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回應士林「文林苑」都市更新案


看到 水果報 這一段
另籲建商釋出善意,撤銷對王家與抗議學生的提告,並與王家面談。


這一段蠻有趣的
如果 建商 不理市府

不知道好好看市長 要怎麼辦

若建商 對文林苑 現場 人員阻礙施工 行為
觸犯 刑法強制罪 現行犯 告到 警方
警方是否可拒絕執法
因為刑法是惡法 違憲 ?

幫王家 幻想一下 原地重建 所需的法律流程

文林苑 都更計畫 已通過 => 合法行政處分

已通過 都更計畫 要變更

依法 必須撤消此行政處分,

都更條例 未賦予台北市撤消此行政處分的權利

打行政訴訟 ,法院判決確定 沒有撤消


唯一撤消(可能)的方式

就是 全部所有權人 (含建商) 同意 撤消 原都更計畫

這個方式 ,也有法律問題,因為都更條例並沒有 這條

台北市政府 敢不敢 在沒有法律依據下 已此方式 撤消

這已不是行政裁量權問題, 而是 市府造法了


假設幻想上想是不違法下,不然沒辦法 往下演

為了蓋王家 兩棟

將王家 畫出,王家是無法重建的
(畸零地、建築線 是有問題的
判決書都這樣判了
懶人包 並沒有 法律效力 推翻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所以 撤消此都更計畫

範圍不能重畫, 而是 將王家併入

並依王家主張 蓋兩棟 獨棟給他 ,才可行


此時 因為 是新案 ,也必須同意書 先簽

新計畫 需經都委會 同意

簡單的說,所有的流程 全部重走

不知五年 行不行

且此時 換另一戶 不同意的話

那就 不知何時何月了



不過這些要能成行

必須建立 36戶 及建商 頭殼壞掉 狀況下

才可能蓋出 這兩棟 奇蹟 ~





dirtypoint wrote:
不過這些要能成行

必須建立 36戶 及建商 頭殼壞掉 狀況下


還不止,還有一堆買預售屋的人

基本上這不可能~

整個流程全部重新來一遍,包含整個設計圖面 balabala....

外加一些行政程序,還有已買預售合約問題

以上加一加起來那塊地還要當空地相當多年

重建還有一個問題啊
一樣留49坪給他蓋兩間
原本的違建空間可以蓋回去嗎?
行政院營建署 的會議結論簡單說 就是丟給台北市政府處理
一堆人只會看懶人包
也只相信懶人包



內政部101.3.9台內營字第1010114941號函

按本部營建署101年2月10日召開旨揭都市更新案個別輔導會議,其中陳情人擬透過切結方式排出更新單元範圍外之建議乙節,覈其內容與性質,係屬行政程序法(以下稱該法)第168條對於行政上權益維護之陳情,案經本部營建署依該法第172條以101年2月16日營署更字第1012903227號函移送 貴府參考處理,允宜由貴府依該法第171條規定賡續處理之,倘認為人民之陳情有理由者,自得依該法及都市更新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
市政府的人真的是

更新委員會是自己找的 出問題丟中央

這些出問題就丟中央的我建議 薪水都要減半
The party is over~

看來王家 沒辦法 再替我上法律課了

還是自己多看看 法律
畢竟 王家已教了那麼多
要是我當釘還會被強拔
那就 遜了 ~

最高行政法院 把民法的袋地通行權 都有社會整體利益
而一堆人說都更沒有社會利益 違憲,
網路大法官 真是多啊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通行權,其主要目的,不僅專為調和個
人所有之利害關係,且在充分發揮袋地之經濟效用,以促進物盡其用之社
會整體利益,不容袋地所有人任意預為拋棄。
台灣人就是那樣 合意 才合法 不合意 就是違憲 雖然法就定在那編

出依張嘴巴 剩1條纜八

說廢死怎樣怎樣 這樣乒命 主張跟鼓吹違憲的 又跟廢死聯盟有兩樣媽


dirtypoint wrote:
看到 水果報 這一段...(恕刪)
剛剛看到丁致中執行長的臉書發表的文章 增長知識了

越來越多真相跑出來了.有些人被導了還不知道.




另外還有台北市政府回覆的問題

市府說明文林苑都更案王家可否劃出更新單元外自行改建疑義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發稿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日 期:101年4月9日
聯 絡 人:更新事業科 
電 話:02-2321-5696
市府說明文林苑都更案王家可否劃出更新單元外自行改建疑義
外界指稱文林苑都更案王家可否劃出更新單元外自行改建之疑義,都市更新處說明如下:
1.本案從96年申請概要至98年6月16日核定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期間,不同意戶始終未曾提出意見,錯失討論調整概要或事業計畫範圍時間。
2.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後,須由實施者提出變更始能變更範圍。惟實施者經多次協調後,於101年2月22日函文本府表示無法同意變更範圍。
3.另外界誤會郭元益大樓與南北二側基地為何未納入計畫說明如下:
(1)基地南側郭元益大樓早於91年3月25日竣工並核發使照。
(2)南北兩側地主是由實施者於96年2月間調查意願,確認不參與,故於96年核准事業概要,確認都市更新單元之範圍。
4.不同意戶所有之土地為陽明段1小段801、80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一種商業區,其平均深度不足15公尺,不符第一種商業區法定平均深度之規定,非與鄰地合併補足或整理後不得建築。此外,其基地所臨接面前道路寬度均不足3.5公尺,亦不符「臺北市面臨現有巷道申請建築原則」申請指定建築線之規定,故無法單獨申請建築。


給那些正義超人學生一句話:

"學生有熱血固然不錯但不要逃避"

諸多事情到目前都越來越釐清
但是這些小超人怎不見了

近代學生的 54 運動也沒有說搞了一半憑空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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