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再次檢視 此次王家都更案

pensees wrote:
以上…原並不願界入兩.
假若我需要CPR,而且還能救得活,怎會沒救呢?

那到底是「被」CPR的問題?

還是「施」CPR的有問題?..(恕刪)

快死的人
也是會CPR一下
看有沒有救回的"奇蹟"發生
看來是沒有

想挑人語病?
黔驢技窮

吃小菜.喝小酒.打小牌.摸小手.騎小車....看看小電................................................視!
kkmr wrote:
之所以要有都更法就是因為以前都市規畫沒做好
所以才會產生不好進出或不方便進出的現象產生
今天一塊土地這麼大
政府也針對該筆土地做了範圍規劃
建商剛好獲得這塊土地規畫權
依照法令將王家納入
看不出來是哪裡有問題
都更法當時也幫王家留了拒絕的權利
王家於提出異議期間自身不做為
才會導致被拆除
但就是有人要一直執著於被拆這件事上
而不是放在土地最佳化利用上
一直提憲法卻不願針對憲法裡面平均地權的理念與精神去做了解
台灣土地面積有限土地為全民共享與利用
今天就算王家不拆但以後也不可能與其他地塊做整併合建
該塊土地永遠只能由王家一戶獨享
(土地有主嗎?以憲法精神來看土地是無主之物,今天房價會那麼高就是因為台灣在某幾個區域已經出現飽和現象,土地難以取得不然就是取得成本增加自然也反映在房價上)
這不也是對公共利益的一種折損


那是因為你早有立場,所以才看不出來有問題...==

1.我沒同意建商你憑哪點把我劃進去?還把我土地都賣了,這問題還不嚴重嗎?

2.會有這樣的問題,就是建商自己不把王家排除,因為後面利益龐大,今天踢到了鐵板也不過是剛好而已。

3.市政府拆除公文裡面,連王家都沒有就可以拆除,好棒阿...==

4.我不作為不代表我同意,就像是繼承法案一樣,為何溯及既往為何改限定繼承?就是因為人權不容侵犯,都更法犯了跟繼承法相同的問題,就是侵犯了人權。

5.本案根本沒公共利益可言,政府網頁還作假可創造2兆多之公共利益,不然你以為好聾冰現在幹麼閉嘴裝孫子...==

pensees wrote:
以上…

原並不願界入兩位談話,但閣下一直提到本人,實在令人生厭

臭蛋麵大哥你也會生厭阿...
嘖嘖,當初你舉例也是拿我當例子,你跟我道歉沒?你有資格在這裡生厭?

自我感覺良好也要有個程度。
人家是就事論事,提到你的人格特質我看也沒說錯,比你拿他人舉一些怪例子來的好多了...
你當初舉臭蛋的例子,似乎還有提到我母親是吧...你的格調比他人低上不少,還好意思在這裡叫他人不要提到你?

你影射立委又不敢面對這件事情要不要趁機說清楚?
你的釋憲有沒有效力要不要也說清楚?
你服不服膺中華民國法律及判決要不要也說清楚?
你這些問題都說清楚,大家就不會提到你了,這些問題如果你都不敢正面回答,你也不過是在胡扯而已。
我沒有對P大有任何惡意,只是拿其「言論」當例子,不是「個人」本身。話說回來,網路上都是「編號」、「代碼」,連我也是那麼聰明。那麼,還會有「個人」的等等等嗎?所有指責、榮辱、謾罵、攻擊、比中指、三字經,都有那個編號或代碼作為防火牆,不是嗎?只要不指名道姓,根本沒有所謂面子問題。

我拿王家抗爭為例好了,大家說都更法是惡法。試想一下,我們應該「先」去理解何謂惡法?以我標準,至少以下都是:

汽車肇事往往會被過失致死(傷人)起訴。
汽油稅不隨油徵收,不落實使用者付費。
高速公路遲遲不計程收費,還要搞免費里程。
高科技業免稅優惠。
黑心食品的罰則過輕。

上述有些人同意,有些人反對,尤其因上述法令吃虧或受損失的應該更會同意那些是惡法。只有理解惡法的內容後我們才有辦法去進一步想想如何面對惡法。

如果沒有先去理解上述道理(惡法內涵、面對作為),只想將憲法保障什麼的牽扯進來,不是有點跳tone了?

現在說要釋憲,有意義嗎?我認為沒有。如果釋憲判定王家輸,王家就會因此服氣?當然不!王家會認為釋憲結果是個屁!因為既然法律判決對王家都是個屁了,釋憲結果就不是?當然也是!這樣一來,要等宇宙大法官出動嗎?(別忘記,為了王家這類人,我這個納稅人要出錢養一堆法官天天去搞釋憲,值得嗎?)

