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 你錯了...Google因為不想違反台灣的法津...所以選擇把付費APP下架(因為如果繼續賣才叫沒法治觀念)..結果台北市政府還因此罰人家100萬..我就真的不知道人家不想賣也有錯(唯一的錯就是沒通知使用者而無預警下架)我覺得蘋果才是沒有法治觀念..口頭說會改..結果呢..目前也沒有 七日內"無條件"退貨 (繼續違法ing)啊請樓主自己想想誰才沒有法治觀念..人家可是不想違反台灣的法律呢!
mikycomepls wrote:北市府 vs goo...(恕刪) Google又對在哪裡?在台灣就是要遵守中華民國的法律,這大家都一樣! 管你是哪裡來的大企業!無法遵守所以先關閉,可以理解....但是還是要依照軟體類型去溝通而有不同作法才是!如果持續關閉而不改進....這google就不對了!
其實關鍵在於"google"這事要是發生在MS身上,大概沒什麼人替他說話話說如果是發生在"電信公司"身上政府說"你應該OOXX,不然罰一百萬"電信公司立刻中斷所有service兩三天怎麼,怕被罰不能片面停止嗎?
ava9547 wrote:隔壁大樓,有篇文章,建議開版大看一下,因為他剛好有回答你的問題。 老夫說過了,法律是有錢人和有權人玩的遊戲.相同的法條文字,就是有辦法做出不同的解釋. 該樓原po的觀點偏向google有違法,但老夫有不同的看法比如從這段來談(N1).中間也提到"為降低此類商品之適用疑慮,宜提供消費者得於適當期間檢視商品之機制,方得解釋其非屬郵購買賣而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之規定",也就是虛擬商品,必需提供消費者得於適當期間檢視商品之機制,才能不受消保法第19條約束,Google 目前提供的是"15"分鐘Google有沒提供消費者檢視商品的機制? 有,這應該沒人不同意吧至於適當期間是多長,這是有爭議的法條上有白紙黑字說適當期間是多久嗎? 沒有google認為15分鐘是適當時間.而北市府認為7天才是適當期間.因為北市府的官只看到消保法裏有7天這個規定.但這不就矛盾了嗎?一個被消保法第19條排除的行為卻必須按消保法第19條的7天規定來做.這邏輯上不全說得通吧.當法條上沒明確規定"適當期間是多長",那就代表這是有彈性的,不~必~然~是~7~天.所以老夫還是認為這裏是有爭議的,北市府不是穩贏的.如果北市府是概念上就認定google的行為屬於郵購購買,與從郵購買一台手機商品無異,所以7天鑑賞期是天經地義的,那法理上可能會更站不住腳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