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i wrote:
有一天Google在...(恕刪)

[ 想在本國做生意就請尊重本國法律,如果覺得本國法律定的不好,就請遊說立委修法]
~~~守法的觀念是對的。
jackie

stai wrote:
有一天Google在...(恕刪)


錯!
多送些禮券就可以過關了,還會有護航~
看看今天的 ETC 就知道了~

[IMG]http://hdwing.com/user/humourlo.gif[/IMG]

樓主, 你錯了...


Google因為不想違反台灣的法津...所以選擇把付費APP下架(因為如果繼續賣才叫沒法治觀念)..結果台北市政府還因此罰人家100萬..我就真的不知道人家不想賣也有錯(唯一的錯就是沒通知使用者而無預警下架)

我覺得蘋果才是沒有法治觀念..口頭說會改..結果呢..目前也沒有 七日內"無條件"退貨 (繼續違法ing)

請樓主自己想想誰才沒有法治觀念..

人家可是不想違反台灣的法律呢!

humour wrote:
錯!
多送些禮券就可...(恕刪)


我在談法治,你在談什麼,老是牽拖一些別的事情,就是有你這種人,法治的管念才沒法建立

mikycomepls wrote:
北市府 vs goo...(恕刪)


Google又對在哪裡?

在台灣就是要遵守中華民國的法律,這大家都一樣! 管你是哪裡來的大企業!

無法遵守所以先關閉,可以理解....

但是還是要依照軟體類型去溝通而有不同作法才是!

如果持續關閉而不改進....這google就不對了!
我也沒法治觀念....
google不配合當地法規.
所以它把收銀機收了不賣要收錢的東西?
改讓大家試吃.
何來犯法?

Jetter wrote:

樓主, ...(恕刪)


你也太為Google說話了,好像你是Google肚子裡的蛔蟲一樣
說要找人來協商 人也來了

東西有問題 該下架的也下架了

台北市政府也說要罰一百萬

可以請問他犯法的點在哪嗎??
其實關鍵在於"google"
這事要是發生在MS身上,大概沒什麼人替他說話

話說如果是發生在"電信公司"身上
政府說"你應該OOXX,不然罰一百萬"
電信公司立刻中斷所有service兩三天

怎麼,怕被罰不能片面停止嗎?



ava9547 wrote:
隔壁大樓,有篇文章,建議開版大看一下,因為他剛好有回答你的問題。


老夫說過了,法律是有錢人和有權人玩的遊戲.相同的法條文字,就是有辦法做出不同的解釋. 該樓原po的觀點偏向google有違法,但老夫有不同的看法

比如從這段來談

(N1).中間也提到"為降低此類商品之適用疑慮,宜提供消費者得於適當期間檢視商品之機制,方得解釋其非屬郵購買賣而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之規定",也就是虛擬商品,必需提供消費者得於適當期間檢視商品之機制,才能不受消保法第19條約束,Google 目前提供的是"15"分鐘

Google有沒提供消費者檢視商品的機制? ,這應該沒人不同意吧

至於適當期間是多長,這是有爭議的
法條上有白紙黑字說適當期間是多久嗎? 沒有
google認為15分鐘是適當時間.
而北市府認為7天才是適當期間.因為北市府的官只看到消保法裏有7天這個規定.
但這不就矛盾了嗎?一個被消保法第19條排除的行為卻必須按消保法第19條的7天規定來做.這邏輯上不全說得通吧.當法條上沒明確規定"適當期間是多長",那就代表這是有彈性的,不~必~然~是~7~天.所以老夫還是認為這裏是有爭議的,北市府不是穩贏的.
如果北市府是概念上就認定google的行為屬於郵購購買,與從郵購買一台手機商品無異,所以7天鑑賞期是天經地義的,那法理上可能會更站不住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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