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向交通部連署陳情的 LUXGEN MPV車主請看此帖


第二十一條(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第四十一條(罰則五)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貼法條應該不犯法吧
為什麼最後回文的日期是5/23的文排序是在5/22之下呢?

好奇怪的網站?

Robin088 wrote:
為什麼最後回文的日期...(恕刪)


這也無所謂啦,還是會有很多人能看到此文.
基本上這網站內有很多各車廠的支持者,若有不利該車廠的文
自然會被想盡辦法洗版

Robin088 wrote:
為什麼最後回文的日期是5/23的文排序是在5/22之下呢?

好奇怪的網站?


這樣叫奇怪?

那一些敏感的文章有時會隱形

那要叫什麼?


wangchungte wrote:
基本上這網站內有很多各車廠的支持者,若有不利該車廠的文
自然會被想盡辦法洗版
...(恕刪)


給大大聲援一下
這篇不能讓它沉下去
別版都很少人用旅遊文來洗版
偏偏這版一大堆人來發旅遊文
旅遊文應該要發旅遊版吧

若有好消息
也希望大大能跟大家update一下
不要像之前一大堆抱怨文
摸完頭後就不見了

ppspanking wrote:
給大大聲援一下這篇不...(恕刪)


若大大不嫌麻煩的話,可至愛納車隊論壇查看
我已發了後續進度的2篇文章
我在愛納的ID是JASON王

wangchungte wrote:
若大大不嫌麻煩的話,...(恕刪)


持續關心中.....

chaohua wrote:
持續關心中....


一樣持續關心中!!!

頂一下讓他浮上來哦

yoshiki73115 wrote:
一樣持續關心中!!!...(恕刪)

關心+1

wangchungte wrote:
小弟要再強調一次,這...(恕刪)


後續發展如何?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9)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