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keywong wrote:大家加油啊!這樣下去,以後網路商店買的音樂聽七天再退還就好了,讚!網路買的電子書七天內看完也可以退,更讚!北市府萬歲! 你說錯囉!!是買下來, 拷貝之後再退貨就好囉!!有沒有更讚??!!(誤
mickeywong wrote:這樣下去,以後網路商店買的音樂聽七天再退還就好了,讚!...(恕刪) 其實也沒差但是這個市場被誰搞爛 其實大家心裡有數apple現在寫中文也可以退但是我不會故意去退他 但我幫人退得經驗是很少刁難你7天本來就立意良善一個好制度到台灣來 就是會變樣所以這些使用者心態沒變好前 我覺得不退費也還ok
imnike wrote:你說錯囉!!是買下來, 拷貝之後再退貨就好囉!!有沒有更讚??!!...(恕刪) 那很好啊,想要這樣幹就去啊,看是要收藏還是拿去賣都可以,你高興就好反正被抓又不是我......大家都知道拿空氣槍就可以搶超商所以想買空氣槍的都是想去搶劫的是蠻酷的....
imnike wrote:搞笑的是市政府把軟體套用「七日鑑賞期」這個法條..有一說google利用輿論的壓力, 我覺得也許有, 但不全然..身為一個程式設計師, 能夠深切體會到google的真正用意..看到很多人說挺google就是有斯德哥爾摩症候群..老實說, 很替挺google的人不平..市政府一昧的要求保護消費者, 然則軟體開發者呢 搞不懂你替Google不平什麼?Google若覺七日窒礙難行,大可先協商,再行動。但Google 不此之圖,先停掉付費平台,給你一個下馬威,讓大家先跟台北市政府吵,再隨他高興,看要不要來說明一下,做生意做得如此氣燄高張,還真是少有,不知Google對你所稱的軟體開發者有多尊重?斯德哥爾摩症候群形容並不過分啊!
看來大家都把所有東西都套用7天鑑賞期了, 可是東西不同不能這樣比較,就好比說以前小時候我們闖禍了,跟大人說是誰誰誰叫我做的, 這時大人會說依據很經典的話"那他叫你去死 你要不要去死???"可是情況不同, 不是嗎? 應該不可以全部套用相同的規則才是,因為這個並不是萬用法則,姑且不論是否是如何針對market規定要有7天鑑賞期, 像那種根本沒有用的軟體總是必須要可以退費的吧?而且我可能會超過15分鐘才退,並不是立即退, 但是對於認真的軟體開發人員卻造成不公平, 這個應該也要歸咎於google 的配套措施不好吧? 就好像yahoo拍賣詐騙一堆,你覺得是平台要負較多的責任還是一位的歸咎詐騙者?因此退貨的原因與狀況不同, 市府應該要針對不同的情況規範, 而google應研發一套退款機制, 如果遇到專門辦退貨以取得免費軟體的人要有相關對策,而不是犧牲消費者的權利,逕行停止相關功能,以消極的態度對抗市府,而損失商譽
ava9547 wrote:搞不懂你替Googl...(恕刪) 台北市政府就可以馬上開罰人家就不能馬上有對策停掉嗎搞不懂你替北市府不平什麼?Google若覺七日窒礙難行,大可先協商,再行動。但北市府 不此之圖,先停掉付費平台,給你一個下馬威,讓大家先跟台北市政府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