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再次檢視 此次王家都更案

pensees wrote:
以上……

請別怪我用很重的語句來形容,因為,這種往復式循環的「故意」,是很惡劣的。

建築線是個概念上的定義,用來做為對土地的狀況做一認識,並保障「住戶」的權益。

並非用建築線來「唬爛」並拆人家合法居住並擁有產權的房子。

王家沒有「所謂」的建築線,是捷運線剛好蓋在他家前面,並非王家「違法」而沒有建築線。

這些問題,主要還是在於整個「民主國」的初期,政府並未給予「整體」設計實施,如同能夠確實落實「整體」計劃的日本、美國,他們是把街道、住屋、各種設施「整體」的規劃好,然後將住屋一棟棟按規畫蓋在上面,所以可在這些國家,看到一條條規矩直線的大道,與一排排整齊的房屋。

聽說原來日據時期是有規劃好的。

現在,把捷運線蓋在他家前面,也不是他可以拒絕的,因為是「公共利益」,所以王家很「守法」的接受捷運就在我家前的「不便」與「噪音」。

現在,建商居然為了賺「大」錢,也要用「公共利益」來都更,卻沒有能力說服「王家」加入。

這時候,建商可以接受王家的「拒絕」而完成其他36戶住戶的「公共利益」,可是建商卻不願意,執意用「利」委所「利」的法條來強迫市政府「強制」拆除王家。

造成如今的現況,也是建商把其他36住戶扯進去的結果。

市政府請營建署檢視「法條」有無違憲之虞,屬中央之營建署「代」大法官回答:不違憲。

天幸有「暫時」不必接受社會環境企業「威脅」工作生活的學生挺身而出,否則早已生米煮成熟飯,木已成舟都更了!我們連談違憲的機會都沒有了。

請不要再拿建築線來胡扯了,什麼袋地、畸零地…唬爛這些名詞!

本人不是建築系,所以並沒有直接談「建築設計」這一塊,但如今建築系的一堆同學們都出面說可以「建築設計」方案來解決問題,甚至創意更佳,設計更完美,可以兼顧空間、環境、美化與環保及各項設施。

所以,何必一直往復式循環的「扯」建築線呢?

假令建築線能開口說話,寧不啐一聲罵個幾句並說:俺可不是做為「打手」用來拆屋地!


- -a

首先,王家面前捷運地,以前是鐵路用地
以前有沒有路通行我不知,現在是不行

王家的地說有百年 , 可房子沒有百年阿,頂多30年
之前才整修過,我說這都是跟房子有關

蓋房子,整修房子不關建築設計關誰的事?
除非都不去管都發局,不去申請

而法條我也講過了

其實我也不用解釋這麼多


依法院判決就好,不知您是否了解

以上

(打字到最後才發現是P大...)
pensees wrote:
市政府請營建署檢視「法條」有無違憲之虞,屬中央之營建署「代」大法官回答:不違憲。


營建署這應該是球員兼裁判吧,等於只是幫市府背書而已,事實上應該還是要跟大法官申請釋憲,然後得到的回答才是確定的答案,現在市府似乎是在打迷糊仗。
locomo wrote:
首先,王家面前捷運地,以前是鐵路用地
根本上有沒有路通行我不知,現在是不行


以上……

拜託…不要這樣子行不行?

王家住在那兒「早」於現代公共建設,當時的公共建設是「半調子」沒有把「整體」規劃進去的「成熟」意識,這不能怪誰,但總歸是「民主政府」的責任。

一、王家不因「建築線」而違法。

二、建築設計能完善建築,並處理問題;但不能解決「利」的欲望,那是人心的貪婪,人類心裏明白卻無法制止自己的難處。

賺更多,還要賺更多沒有關係,但總不能把人家的房子給「強制」拆除了吧?

名  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13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101.03.13 修正之第 282~284、285~290 條及增訂之第 60-1 條條文;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2 條
基地應與建築線相連接,其連接部份之最小長度應在二公尺以上。基地內
私設通路之寬度不得小於左列標準:
一、長度未滿十公尺者為二公尺。
二、長度在十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公尺者為三公尺。
三、長度大於二十公尺為五公尺。
四、基地內以私設通路為進出道路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一、○○
○平方公尺以上者,通路寬度為六公尺。
五、前款私設通路為連通建築線,得穿越同一基地建築物之地面層;穿越
之深度不得超過十五公尺;該部份淨寬並應依前四款規定,淨高至少
三公尺,且不得小於法定騎樓之高度。
前項通路長度,自建築線起算計量至建築物最遠一處之出入口或共同入口。

http://law.moj.gov.tw/Law/law_getfile.ashx?FileId=0000087267
以上連結中有記載:袋形基地與建築線相連接之長度至少應2M

所以袋地與建築線的說法應該是有根據,非無的放失。

建築設計圖畫好了,也要有建照才可動工,建築主管機關審查建照之申請,應該是會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之相關規定來進行審查。設計圖都可以非常有創意,但可不可行還是要視能否取得建照而定。
rleeplay wrote:
http://law.moj.gov.tw/Law/law_getfile.ashx?FileId=0000087267
以上連結中有記載:袋形基地與建築線相連接之長度至少應2M

所以袋地與建築線的說法應該是有根據,非無的放失。

建築設計圖畫好了,也要有建照才可動工,建築主管機關審查建照之申請,應該是會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之相關規定來進行審查。設計圖都可以非常有創意,但可不可行還是要視能否取得建照而定。


以上……

建築設計,可以符合住戶的需求,也可以符合法律規定,這就是建築設計的能耐。

請先「完善」的思考,再行「說法」,否則「一半」文章,還得人家解釋「另一半」。

況且,王家自始就住得好好的,原本就沒有任何「需求」。

即便是「交通線」在他家前面劃過而造成不便,他們也和其他沿線住戶一樣安份守己,沒有多餘的怨言。


pensees wrote:
以上……拜託…不要這...(恕刪)


他能不都更但是到時候人家不讓他進出
王家又要靠妖
http://pnn.pts.org.tw/main/wp-content/uploads/2012/04/EDD_5854.jpg
從上圖可知王家的2棟建物有占用其它要都更人的部分土地。

804地號所有權人是中華民國政府,目前算是給王家801、803為袋地通行使用,801與803地主有沒有付通行費我不知道,但透過都更將地合併文林苑使用,中華民國是可以拿到相當的補償金。
因此參與文林苑都更的地主之一應該還有一個是中華民國。
amourhsu wrote:

他能不都更但是到時候人家不讓他進出
王家又要靠妖...(恕刪)

人家會不會靠妖,人家自己會決定。
您硬要說人家以後會靠妖,敢問那您是在幫誰靠妖?
killy_chu wrote:
人家會不會靠妖,人家...(恕刪)


他能不都更人家就必要給他進出嗎

自私自利的王家..他要買直昇機嗎
amourhsu wrote:

他能不都更人家就必要給他進出嗎

自私自利的王家..他要買直昇機嗎...(恕刪)


您現在是自已在靠妖嗎?
請您回答我"是"或"不是"
先跟您透露一下,如果您回答"是"
我投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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