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前小弟向基隆明贊建設訂了一戶預售屋(京國硯),也依約繳付簽約金等款項,因拖過合約開工日期仍未見動工,才驚覺有異,遂當下聯合其他住戶要求退款,並要求公司負責人開立個人名義之本票,然到付款到期日時,負責人卻避不見面也連絡不上,所以即向法院申請本票裁定,但現在有幾個問題想教各位大大:
1.如果債務人個人名下無任何財產登記,是否錢就拿不回來了,還是有其他方法可行?
2.債務人目前仍為該建設公司負責人,經查公司名下仍有土地資產,是否可以轉向該建設公司強制執行?
3.雖然公司負責人已開立個人本票,並已送付裁定,是否仍可聯合其他住戶告明贊建設違約或詐欺?
後記:很多人可能存了一輩子才夠付一棟房子的頭期款,沒想到房子沒買成還得擔負一筆不小的債務,真叫人情何以堪.........希望大家買預售屋時,真的要多問,多看,才不會像我們這群倒楣的人,毀了一輩子的夢想,還不知道日後怎麼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