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回應士林「文林苑」都市更新案


Rickyll01 wrote:
看似不偏頗,
卻完全忽略了政府的疏失,
建商的貪婪。

判決書寫著通知有大樓管理員代收。
王家哪來的大樓管理員?通知寄給誰了?

建照在未獲全數地主同意,就發了。
建商一開始就知道王家不參與都更!
那前面的通知故意寄錯了嗎?

再者說到變更設計,大多拆遷住戶已經同意劃除王家,是誰不放手?還在研議結束前拆屋!是為了掩飾政府疏失嗎?

該文學生可知都更法是劃地、申請,到準備拆遷時,
地主可能聽到消息時,只剩權力變換可做?
依法? 明知有缺失不補,卻強制執行。
若以結果論,跟強盜土匪有何兩樣?(恕刪)



你先確認過你說的都是屬實再來討論!

判決書寫著通知有大樓管理員代收。
王家哪來的大樓管理員?通知寄給誰了?......敗訴!!原因自己找.


建照在未獲全數地主同意,就發了。
建商一開始就知道王家不參與都更!
那前面的通知故意寄錯了嗎?..........合法+敗訴!!


再者說到變更設計,大多拆遷住戶已經同意劃除王家,是誰不放手?還在研議結束前拆屋!是為了掩飾政府疏失嗎?......哪裡看到的,貼一下連結.謝謝!


該文學生可知都更法是劃地、申請,到準備拆遷時,
地主可能聽到消息時,只剩權力變換可做?......你確定?


依法? 明知有缺失不補,卻強制執行。
若以結果論,跟強盜土匪有何兩樣?......有缺失要補阿,有說不補嗎?...沒強制執行,政府瀆職...別人也有話說. 強盜土匪????以偏蓋全,那獅子大開口是啥?
Rickyll01 wrote:
判決書寫著通知有大樓管理員代收。
王家哪來的大樓管理員?通知寄給誰了?

這點判決書有講喔,
法院說我寄給你的法院出庭通知之類的,
跟建商寄給你的,
地址完全都一樣。
你法院的收得到,建商的也一定收得到,
所以法官認定王家是故意不收信。

還有,王家很多人的戶籍都不在士林區前街五巷,
比如說整天上媒體的王廣樹,戶籍地是在萬華,
文書都是寄到戶籍地。
這些地方有沒有管理員就不知道了....
台北市士林文林苑都更案拒拆遷戶遭強制拆除,營建署長葉世文表示,被拆除的王家如果在「都市更新事業概要」、「都市更新計畫」兩階段公聽會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前核定前,明確表達不同意,就不會衍生到如今被拆除或抗爭的後遺症。
葉世文在答覆立委質詢時指出,文林苑都更案是民國九十八年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王家是否要劃出都更案,到核定前,王家都沒有正式表達意見。
他表示,台北市政府是雙掛號通知,且有送達相關文書,但王家並未出席相關的所有審議會,審議過程也沒有到現場表達意見,這或許會衍生出「沒有表達是否等同同意」的法律爭議,但在台北市都更審議委員會就會被視為同意。
葉世文認為,依照都更條例二十五條之一,台北市政府是依法行政,但作法上可以周到一點,例如親自簽收後,確認當事人到會場表達意見,或是有回條等,這些細節都可再檢討。
他也表示,就算王家在正式委員會審議中,沒有表達不同意,但只要能在民國九十八年六月、計畫未核定前,王家向營建署要求協調,問題也不會發生。
葉世文強調,郭元益大樓就是在兩階段公聽會明確表達不同意,就沒有後續的爭議。



所以我才覺得釋憲的必要都消失了...
如果是明確表達不同意,而市府跟賤商還一意孤行,翻都要把台北市政府給掀了
問題人家依法行政,還能說什麼
CC1311 wrote:
台北市士林文林苑都更...(恕刪)


