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d5011 wrote:
不要看到 挖 , 還要簽合約 才能借車 !
(社會上 本來就要)
不知道你一直帶風向是想幹嘛,一篇不夠還要洗第二篇?
簽合約很正常,要人家簽本票、切結書避免發生事故很難追償也都合理。
但是問題出在這份給車評的車輛借用切結書要求如果鴻華不認同影片內容,網紅就有可能被罰一百萬,那是不是網紅就只能說好話,不然有可能被罰錢?這種內容超過合約對雙方權利義務的界定,是對車評的羞辱了。
peggydoggy wrote:
但是問題出在這份給車評的車輛借用切結書要求如果鴻華不認同影片內容,網紅就有可能被罰一百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