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回應士林「文林苑」都市更新案

amourhsu wrote:
給那些正義超人學生一...(恕刪)


大家是暫時靜下來,看郝市長的, 要求內政部釋憲,朝原地重建方向研究,
及協調王家與建商,等等宣示, 看看是否能解決問題,而您也發現各方都
靜下來了,您幾位還在那邊激動什麼? 又為了誰激動呀? 不瞭.
紀 wrote:
剛剛看到丁致中執行長...(恕刪)


對照判決書 原告只有四人

801 王家駿 13.71 坪 並非上訴人 ,也就對此都更案沒有異議
801 王國雄 13.71 坪 判決書已接受通知

王國雄 在權變公聽會 有簽名
王家駿 說他只是進去坐一下,沒有簽名
看來 王家駿先生 又變更立場了
不知是不是建築師 跟伯伯算一下
王伯伯 對祖厝 又有情感了

803 王廣樹 9.8坪
803 王清泉 9.8坪
803 王治平 9.8坪

而803 三個說沒收到,還真是團結
801就真不團結

801 1/2 產權擁有人沒有異議
1/2 產權擁有人已受通知書

該拆


803 不僅是袋地,也是畸零地(深度不夠)無法自行改建 也該畫入
如果這樣還不畫入 ,那才有公平正義性的問題
該拆

文林苑 這個案子 根本沒什麼法律問題
也沒有正義性的問題
The party is over

看看法律比較實際
但憲法規定是 依沒取得 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
而都更條例 是法律層級(立法院通過)
所以 從此條憲法,以法律層級來剝奪王家 財產處分權
退萬步言,即使 沒有公益(不符憲法23條)或公益不高,也照樣沒有違憲的問題

另外 不少人 說依憲法 143條 可徵收,是錯的
因為文林苑是走權利變換,根本不是徵收



看來土地比較值錢,但較較土地以外的財產權(如汽車)
憲法給予土地的保障較低
反而 政府徵收汽車(例如軍方動員民間車輛) ,就必須符合憲法23條

所以都更條例 是惡法
憲法 143 條是國憲 ,該廢除 ~

第一百四十三條 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
郝真的很厲害~放出增加容積率.不排除要原地重建的話~這樣這下子就好玩了!!
王家人還會堅持下去嗎??王家應該很清楚現階段要的是什麼??
想也知道.如果一但可以原地重建的話~
如果我是建商的話我還跟你囉唆.重新設計大樓圖就可以合法搞死那塊地了!!



御用點心 wrote:
郝真的很厲害~放出增...(恕刪)


既然要玩就讓王家抱著那塊地

他後代要罵也不是我們事情,市容觀瞻也是他要負責

御用點心 wrote:
郝真的很厲害~放出增加容積率.不排除要原地重建的話~這樣這下子就好玩了!!...(恕刪)


據新聞報導 ,那是蔡志揚律師的建議

但問題是 沒有法源依據

根本不可行

且容積率 的給予,也不是市長的權責
而是都市更新委員會 的權責

另外 36 還是38 戶,把莊孝維這麼久
依法 早就該動工的都更案 但現在都沒有辦法動工

難道還會相信 一個只剩兩年任期的台北市長 嘴巴隨便講講
還會相信
再重新談都更案?

更好玩的會是王家主張文林苑消防違法
把他家 蓋好 就不違法?


政治人物的話,聽聽就好~




台北市政府 最新的結論
(2)強化所有權人之退場機制,有3項重點:
1.公展結束前所有權人得撤銷同意書,不需負舉證責任。
2.事業計畫核定後,應於3年內提出權利變換計畫,有特殊情形者,得延長1年,逾期報核,事業計畫自動失效。
3.增加權利變換計畫亦需取得超過9/10同意書比例


如果這個立法的話
對於建商 會很麻煩
不過建商要賺錢,就會找出法律的方式 來破解

我猜 建商 應該 會用 合建契約 綁住都更戶 無法撤回權利變換計畫書

用私約的違約賠償金,讓都更戶 不敢也不能撤

法律不管怎麼修,不會去保障拒絕了解法律的住戶

不過這段時間,都更 土開人員 應該可以放假了
等修玩再談吧 ~
有修改等於沒有修改

跟現在的狀況沒差多少
隨時撤銷同意書超蠢的 母法就不是那樣規定了

有沒有撤銷的理由 市政府要審核
dirtypoint wrote:
台北市政府 最新的結論
(2)強化所有權人之退場機制,有3項重點:
1.公展結束前所有權人得撤銷同意書,不需負舉證責任。
2.事業計畫核定後,應於3年內提出權利變換計畫,有特殊情形者,得延長1年,逾期報核,事業計畫自動失效。
3.增加權利變換計畫亦需取得超過9/10同意書比例


如果這個立法的話
對於建商 會很麻煩
不過建商要賺錢,就會找出法律的方式 來破解

我猜 建商 應該 會用 合建契約 綁住都更戶 無法撤回權利變換計畫書

用私約的違約賠償金,讓都更戶 不敢也不能撤

法律不管怎麼修,不會去保障拒絕了解法律的住戶

不過這段時間,都更 土開人員 應該可以放假了
等修玩再談吧 ~
...(恕刪)


我覺得這段推論,
以私約來說,算是間接取得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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