看到這種新聞,覺得有些官員真的很好當
營建署長在鬼扯

判決書有寫
郭元益 可以不被畫入
最主要理由 是其建好約十幾年
(未達30年)
若硬畫入 未達30年 的這種爭議才大

而王家被畫入是合理的,即使 當初王家反對也該被畫入
因為文林苑 畫地不算是太奇怪的案例,
若排除王家 尾巴變成兩個眼睛
那才變得很奇怪
王家變成畸零地

這種畫法
都更委員會 也一定會要求建設公司 將王家畫入
因為這才符合都更的精神
且都更條例也明確 要求不讓都更 讓別人的地變畸零地

營建署長講這種鬼扯的話
會讓人以為 只要當初在都更委員會說我不畫入就可以了
法律不是這樣規定的

營建署長 應該思考是如何讓畫地更合理
對不同意者如何更好溝通的方式
而不是在鬼扯




1.每個人所居住的房屋種類,就會決定他對這一件事情的贊成與否。老舊四五層樓公寓的住戶,當然希望有都更,反之,擁有獨棟透天的住戶也不會希望都更,因為會失去隱密性,而且還要支付龐大的管理會費。公寓住戶多,每戶土地持分少,憑藉人數多的優勢,來壓制透天住戶。其實總土地持分是一樣的。
2.我想所謂的居住正義或是自由合法性,指的就是任何人,包括政府,未經我的同意是不能任意處分我的房子,甚至拿去賣,獲取私人利益,收取訂金。我想王家就是因為有這個對政府信賴的原則,認為政府絕對不會侵犯他的所有權,所以才沒提出書面拒絕都更聲明。四五年前當時一般人的觀念都是如此,因為我們是民主國家,不是共產國家。
3.都更處所憑藉的唯一理由就是王家未在期限前提出申訴,請問當時在期限前有公文發給王家指出這一點,請他們務必處理嗎?當時有派專人到王家說明嗎?我想應該都沒有,因為你們是公務人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欠缺同理心,沒有考慮到當時別人的困境,那可是人家花了一輩子才賺得的一棟房子。你們只想著這個都更若成功,也是你們的業績,你們可以因此升官發財,所以就有意無意的忽視,不主動的去幫王家,我個人認為這就是官僚,這就是痲木不仁。
4.用上面的這個理由來卡死王家,雖然是都更的條文,可是在四五年前時,我從來都沒聽過都更處有發表過這件事,我猜想這一個妙招是業者建設公司教你的,因為所謂的都更法,當初的法律條文草案,應該是一些公會建設公司擬具草案送給政府機關參考,然後政府機關再修改送立法院立利委通過,裡面埋藏了一些對業者有利及主管機關便宜行事的眉角,我想建設公司絕對比政府還清楚,因為那是它們主要穫利的來源依據。
5.市政府未取得全部地主的同意即率爾核准建照,請問建照核發的建管處有先照會都更處嗎?誰讓建商可以在本案尚未完全解決前就可以將其他住戶先行拆除敲掉,綁架其他住戶用來作為籌碼,逼王家就範。
6.市政府疏失發建照在前,業者憑藉著這紙建照,有侍無恐的賣預售屋,然後拆除其他住戶的房子,在本案尚未完全解決前,不怕要賠付違約金,為什麼業者這麼的有信心,我想基於a.都更法令的起草與瞭若指掌b.假如本案不成,他一定會對市政府提出訴訟,他相信政府一定為了不要與他訴訟,一定會幫它玉成此事,因為政府心知自己站不住腳,官司穩輸的。
7.其他同意都更的住戶,聽說有10戶,在剛開始,只有口頭上的遊説時,就簽了同意書,成為建商的談判籌碼,真的是人為刀俎,我為魚肉,所以只能盡力的促成此事,在什麼情況都不清楚下,就簽了,這就是當年我們一般人的都更知識水平程度,政府也從來不大力的宣導正確的都更觀念,用淺顯易懂的文字讓一般民眾瞭解,別只是誇耀完成幾件都更案子。
8.以下為我猜想的過程,市政府疏失核准建照在前,不思補救王家,只想著不要與建商打官司,輸了會很難看,要賠錢丟面子且很多人會降級丟官,所以只好睹看看最高法院會不會判決對市政府有利,果然因為都更法是站在業者與政府的一方,所以王家輸了,市政府終於鬆了一口氣,為免夜長夢多,讓業者求償工程無法開工或是王家翻案成功,所以火速決行,發公文下最後通碟,然後選一個黃道吉日拆除。
9.以上這就是我個人的意見,對政府絕無任何惡意,純粹疏發己見。
大家好像不喜歡看判決書
比較喜歡看懶人包

整理一下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
建商(市府)都無違法的問題
怎麼可能會敗訴?
王家怎麼可能會勝訴?