況且,王家有說要釋憲?或王家公開說好會尊重釋憲結果?

好,如果釋憲王家贏了,贏了後呢?那麼冗長的法律過程(立法、訴訟等)一夕之間更是都變成屁了,不是嗎?那,不也同樣意味著我納稅人花了那麼多錢養的立法委員所立法律的品質居然是那麼不堪,法院居然是那樣粗糙。換句話說,王家、30多戶、建商所共同所信賴的法律判定一夕之間都變成屁了。

當然,其結果也等於昭告天下,下一次有哪個法律判決不讓你滿意的話也不用信賴政府,直接抗爭,訴求釋憲。這就是王家想給我們的示範。釋憲可以隨隨便便就這樣做,那還需要法律嗎?廢了立法院不是更直接?

sean1972所提供的文字…以我角度來看,根本沒必要。因為都更法是由立法委員所立法,現在卻要更高層去解釋那樣的法是惡法,這些立法委員會不會是…日子太閒。如果自己都相信自己沒做好,應該關起門來努力念書,用功一點將法律弄好。今天罵那個是惡法,還裝清高,卻不知道是誰立的?就是你們啊。

若立法委員有自省能力,激動一點的乾脆切腹自殺算了,還想去依賴別人才有辦法去指責你之前所訂的法案違背這違背那個嗎?各位不覺得那些內容等於在凸顯立法機關的無知、無能及缺失嗎?裡面的內容欠缺邏輯,東拉西扯,只是用一堆奇怪不通的詞藻、見解去硬生生拼湊出一份超級難讀的文件,告訴大眾立法委員是多麼沒有憲法常識。

不過,這就是堂堂立法院的問政品質。你看,連「遷徙自由」、英文字眼都用出來了(怕大法官看不懂中文?),不知道是從哪裡翻譯抄上去的,要不Reference列一下,以免有版權爭議。

立法院行徑千奇百怪,就像人家要去調當初藥事法審議過程的錄影帶,立法院居然說不,這不奇怪嗎?立法是為了讓法律可以調查,問題是連立法機關都不協助或配合調查,光是這樣,就知道立法院值不值得讓人尊敬了。

算了,鳥不鳥也畢竟都是我們選的,當然只有認了。

Atrix沒說錯:
「…或是我這麼假設,那天王家與建商另外談了新的條件,王家跟建商都接受了,王家也退了,建商也高高興興的把房子蓋起來,那麼,什麼釋憲、依法行政、人身財產權、居住權、公共利益...等這些東西,大家還要不要談下去?」

想繼續支持王家的,當然無所謂。問題是,你支持王家,那有無可能同時支持我們大多數人都同意的,不管好或不好、鳥或不鳥的法律?

答案是不能。這,就是邏輯。

gladiator wrote:
3.市政府拆除公文裡面,連王家都沒有就可以拆除,好棒阿...==


gladiator大大:
如果您是要討論拆照的議題的話,
這個議題似乎從4月05日後新聞就沒再討論了,王家似乎也沒有繼續在用此議題訴諸於媒體.....


http://www.udd.taipei.gov.tw/pages/detail.aspx?Node=38&Page=5564&Index=3
文林苑「王家」建築物確有申請拆除執照,都更條例規定拆除執照免附同意書
發稿單位: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發稿日期:101年04月05日
聯 絡 人:高主任秘書文婷
聯絡電話:2725-8351
0936772225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表示「文林苑」都市更新案係於98年6月16日核定,除了已核發的二張拆除執照之外,「王家」的建物已納入建造執照併案申請拆除之範圍,並非未領有拆除執照。
建管處說明,依「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9條規定,建造執照包含拆除工程得併案辦理拆除執照,王家的拆除執照已併入建造執照申請,部分媒體指稱拆照未包含王家一事,並不正確。依都市發展局核發的98建字第288號建造執照(併拆照)的書圖資料所示,「王家」建築物確實包含在建照上所載的36戶拆除範圍之中。
建管處進一步說明,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4條之規定,依權利變換計畫實施都市更新之建造執照、拆除執照,均免再檢附土地及建築物之同意書。建管處強調,王家已在拆除執照核定應拆除範圍內,依法確實可免再檢附拆除同意書。

pensees wrote:
但,我必須提醒你,把你自己的文章好好的檢視個明白,多看幾遍,好教你未來能夠快快省悟自己在有限的認知自己與有限的認識事物下所做的輕率言論是多麼的失當!...(恕刪)


以上…

原並不願界入諸位談話,但閣下一直提到「胡扯」,實在令人生厭。

一、沒人說你「白痴」那是你自認的。

二、沒人說你「說謊者」那是你自認的。

今天不管如何,大家都是講法講過程。反觀閣下以脫俗的姿態,以單方面的認知對他人的意見進行個人化的批判,以及意識上的加害。敝人實在無法苟同。

至於你的"利委利法"論,請你多看幾遍,好教你未來能夠快快省悟自己在有限的認知自己與有限的認識事物下所做的輕率言論是多麼的失當!


