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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0129 wrote:
你在搞笑嗎?現在是指網路購物
你開家遊戲店是直接當面交易
不適用7日鑑賞期
什麼跟什麼嘛,連法律條文都搞不清楚了
你是要跟人家嗆什麼
搞笑
搞笑的是市政府把軟體套用「七日鑑賞期」這個法條..
有一說google利用輿論的壓力, 我覺得也許有, 但不全然..
身為一個程式設計師, 能夠深切體會到google的真正用意..
看到很多人說挺google就是有斯德哥爾摩症候群..
老實說, 很替挺google的人不平..
市政府一昧的要求保護消費者, 然則軟體開發者呢?
有一位林哲健律師講得很好, 以下跳轉他的blog..
Android Market 付費APP 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困境
這次的事件, 剛好可以用來反思..
音樂, 電影, 遊戲, 軟體, 等智慧財產, 是否應該套用所謂七日鑑賞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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