,因為執法的是人,人都有自己意志,對法律詮釋也不同,商君書都有清楚描述
今天要討論的,是我想檢驗樓主的標題,是否像他說的那麼高傲,我們都是錯的
但樓主後面展現的,令人失望
我可以說,我認輸,你贏了,別抓狂,後面我也不回文了,我靜待市政府最後處理結果


可憐



得不到支持

因為台北市一直都沒有把前因後果
法源依據、條文 
處理google 的函 公開

google 也沒有開記者會的辯解

只能從 狀師 blog 的兩篇文章
來猜事情的狀況

狀師的兩篇文章 

專業的法律人員 不做法律的論述

重點還用 ”為什麼只有google 做不到”

”我們會要求 Google 盡到一個跨國企業的基本責任—在一個國家做生意,就必須遵守該國的法律”

結果留言 愛國人士不多

一片XX 聲

這不重要,也無需回應

重要的是 有人留言檢舉 google yahoo, apple
也違法,也有證劇

狀師 當然可以說,這樣檢舉不行這是私人blog,請依照什麼什麼方式檢舉

但是, 狀師什麼都不回應

可憐的不會是台北市政府、不會是google
也不是狀師

狀師這樣一搞

死的是台灣一堆廠商 

如果惡法亦法也就算了

但到現在提不出完整的法源依據
提不出辯駁 google 的法源依據

而且整件事情,台北市政府也沒找過影響廠商談

可憐 ,所以整件事情要怪就怪台北市民 就亂台北市長(按照某人的Logic)

剛在狀師留言了,不過我猜狀師一定無視

惡法亦依、依法行政
不是只用嘴巴講講就好了
http://blog.yam.com/philipy/article/39295611


請問一下,前面有人檢舉
yahoo, google , apple 也提出證劇都還是違法

在這裏檢舉到底處不處理

是不願意處理、不能處理、還是不敢處理、不想處理

其他回文你可以不回應

但yahoo,google,apple 違法這是法律問題

在你的職權範圍內

你不能躲起來 不回話

謝謝 ~

dirtypoint wrote:
剛在狀師留言了,不過...(恕刪)


在這裡檢舉的確是沒啥用,是真的
還是請這些人去pchome一個人訂一百件軟體然後回家用爽爽七天之內給他退貨把事情鬧大
要是pchome不給退就去跟消保官檢舉,比起嘴砲來講,你真的實地去消費又遭到拒絕退款的證據有用多了

把pchome搞關門,事情才會很大條,我看發言過的網友成千上百搞不好上萬,這樣大家去搞絕對有效
不過台灣,為眾人利益強出頭給自己惹麻煩的應該不多吧

CSIL wrote:
那什麼是「付費『前』,檢視程式使用內容」呢?答案很簡單,就是「試用版」。換句話說,只要業者有提供相當內容的「試用版」,讓消費者有機會在付費「前」就能瞭解程式的內容,就不需要受到七天鑑賞期的限制。反過來說,如果沒有「試用版」,那就必須依消保法的規定,給予七天的鑑賞期。


假設「付費『前』,檢視程式使用內容」不受到七天鑑賞期的限制的話,那是不是就要來定義什麼是「付費」。

根據Google Market的收費方式
【收費時機

一般而言,在您下單的幾天以內,您的信用卡/金融卡很快就會出現這筆收費。請前往帳戶的 [購買記錄] 部分中的檢查收據,確認您的信用卡/金融卡是否已付費,或是查看該筆訂單的收費日期。

如果您在 15 分鐘內取消訂單,請放心,您的信用卡/金融卡尚未遭到扣款。您帳單中所條列的項目都僅屬於授權項目。】

如果在15分鐘之內,都還沒扣款,而手機已經下載完成,那這到底算不算「付費」。

我只是疑惑法律用詞中,對於「付費」這個行為,有沒有相關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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