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遮又要算數,改革3個月變卦

WonderDragon wrote:
這是登記和實際面積之...(恕刪)


所以還是沒實際案例來佐證你的說法瞜 26P->21-24P?

"
以這間剛裝潢好的房子來說,謄本登記的是34.6坪,設計師丈量後的室內空間是22坪,不含公設、陽台和雨遮,連牆壁樑柱也沒算進去,就差了12.6坪。

"
34.6P-22P = 12.6P <--牆壁樑柱 公設、陽台和雨遮! (40%左右而屋主說是20%問題是屋主當初買房是?%

文中也是說大概, 而且有個2P陽台 有無車位?)

這個例子是說室內只有22坪不包括公設, 公設是 12.6P. 而你上述所說是室內26->21-24...有點不同!!

如這例子能幫到買屋者當然是很好, 但是如能有 "公正單位將資料PO出" 而不是以報導形式那會更好!!
Tom.Tw wrote:
買房時可以問到公設有多少, 如果沒問或是不知那真是沒做功課!!

簡單的算一算也可以算出實際坪數(用總價扣掉公設來算)是多少錢, 真不知道01上一堆人說以實坪計價跟現在

有何差別, 改了用這樣計算房價也不會跌到哪阿!


針對你這句話,我有一些看法,

既然算一算就能直接算出正確的實坪,那為何不就白紙黑字寫清楚,這不是比較方便嗎?

還是說寫清楚後會有何壞處??

房價會不會因此而跌我不清楚,不過把交易的東西以契約來寫清楚,不管是對建商還是購買人都是有好處的吧
Tom.Tw wrote:
所以還是沒實際案例來...(恕刪)


好,就當沒這事好了。

我寫給想知道的人看就好!

方正隔局登記26坪,如果樑柱長寬0.4M,實際室內面積就只有約21坪左右,

方正隔局登記26坪,如果樑柱長寬0.25M,實際室內面積就只有約24坪左右!
WMH0529 wrote:
針對你這句話,我有一...(恕刪)


寫清楚當然是很好! 我只是想說:買房時不管 20% 30% 40% 大概可以抓得出來實際坪數, 買屋者如怕建商

偷實坪大可在總價上用力砍 , 不滿意就不要買(反正買者認為建商偷P) 就是這麼簡單..

錢在自己手上又何必客氣!

WonderDragon wrote:
好,就當沒這事好了。...(恕刪)


樑如都從內緣計算,那外緣算誰的? 一根柱子不管大小就需要空間從內緣算那柱子放那? 公共空間(又不能算錢)

大家又不買公設..這也有一點矛盾!



Tom.Tw wrote:
樑如都從內緣計算,那外緣算誰的? 一根柱子不管大小就需要空間從內緣算那柱子放那? 公共空間(又不能算錢)

大家又不買公設..這也有一點矛盾!...(恕刪)


所以我說外國人笨啊,搞什麼實際居住面積嘛?!

台灣這種算法多麼好啊,每個人的房子都變大了!

乾脆以後坪數由建商隨便填寫好了,馬上可以超英趕美勝過日本了,

反正價格都一樣,錢是你的愛買不買由你,他愛寫幾坪由他,對不對!

Tom.Tw wrote:
寫清楚當然是很好! ...(恕刪)


既然你也認為寫清楚好,那當然就是要寫清楚呀, 建商就是故意
說個公設幾%, 去偷購買者的錢. 之前買房子時, 就遇過建商與大家
公設重新丈量的問題. 建商總會看死買家很難量(要是買家量到不對勁,
就會說那個是牆啦,柱子啦,陽台啦,雨遮啦,一堆零零總總的應該要算到
等等的來唬弄),因此直接老老實實的把沿牆內的實坪列出, 其他各項公設
也列出,以達兩邊公平交易,童叟無欺, 而不要老是藉一些手段,意圖欺瞞
買家.

marcus200115 wrote:
既然你也認為寫清楚好,那當然就是要寫清楚呀, 建商就是故意
說個公設幾%, 去偷購買者的錢. 之前買房子時, 就遇過建商與大家
公設重新丈量的問題. 建商總會看死買家很難量(要是買家量到不對勁,
就會說那個是牆啦,柱子啦,陽台啦,雨遮啦,一堆零零總總的應該要算到
等等的來唬弄),因此直接老老實實的把沿牆內的實坪列出, 其他各項公設
也列出,以達兩邊公平交易,童叟無欺, 而不要老是藉一些手段,意圖欺瞞
買家.

現行權狀若與實際丈量不符....到底是誰要負責任啊? 建商偽造文書? 公務人員有義務?
johnnyw0719 wrote:
現行權狀若與實際丈量...(恕刪)


唉,老實說我實在不太想回那種文章會掰到有些版友忍不住要爆粗口的人的文咧.

看你問的問題就知道你在買房子時似乎是不用心.實際丈量與坪數會有"一點點點點"誤差,
要是誤差過大就有索賠的問題, 新聞上請自己去找, 今年內至少就有報導過一起, 不要在那邊
"想當然爾". 講白一點, 你以為你家外牆是"直"的嗎????當然不是100%直, 也因此你的坪數當然
不會與你登載的一樣, 而有微小的出入. 然而有的建商就是以這種理由來灌坪數. 但這些灌坪數問題
在現行登載方式下極難察覺,只有建商自己心理有數.買賣實際的狀況不是你所想的那樣, 不然就不會有糾紛.

也就是因為買賣交易時,易因認定問題引起糾紛, 因此逐項登載清楚就是保障雙邊利益的最好辦法.
而不是現在把整個公設混為一談, 讓整個量測變得困難, 連"公務人員"也量測困難 ,而明顯有利於
建商的登載法.
marcus200115 wrote:
唉,老實說我實在不太想回那種文章會掰到有些版友忍不住要爆粗口的人的文咧.


oh...您好像也蠻爆笑的...小弟不想電你而以...你自己找糗啊?
您不知道有公差找補這回事嗎? 公差以內建商不找補...以外當然多的你要付少的你要建商補...您該不會沒買過房子吧? 找補過後權狀當然是正確的...唉...您到底大腦有沒有用過啊? 回去重修一下好嗎? 可悲~~重修及格後再來回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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