至於什麼透天獨立產權,
在法律的攻防上
王家沒提、法官當然也不會理
且都更法 根本是不管你什麼透天 還是公寓

王家認定違憲、有建築線等等
那都是王家自行認定
並未經大法官 或是法院認定


另外一個重點是 建商不該怎樣、不該怎樣
問題是建商沒有違法
在法律上,他跟本就不會輸了

樂提替台北市政府找了這個麻煩
不過日後 台北市政府一定會特別關照 樂揚
那是另一件事了

1.

最高行政法院 認為 公聽會採發信主義即可的理由

原判決業已就本件
按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第2項規定,應舉辦公聽會,其目的
僅在於聽取民眾之意見,無論是更新單元範圍內之土地、建
物所有權人等相關權利人或一般民眾,在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擬定後,尚得以書面提出意見;並審諸都市更新程序係採取
多數決,公聽會程序既僅在於聽取民眾意見,更新單元範圍
內之所有權人尚不因未參與該公聽會,對其權利產生損害或
重大影響。故關於公聽會期日及地點之通知,應採發信主義
,只要按應受通知者之住所或居所寄發舉行公聽會之通知時
,應認已生通知之效力,至於應受通知者實際有無收受該通
知在所不問。

2.
雖採發信主義,建商(市府)即無違法問題
王家沒收到,都不影響判決
但判決書法官還批了王家,直指王家是故意的

另上訴人王廣樹、王清泉、王治平等三人則均
因可歸責於渠等自己之事由致招領逾期退回

3.郭元都 為何不納入

本件都市更新
單元南側之郭元益糕餅博物館及廟宇等(名稱:有應公廟)
均位於建築線上而得自行改建,此與上訴人所有上開803、8
01地號土地所在位置,並無面臨建築線,且為本件都市更新
單元東南側之804及796地號等土地包圍之情形而無法改建不
同。

4. 為何不問王家要不要參與都更
最高行政法院也明指,被畫入的依法是不用問你要不要參加
再決定要不要畫入
也就是建商 畫入 並無違法
至於合不合理是一回事,但此處建商並不違法


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4條為徵詢鄰地參與本更新案意
見所進行之調查,自不包含更新單元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
,上訴人指摘未對渠等進行訪談及徵詢意願,違反都市更新
條例規定云云,亦無足取等情敘述甚詳。

5. 建築線部份,兩院都認為 王家不能自行改建
且最後還用 "附此敘明" ,也就是這是順便提
前面幾條就已夠判王家敗述了


另上訴人所有803、801地號土地所在
位置並未面臨建築線,此業經原審依卷內地籍圖等資料而判
斷(參原審卷第345頁、372頁),並無上訴人所稱原判決有認
定事實未依證據之違法;又本件都市更新單元範圍之劃定,
北側相鄰土地782、783地號、南側相鄰土地804-2、805地號
之土地,因均面臨建築線上,尚可自行建築,與本件上訴人
所有之土地因未面臨建築線而不能改建,且已列入本件都市
計畫新單元範圍內情況不同,尚難相提併論而謂違反平等原
則,附此敘明。



dirtypoint wrote:
大家好像不喜歡看判決書
比較喜歡看懶人包


大大真是佛心來的

看這個比看懶人包好N倍

請認真放"感情"下去看

看的懂的

你就會默默放下所謂的懶人包

看不懂的人就一直執著什麼獨立產權等等打轉


也讓我學到寶貴的一課

事出必有因
凡事不能盡信

dirtypoint wrote:
建商(市府)都無違法的問題


違反消防法規,但仍核准都更,核發建照
建商和市府一開始就違法哦
別人笑我忒瘋癲,我笑他人看不穿;不見五陵豪傑墓,無花無酒鋤作田。

CC1311 wrote:
大大真是佛心來的看這...(恕刪)


懶人包本來就是操作輿論的一種利器,當時如果MAKIO事件MA方丟出一個有利於它們的懶人包,說不訂就不會被泡得這麼嚴重了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46)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