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回應士林「文林苑」都市更新案


jimmyh543 wrote:
綜合意見
做了不少功課,了解到,
1. 王家有收到"都更相關資料",不是不知情, 是故意不表達意見.
2. 王家的地是畸零地+"袋地", 被建築相關法規禁建.
王家兩塊分開的地(地號801, 803)沒有面臨道路無建築線, 位商業區土地深度不足15米, 部分土地在捷運6米禁建區域, 803地更被被其他土地包圍).只有和相鄰土地合建才有機會申請建築. 沒有都更或鄰居不和王家合建, 王家的舊屋將來年久失修只能荒廢了, 王家家族繼承荒地...

都更法為防止類似情況, 都更法十四條 禁止都更造成其他住戶將來無法改建(如王家的情形).


也就是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和王家在營建署都更輔導會議中,http://www.coolloud.org.tw/node/66429 協議第一項就是 "(一) 關於同宗基地是否可排除士林王家之可行性疑慮,可透過王家簽署切結書,同意未來無法自成都市更新單元獲得解套,請北市府與實施者做慎重考量。" 王家沒有簽切結書同意將來蓋不了屋子吧.

王家的房地,如果不用靠別人的地進出,也夠大夠深到可以自行重建更新的話,今天把它強劃進去是沒道理的。但它偏偏不是,又小又裡面,條件極差,若將它排除在更新計畫外,無異將它困死,永無翻身之日,也不符合消防、建築的相關法令,所以都市計畫的專家委員不會接受這樣的規劃。王家的堅持百分百可說是損人不利己,先不管出發點是不是單純的熱愛那個舊房子,還是企圖要脅同歸於盡的釘子戶,這就像一個愚痴的人硬要往死裡鑽,還拖著周邊鄰居當墊背(都更計畫想排除王家都不行)

參加都更, 王家可分到5房5車位, 不參加都更, 原就是畸零地的王家土地將來變荒地, 拒絕救命的都更, 不解. (其他的不參加都更戶有建築線可自行都更, 可不參加文林苑都更)


法院判決(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67號判決)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台北市政府回覆的問題
http://www.uro.taipei.gov.tw/ct.asp?xItem=22032317&ctNode=12856&mp=118011


再看看" Mobile01 的專業人士帖文"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454&t=2664187&p=1


維基百科再看看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A3%AB%E6%9E%97%E6%96%87%E6%9E%97%E8%8B%91%E9%83%BD%E5%B8%82%E6%9B%B4%E6%96%B0%E7%88%AD%E8%AD%B0%E6%A1%88


天下雜誌 文林苑背後的4大都更迷思
(樂揚因更新價差得到的獲利, 其實是約一億元, 沒有到王家指控的五億元暴利)
http://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31655&idSubChannel=11


簡單釐清文林苑王家案之主要疑問
http://catduke.blogspot.com/


無知民粹終將害慘王家人與文林苑住戶
http://www.wretch.cc/blog/anniej/36121583


理盲濫情看都更--過來人給你的良心忠告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20403/36013.htm


2100全民開講2012-04-15
http://www.youtube.com/watch?v=V6Bp_uUyEJo&feature=g-like&context=G27e7cf0ALT4uc1gAAAA&hd=1...(恕刪)


完整客觀的資料
比樓主主觀認定的資料有用多了

樓主全文對於"王家的地是畸零地+"袋地", 被建築相關法規禁建."完全不提
看了很難讓人認同
今天看到新聞 王家 要蓋組合屋
按內政部說法,組合屋 應屬 建築法99條 的 臨時性之建築物
還是必需經 台北市政府許可

所以王家若是組合屋 應該是算違建
即報即拆?
法律遇到政治是會轉彎的



轉貼
為安置受災戶興建之臨時住宅(組合屋),其有關建築許可事宜
建築管理組 發布日期:2009-08-18
內政部98.8.18內授營建管字第0980808340號函
建築法第99條明定:「左列各款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許可者,得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三、臨時性之建築物。…前項建築物之許可程序、施工及使用等事項之管理,得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安置受災戶興建之臨時住宅(組合屋),係屬前開建築法第99條所稱臨時性之建築物,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依其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則)有關規定許可,得不適用建築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
要不是事情鬧大讓很多人看了王家三年幹了些啥事情

很多人還真是會同情他喔

他現在搞得自己沒台階下

只能硬坳說我為何不能開價..
真不賣開的價應該是天價,可惜他沒有
這應該是反對黨的版本
22條多數決 是否違反 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最小侵害原則
應該是 重點

若是 不違憲 則...
若是 違憲,不僅都更,連都市重畫 都有得吵了



http://thomas0126.blogspot.com/2012/04/blog-post_23.html
都更條例釋憲聲請書(由立法委員提出聲請之版本)
本聲請書由林政佑、翁國彥、陸詩薇(以上為主要撰寫人)與詹順貴共同撰寫
我是想就算真的違憲好了....以後也才知道要怎麼做嘛...現在 pending真的很不好.......
很多新聞不能只看報導那面

你知道台灣新聞最喜歡腥煽悚聳動的標題
(後面加上 !?)

真正去了解內容的沒幾個,反正民眾只呼口號,風頭過就換下一個了

dirtypoint wrote:
這應該是反對黨的版本...(恕刪)


dirtypoint大大,

您的說法,小弟讚同。

大法官釋憲應該不會以單看第22條與第36條的「見樹不見林」方式來釋憲。

小弟看法:
該聲請書,似乎未將「強制納入」與「多數決」之因果關係釐清,

被地方政府為更新地區之劃定者,「街廓」內之所有建築物都有改善之義務。「強制納入」是因更新地區之劃定,並非實施者所為之「強制納入」。

「多數決」只是「強制納入」都更義務後,其所有參與人之意思決議方法。

例如都更條例第6條中:
一、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二、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彎曲狹小,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

以上情況都是「街廓」內所有建築物所「共同造成」者,並非那一戶或那幾戶所造成。
被更新地區劃定之「街廓」,「街廓」內所有建築物都負有改善或配合都更條例第6~7條之義務。
該「街廓」內所有建築物,可選擇要「各自更新」,還是選擇「合併更新」。

以文林苑為例,「書面不同意者」都是可「各自更新」者,而王家是面臨若不參與「合併更新」者,亦無「各自更新」可選擇。

被地方政府為更新地區劃定之「街廓」,其「街廓」內之所有建築物有何「相當作為之義務」,似乎未見有被理性討論。
放心吧,大法官不是鄉民,他們不會斷章取義或針對個案去解釋憲法
以土地法的基本精神來看,都市更新條例要達到違憲的程度應該還早得很
都市更新條例是屬於土地法體系中的一環,很多鄉民們根本就不知道,土地法所規範者為"社會公益所必要"且不問當事人之意思如何,必須"強制適用"
就算拉高到憲法的層次好了,憲法第143條,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所以只要符合法律規範的情況下,限制人民的土地相關權利也並不違憲,
都更同意戶
自己希望有個新家,
就必須拆別人房屋
這什道理

假如
聯合國90%國家通過
將台灣圈選進中華人民共和國範圍
並於限期內執行
並消滅一切反對聲音

多數決阿。我管你有沒有主權

http://www.wretch.cc/blog/naturegd1/1501872


同意戶出來後
局外人 佔領文林苑 的正當性 一直被削落

現在 只有 抹黑 同意戶 再加統獨

來取得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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