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再次檢視 此次王家都更案

主要是針對 王家 "交通用地兩側其他使用分區之建築線得以其鄰接之交通用地境界線指定之", 我知道捷運周圍6 米禁建, 王家的土地部分在建區,, 禁建可否等同於不可有建築線, 還是只是要求王家在禁建區外可蓋屋子,那麼交通用地兩側其他使用分區之建築線的說法是不是還說的通.


Erichuangtw1980 wrote:
主要是針對 王家 "...(恕刪)


這個認定,好像只有松山線幾個地區才有

王家的淡水線並不一定適用


最終,法條適不適用是要去申請了才知道,申請的到再提送都市更新會議

在決議跟公告前做,才有法律效力要求劃出範圍



現在說可能可以有或沒有建築線,意義不大...
糖果緞帶 wrote:
起因剛剛和一名有牌且...(恕刪)


法律並不代表正義 既然說法庭上是不存在正義
那打贏官司的一方何來正義之說
極權國家也有法院 也打官司 那你認為那是正義嗎 你可以去問問"李剛"和他兒子怎麼說
令我們沮喪的是 法官也不是在維護正義 就像醫師不是閻羅王一樣
該死的會死 判贏的也不一定是對的
所以法律不是絕對的 這也是為啥法條要一直修改
怎麼修改? 在絕大多數人民的價值觀下修改
所以 簡單的說 現行的法律未必是合乎公平正義的
既然如此 現行的法律都必須接受輿論的監督 一但有爭議 這些"惡法"都應該要討論
文林苑的問題就是典型的惡法欺人
破壞了民主國家私有財產權的普世價值 也驗證了多數暴力的可怕
事件中 政府和建商關係牽扯不清 典型的共犯結構
法令連市井小民都覺得有爭議 政府卻"依法行政" 才會引起社會的撻伐

這件事做錯事的是建商和台北市政府
王家和同意戶, 購買戶, 都是受害者
可惡的是台北市政府拆完房子以後就袖手旁觀 好像不是他拆的一樣
建商則是巧妙的讓受害者去自相殘殺

照理說
同意戶和購買戶抗爭的對象應該是建商 他們簽約的對象是建商 承諾的也是建商
如今改建未如期 應當要求建商賠償損失 不然就放棄改建
王家則是應要求台北市政府負責 甚至釋憲國賠 保衛自己的財產權
這個案件 根據過去的經驗 打個十年都打不完
於是同意戶跟購買戶決定聯合台北市政府和建商一起對付王家 創造多贏
如此一來 輸家只有一個 將傷害減到最低....
如今彷彿是元配跟小三打得不可開交 老公和警察卻在旁邊看戲
最後 那些旁邊"喊燒"的支持者心態又是甚麼
是投資客? 民運人士? 還是唯恐天下不亂的好事者呢?

一 一,好樣的

台灣有集權到矇閉事實做不實判決嗎

法院判決不一定要遵守!!!?

locomo wrote:
一 一,好樣的台灣有...(恕刪)


抗爭法理不對就要行動

譬如說釋憲要是沒違憲你再走社會運動

可是王家卻跳過釋憲....

法你認為沒道理也得先遵守

那是一個社會公義的產物... 不是你說不算就不算

說難聽一點的你當了法的祭品... 有本事不爽你就革命

代議政治的代表也是選出來
民主本是多數決不可能人人滿意

不滿你能移民當外國人
lacuna0517 wrote:
法律並不代表正義 既然說法庭上是不存在正義
那打贏官司的一方何來正義之說
極權國家也有法院 也打官司 那你認為那是正義嗎 你可以去問問"李剛"和他兒子怎麼說

先不吐槽你在中國有沒有種去法院嗆司法不公這點...

在台灣這麼民主自由的環境,有什麼事情不能循法理解決?
還是你要告訴我台灣跟你口中那些極權國家一樣?
那請問設立法律是幹啥用的?好看的?
不要為自己的桀敖不馴及試圖跨越法律找藉口,如果今天人人遇到事情都高喊司法迫害和判決不公,社會還不亂套?

正義,講到這個詞彙就有趣了,請問法律不代表正義,那什麼代表正義?
在大陸你要問李剛怎麼說,在台灣你要不要順便問一下前任元首怎麼說?
要變成政治戰爭就免了,現實就是法律應該被服膺,法律判決無罪,就算我個人自己認定他有罪也只能尊重法律結果,這就是正義。
說到底,依靠公權力來審判人本來就不是什麼正義之事,世界上鮮少會有大家一致認為正義的事情,這也是為什麼需要司法和法律存在的原因。

犯罪者幾乎不認為他們有錯,你就想今天吸毒犯跟警察說:我在家裡自己拉K又沒出去害人,我不偷不搶,買藥的錢也是自己賺的,你憑什麼抓我?你抓我的行為正義嗎?
請問你是警察該怎麼解讀?

正義這個詞彙我不敢說絕對,但現有狀況就是法律即正義,不然他人在家吸毒、在家聚賭、在家燒炭,公權力憑什麼介入?憑正義嗎?還是憑法律代表正義?

拆王家也是同理,今天法院結果出來了,該怎麼辦就怎麼辦,王家如果在判決結果出來就尊重自行拆除,還用的著政府出面拆嗎?
那麼何謂正義呢?被法院打槍,再跳出來質疑法律不代表正義,就是你所謂的正義嗎?

Erichuangtw1980 wrote:
主要是針對 王家 "交通用地兩側其他使用分區之建築線得以其鄰接之交通用地境界線指定之", 我知道捷運周圍6 米禁建, 王家的土地部分在建區,, 禁建可否等同於不可有建築線, 還是只是要求王家在禁建區外可蓋屋子,那麼交通用地兩側其他使用分區之建築線的說法是不是還說的通.


http://n.yam.com/lihpao/garden/201203/20120315152672.html
王耀德出示一份民國78年的《變更北淡鐵路沿線土地為交通用地計畫案》

名  稱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30 日

因此,92年的法規優先於78年的計畫。且大眾捷運法、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是特別法,優先適用《變更北淡鐵路沿線土地為交通用地計畫案》。

所以,王耀德主張之依據已經不存在了。

我下載了”大眾捷運法‘,正在閱讀, 因為我不熟悉法規,很快的搜尋了一下, 沒有看到建築線的文字..要如何解讀“建築線”和“建建"的關聯...
只要找到"建築自治條例 高架路段依安全理由不得申請建築線"的出處, 並且有定義"捷運"路段合於"高架路段", 我想王家的建築線理由就不合格了, 請指教.
Erichuangtw1980 wrote:
只要找到"建築自治條...(恕刪)


建築法

第 三 章 建築基地

第 42 條

建築基地與建築線應相連接,其接連部分之最小寬度,由直轄市、縣 (市
) 主管建築機關統一規定。但因該建築物周圍有廣場或永久性之空地等情
形,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安全上無礙者,其寬度得不受
限制。

註:旁邊的捷運用地可不能當廣場或永久性空地,捷運局有權改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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