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ichuangtw1980 wrote:
我下載了”大眾捷運法...(恕刪)
大眾捷運法是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的母法。
1.
建築線的知識,Yahoo知識都可查詢,宜先了解。了解後,
先看特別法:大眾捷運法、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您就知道大眾捷運系統兩側都禁建限建了,怎麼可能再將交通用地兩側界線,給予指定建築線。
以801地號來看,捷運兩側6公尺禁建,其禁建範圍都已深入801地號許多,又怎可將交通用地兩側界線,給予指定建築線。
再看,其他建築法等法規,例如:
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臺北市面臨現有巷道申請建築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現有巷道係指寬度在三.五公尺以上,編有門牌,且非屬防火巷或防火間隔
、私設通路或類似通路之道路。但基地面積較小依規定免設停車空間之建築基地,其寬
度得減為二公尺以上。
王耀德先生主張之民國78年的《變更北淡鐵路沿線土地為交通用地計畫案》,該計畫案之北淡鐵路目前是捷運線,因為行政計畫已經變更了,所以王耀德先生應找捷運相關規定與計畫,而非找北淡鐵路的計畫案。
2.文林苑是「公辦」還是「自辦」先釐清(劃定是否為都更條例第11條之分別)。
依以下資料可知是「公辦」。
---------------------------------
http://coaa.moi.gov.tw/Form/fuultext.aspx?con=0980300026
案號: 0980300026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
決定書全文: 內政部訴願決定書(案號:)0980300026
訴願人:○○○ 地址:○○○○○○○○
訴願人因都市更新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98年6月16日府都新字第09830575302號函處分,提起訴願,本部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緣原處分機關於91年10月28日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條第2款規定公告劃定「士林區‧前街、後街附近更新地區(捷運淡水線西側)」,並於96年5月1日核准「臺北市士林區陽明段一小段771-2地號等21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
都市更新條例
第 6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為更新地
區︰
一、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二、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彎曲狹小,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
--------------------------------------------------
3.
臺北市政府91年10月28日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條第2款規定公告劃定「士林區‧前街、後街附近更新地區(捷運淡水線西側)」,觀其法條依據,公告應是以「重建」為計畫目標。
被地方政府為更新地區之劃定者,「街廓」內之所有建築物都有「重建」之義務(沒期限壓力)。「強制納入」是因更新地區之劃定,並非實施者所為之「強制納入」。「多數決」只是「強制納入」都更義務後,其所有參與人之意思決議方法。
都更條例第6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是「街廓」內所有建築物所「共同造成」者,並非那一戶或那幾戶所造成。該「街廓」內所有建築物,可選擇要「各自更新」,還是選擇「合併更新」。
以文林苑為例,「書面不同意者」都是可「各自更新」者,而王家面臨若不參與「合併更新」者,亦無「各自更新」可選擇。而有無建築線,就是可否「各自更新」的認定標準。
有建築線,方可依現行建築法規申請建照,能依現行建築法規申請建照之建物,也就會符合改善都更條例第6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因此,王家沒請新建照的任何修建、改建、拉皮等都不會是都市更新條例第4條:都市更新處理方式之「重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