諸位請問

王家稱:
理由一》王家土地未臨建築線,依法不得單獨建築。
事實:讓咱們依法來論法。王家楊阿嬸家裏(前街五巷18號)有臨建築線。另一戶被指稱未臨建築線的王廣樹伯伯家,家前臨接一小片水利地。依照〈台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第6條第4項,王家雖然是畸零地,但「地界線整齊,寬度超過第四條規定,深度在十一公尺以上者」,無礙建築設計與市容觀瞻,工務局得核准建照。所以並非依法無據。
況且,根據臺北市都市計畫書《變更北淡鐵路沿線土地為交通用地計畫案》,「陸、其他」特別載明「交通用地兩側其他使用分區之建築線得以其鄰接之交通用地境界線指定之」。官方屢次說不行,假專業之名睜眼說瞎話,強力護航建商至此,我們實在不懂到底為什麼?


網友回:
http://belle2012.pixnet.net/blog/post/44523274-%E6%96%87%E6%9E%97%E8%8B%91%E4%BA%8B%E4%BB%B6
畸零地與建築線交通用地的境界線可當建築線使用,但高架道路為維護公共運輸安全得不予指定建築線,王家兩戶雖然沿著捷運淡水線沿 線,但該段捷運線為高架段。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http://www.uro.taipei.gov.tw/ct.asp?xItem=22032317&ctNode=12856&mp=118011
4.不同意戶所有之土地為陽明段1小段801、80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一種商業區,其平均深度不足15公尺,不符第一種商業區法定平均深度之規定,非與鄰地合併補足或整理後不得建築。此外,其基地所臨接面前道路寬度均不足3.5公尺,亦不符「臺北市面臨現有巷道申請建築原則」申請指定建築線之規定,故無法單獨申請建築。


捷運算是高架道路嗎? 請問捷運量旁不可有建築線的法規在那裡,可有連接可以介紹.
到底王家不能申請建築線如何判斷,可有連接可以介紹.

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截圖

感恩....

Erichuangtw1980 wrote:
諸位請問 王家稱:理...(恕刪)


1.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2.
臺北市面臨現有巷道申請建築原則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修正

一、本原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原則所稱現有巷道係指寬度在三.五公尺以上,編有門牌,且非屬防火巷或防火間隔
、私設通路或類似通路之道路。但基地面積較小依規定免設停車空間之建築基地,其寬
度得減為二公尺以上。


三、建築基地面臨現有巷道者,始得申請認定建築線面臨現有巷道建築。
面臨現有巷道之建築基地申請建築時,得免附該現有巷道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


四、建築基地與鄰地合併後可臨接計畫道路建築者,仍以與鄰地合併為原則。但經本府畸零
地調處委員會決議免合併使用者,主管建築機關得核准面臨現有巷道建築。


五、細部計畫未完成地區,不得面臨現有巷道建築。


六、細部計畫已完成地區,現有巷道之寬度不足四公尺者,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原則上以該巷道之中心線為準向兩旁均等退讓合計達四公尺。(圖一)
(二)如對側無法退讓,但巷道整齊者,應單邊退讓,使路寬合計達四公尺。(圖二)
(三)依前二款處理後,如造成巷道曲折不齊時,主管建築機關應視該巷道之現況另行
指定邊界線退讓,使退讓後路寬達四公尺。(圖三)
依前項規定退讓後之四公尺巷道,應以其邊界線認定為建築線,並以四公尺路寬作為基
地面前道路。除自該巷道中心向兩旁均等退讓二公尺範圍內,不得計入空地外,其餘依
規定應單邊退讓,或經主管建築機關另行指定邊界線退讓者,其自該現有巷道中心退讓
二公尺範圍以外部分得計入空地。


七、建築基地正面臨接計畫道路,側面或背面臨接現有巷道者,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現有巷道寬度不足四公尺者,如經主管建築機關認定鄰地有面臨該現有巷道申請
建築之需要;該基地臨接現有巷道部分應比照前條規定退讓,其自地界線起算之
全部私有現有巷道上及退讓部分土地均得計入空地。
(二)現有巷道路寬已大於四公尺者,其自地界線起算之全部私有現有巷道上土地均得
計入空地。
(三)前二款經指定建築線可計入法定空地部分,應由申請人切結建築完成後無償提供
公眾永久使用,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廢巷。
前項建築物高度,免受現有巷道之限制,該現有巷道如係經指定建築線有案者,並得比
照辦理。


