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苑事件之感想-不要又要馬兒好 又要馬兒不吃草


remo2919 wrote:
怎麼就是沒有提出正式書面拒絕?(恕刪)


因為不管是不是書面拒絕,他最後還是會被多數決做掉。

所以高等法院對此案判決就已說公聽會沒有法律效力。

這點法源可回歸都市更新條例22條。就是多數決精神。

只要投票比例合法乎定法定原則,被核定通過也就「合法」。

至於郭元益跟其他2棟公寓為什麼以說不要就不要,只因為他面積大,他說不要是很有力的。



所以不要再說王家只要書面說不參加,他就可以不參加這種謬論了。

grubba0204 wrote:
所以不要再說王家只要書面說不參加,他就可以不參加這種謬論了。


你講的照遊戲規則都對, 的確王家只參加公聽寄存證信函有可能被多數暴力玩掉
不過王家不是這種狀況, 如果是的話我會很同情他們
事實是王家什麼都沒做, 然後就一直拖過了都審通過公告30天

按現行都更, 到這個時間點已經不能說不了
技術上這個時候你的財產已經進入權利轉換
所以那個房屋土地已經不是王家的, 然後才會進入搬遷
最後才會跑出強制執行

看一下這位教授寫的吧 學手語
註四其實有提到市府說實務上, 只要都審不同意, 是會讓他們切出去的
事實上除了存證信函不同意之外, 有更多的事可以做
可以聯合其它住戶讓它沒過, 可以把旁邊的地主地買下到臨路就沒袋地問題
或者是覺得這個都更法侵犯憲法權利, 可以申請釋憲
但是王家做了那一點?

事關自己的權益, 要是我的話絕對會積極處理
我就不懂關上門不理這是那一招?
grubba0204 wrote:
因為不管是不是書面拒...(恕刪)

公聽會不等於書面啊,不是嗎?

郭大樓跟另外兩棟不是只有"說"不要而已耶!

當然或許如上yenchee大說的,可能被多數給決掉,但這基本都沒做,就存在曖昧空間,這會讓建商產生什麼想法,或讓都委沒有依據作排除,不是嗎?

我出庭作證過,原告一直不出庭,律師也無法完全代表原告意見(或作決定),法官只好跟律師說一定要請他出席,否則真的就一直無解下去...

但是這個,不出現不講話,不是就會停在那邊,因為人家有時程在繼續走!!

yenchee wrote:
你講的照遊戲規則都對...(恕刪)



沒錯,他們家的不作為,就是整個事最怪的地方!
不然就說不知道!
所有人都知道就他們家不知道?

隨便誰也都知道要像大大說的,積極處理,怎麼他們家的人就好像活在其他空間似的....
管妹...是誰啊?
tree0502 wrote:
有些人說王沒強烈反對
沒強烈反對會拖3年
不知道強烈反對的定義要多久?

強烈反對的結果就是連會都不去開?
強烈反對到只會開價格不會看法條?

clwu5724 wrote:
別人(36戶)要不要...(恕刪)

我贊同都更法,我贊同強拆王家
因為都更法就是要對付這種貪婪的釘子戶

房子已經又破又舊,卻又無力自行改建
好不容易住戶們都同意改建,就是會有人獅子大開口

商人以營利為目的,本來就貪婪
王家也貪,只是貪的太無理,現在玩死自己
就叫一堆無知的學生把王家塑造成受害者的形象
怕熱就不要進廚房,還我ID哥
yenchee wrote:
你講的照遊戲規則都對, 的確王家只參加公聽寄存證信函有可能被多數暴力玩掉
不過王家不是這種狀況, 如果是的話我會很同情他們
事實是王家什麼都沒做, 然後就一直拖過了都審通過公告30天...(恕刪)


只是就法論法。

1. 他如果表答不同意,都審會仍沒把他排除,表面上仍然合法(符合法定同意比例,即合法)。

2. 而且再依北市的自治條例,王家被認定無法自行改建,所以畫進去合法。

這兩點對王家不利。

你說註4的那東西,市府人員口頭說的,相信劉老師也不認為它有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說不能證明他表明不要,就必定不被畫入)。

僅能表明市府有畫定都市更新單元裁量權限,並不一定要按照王家意願,這點無疑問。

事實上

1. 王家就是被都更條例22條的多數決精神做掉。表答不同意,表決符合法定同意比例,仍可被核定。並不差他那票。

2. 北市都市更新條例14條:...(恕刪)應以不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為原則。就這樣被劃進來更新。


總之,「是他們自已不重視權益導致失權」這種謬論,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tom_kaku33 wrote:
我贊同都更法,我贊同強拆王家
因為都更法就是要對付這種貪婪的釘子戶

...(恕刪)


我的觀點王家不是釘子戶!

貪婪的是其他利害相關人!

如果我是主事者,王家不參加,王家開高價,我不把王家劃進來就好,

房子照樣可以蓋!



也可能是一直盤算王家不劃進來利益差很多,所以搞到不可收拾,

說真的把王家房子蓋還王家最實際,不然請王家重新開個價!

如果我是王家,我想開個拾億,不多,真的不多!

如果王家不值拾億,把王家房子蓋還王家最實際!


拾億連談都不用談? 就是要連談都不用談,把王家房子蓋還王家!


都更法有偏頗之處
但重點還是在合於法律

而且建商給的五房 五車位 少說也有1億五的價值

grubba0204 wrote:
事實上
1. 王家就是被都更條例22條的多數決精神做掉。表答不同意,表決符合法定同意比例,仍可被核定。並不差他那票。
2. 北市都市更新條例14條:...(恕刪)應以不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為原則。就這樣被劃進來更新。


事實上是這樣嗎? 根本是王家在都審前沒有作為吧
要是這麼容易就可以用多數暴力通過都更, 不會上千個都更案
真的做完的只有個位數

要是王家在都審有叫, 比較可能的情況是都審不敢批
最後就破局, 樂揚退出, 36戶沒拆也沒搬, 一切就回到原點
更不要說王家其實可以更積極一點取得隔壁地解決袋地問題
這樣就沒有受多數表決的問題了

clwu5724 wrote:
我的觀點王家不是釘子...(恕刪)

事實就是,王家就是貪婪的釘子戶
不想賣就直接說,在那邊喊兩億、五億
本來一開始就有讓王家自己選
不想拆就直接喊不要拆
故意放消息,以為靠小手段就可以撈到好處
沒想到騎虎南下,到最後被拆了
拆的好,貪婪的釘子戶
怕熱就不要進廚房,還我ID哥
yenchee wrote:
事實上是這樣嗎? 根...(恕刪)


事實上並沒有任何一條法律或地方自治條例規定,王家只要提出書面無意願,他就可以不參加都更。所以我認為應該停止這個無根據的謬論。

依都市更新條例22條之多數決,與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14條,都審會把他畫進來,並沒有違法。(也就是說王家意願在所不問)

至於書面表答不參加後,都審會敢不敢批,不得而知,亦沒有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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