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roromoa worte:
最喜歡你這種當網路訟...(恕刪)
所以你是不相信真的會有人去告?
記得前一陣子有一個新聞,一個大學生還甚麼的,在網路上故意遊戲玩不好讓人家罵他,
然後他就蒐集資料去報案,和解收錢賺了不少~
Irish Coffee worte:
只要是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蓄意以貶低人格的意思表示,不限於文字、言語、圖形,或動作(例如:比中指),就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
Mobile01不限定會員才能瀏覽,所以構成公然的構成要件。
另外,誹謗是指虛構事實,像是Championship到處PO文,捏造網友是鐵皮屋或Xpro2是寫手,又說鐵皮屋或Xpro2的寫手傷害台灣品牌,兩者之間具有相對的關聯性,足以毀損他人名譽。
刑法第 310 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免責條件)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