八、地形特殊之現有巷道,不能通行車輛,且經主管建築機關勘查認定無法拓寬者,其寬度
得減為三.五公尺。


九、依本原則辦理之現有巷道,其與計畫道路之交叉角,得免受截角之限制。


十、現有巷道之寬度大於四公尺或第八點規定之三.五公尺者,仍應保持原有寬度,不得逕
行廢止,該現有巷道如已舖設瀝青或混凝土路面或完成公共排水溝且無廢止之可能時,
以現有巷道邊界線認定為建築線申請建築,並以四公尺作為面前道路寬度。但建築物各
部分之高度比得依現有巷道原有寬度計算。


十一、申請面臨現有巷道建築者,應備具申請書,檢附有關圖說(配置圖、現況圖、位置圖
、地籍圖)一式二份經核准後,再依法申領建造執照。


十二、建築基地面臨現有巷道申請建築,除依本原則辦理外,仍應依建築法令之規定辦理。



看土地用途,旁邊是交通用地(捷運)
不是道路用地

另外,有一地跟捷運間夾了別人的土地,
得要有土地使用權同意才能申請建築線

但是一樣面臨捷運地無法做為道路用地來申請建築線


再退一步,即使想申請建築線或提出通行權
也得在都市更新審議及公告30天內
提出議異才有效力
peterTG wrote:
自我感覺良好也要有個程度。
人家是就事論事,提到你的人格特質我看也沒說錯,比你拿他人舉一些怪例子來的好多了......(恕刪)


我沒有意願回pensees,因為沒意義。會說沒意義是因為pensees問題太多太大,大到不知如何回覆。我確定就算我耐著性子回覆,pensees這個「代號」也應該無能力理解或感受。只能說,世界觀差太多,根本沒有交集。

恕我無能。除非pensees回去看看自己的文字,用力看,才有機會看出問題。機會很小。

我能講什麼呢?我能針對上面的回覆講講網路姓名與代號的差異。能懂的應該一聽會懂,不懂的也無妨。

Pensees是什麼東東等同jonny2008是什麼西西,兩者等值。跟眾多「代號」一樣,我們都只敢躲在背後對事件指指點點。我們沒有臉沒有面目沒有實體可供辨認(至少在這網路平台上面),所以嚴格來說根本不是人。

既然網路上沒有人,只有代號,那麼,怎會有人格?當然,更不用說會有特質了。也因此我若對於pensees有意見,也僅僅只對pensees的「文字」而發,不是pensees回覆所用的「本人」。

為什麼會只用代號,不用本名?因為我們都怕傷害吧。或許也因為我們都怕傷害而決定不用本名,「人格特質」也就此全然消失。這是我說的,只敢用網路代號發言的都沒人格,也沒特質。

只有代號,沒有「本人」。也因此沒有傷害也沒有指三道四的嫌疑,畢竟pensees是誰我並不知道,pensees人身可都安全的很。

如果沒有這種討論時對於「代號」與「真名」在態度上基本差異的認知,自然會出現一堆問題。例如以為可以享受匿名的安心,卻同時間又要維護自己身為一個「人」的種種權利,要求對方發言時給予起碼對人的尊重,那不是很沒有道理(邏輯)嗎?

重點是,這個代號是誰啊?我完全無可認知。

真實人生無法用代號,代號也無法用後就丟。也正因為真實人生必須勇於面對,承擔一切,有姓名與人的連結,我們才需要維護要保護要尊重那個「人」。因為你對於那個姓名亂指指點點,那是要付出代價的。

至於代號,會出現任何代價嗎?算了吧,它根本什麼都不是。如果你也同意那個代號什麼不是,pensees又需要為此在意什麼呢?如果那個代號需要是個有重量有價值且你會在乎需要用力維護的東西,要不乾脆用本名不是更省事?

這種抽象概念的理解是很重要的,只是我們往往忽視其差異而已。我常覺得,我們對於這些抽象概念的不重視,甚至嗤之以鼻,導致在積極爭取或維護一些根本沒資格去爭取或維護的雞毛蒜皮時出現錯亂。

進步青年可不想或無能力去論述這些枯燥無味的東西。基本上他們行動力強、欠缺思辨能力、賀爾蒙及淚腺旺盛、喜歡取字義解(恣意解)。他們慣於人云亦云(老師說對就對,背下來就是了),慣於論述,卻往往論述不出個所以然。因為儘管看似龐然大物,正義感十足,但只要輕輕一擠,養分沒擠出來,大便卻流了滿地。

如果懂我在講什麼,很好,你至少有病識感了;如果這樣寫還沒有懂,隨便吧你這個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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