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錄蔡志揚律師代理上訴人或原告於訴訟上之主張。
紅字的部份可供大家思考,以明辯是非。
補充一下,蔡志揚律師也是王家最高行政法院訴訟委任律師。
所以,請某特定「支持者」不要亂批評蔡志揚律師的主張「不正確」。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100年度判字第2092號
上 訴 人 彭文淵
彭文亮
彭建仁
彭胡鳳英
彭鑫燻
彭龍三
林金水
簡文洋
簡文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 律師
被 上訴 人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郝龍斌
參 加 人 森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呈琮
訴訟代理人 許獻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6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上訴人起訴主張:
變換實施辦法第11條公開抽籤選配之規定。且依都市更新權
利變換實施辦法第20條規定,參加人未如期發放或提存拆遷
補償金,屬權利變換過程中之重大瑕疵。況都市更新事業之
實施,具相當於土地徵收之效力,是以,實施者未依法發放
或提存拆遷補償金,應類推適用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3項
之規定,權利變換計畫失其效力。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360號
100年5月19日辯論終結
原 告 彭文淵
彭文亮
彭建仁
彭胡鳳英
彭鑫燻
彭龍三
林金水
簡文洋
簡文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鳳嬌 律師
蔡志揚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郝龍斌(市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簡瑟芳
黃雅芳
謝明同
參 加 人 森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呈琮(董事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許獻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98年4 月
30日臺內訴字第0980078643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
決如下:
二、本件原告主張:
(三)權利變換計畫中載明拆遷補償金合計63,765,386元,惟實際
上並未發放,屬權利變換過程之重大瑕疵:
按「因權利變換而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其補償金額扣
除預估本條例第36條第2 項代為拆除或遷移費用之餘額,實
施者應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日起15日內發給之。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實施者得將補償金額提存之:一、應受補償人
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二、應受補償人所在地不明者。」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20條定有明文,與現住戶是否
搬遷無涉。本件權利變換計畫書中載明拆遷補償金合計63,7
65,386元,然而實際上實施者並未發放亦未提存,就此,都
市更新條例漏未規定實施者未發放補償金之法律效果,而有
法律漏洞,由於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有消滅及創設土地所
有權人產權之效果(參照都市更新條例第35條規定:「權利
變換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自分配結
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原有。」),且對於不願參與分配或小
分配面積單元而無法分配之地主,得以現金補償消滅其產權
(同條例第31條),故有相當於土地徵收之效力。是以,實
施者如未依法發放補償金,本於「相類似者,應作相同處理
」之「類推適用」(漏洞填補之法律續造),應參照土地徵
收條例第20條第3 項之規定:「需用土地人未於公告期滿15
日內將應補償地價及其他補償費額交該管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發給完竣者,該徵收案從此失其效。」(註:補償
金發給期限兩者均為15日)權利變換計畫案從此失其效力。
果如參加人辯稱「法無明文規定強制提存或時間規定」云云
,豈非謂參加人若不提存,亦無任何影響?至於土地徵收之
拆遷與補償,亦無同時履行地位,無所謂參加人主張同時履
行抗辯之問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883號
100年11月24日辯論終結
原 告 趙瑞煌
趙曼如
吳鼎生
葉乙元
何繡端
湯正昌
魏政助
謝玉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郝龍斌(市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辰熹
黃哲賢
蔡桂君
參 加 人 合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秀嬪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100年3月
28日台內訴字第1000042661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
決如下:
二、本件原告主張:因原處分變更都市計畫及劃定都市更新地區
之範圍,伊所有之房屋將遭全數拆除,故主管機關變更都市
計畫及劃定都市更新地區範圍之公法上單方行政行為,直接
剝奪或限制區域內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即伊之權益,具有
行政處分性質,伊自得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rleeplay wrote:
以下截錄蔡志揚律師代理上訴人或原告於訴訟上之主張。
紅字的部份可供大家思考,以明辯是非。
補充一下,蔡志揚律師也是王家最高行政法院訴訟委任律師。
所以,請某特定「支持者」不要亂批評蔡志揚律師的主張「不正確」。...(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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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就先幫他說了吧
某特定「支持者」會直接無視您列出來的白紙黑字、白紙紅字
這種論辯在他心中並不重要
他會咬死「公益」兩個字
然後繼續跟你咬文嚼字,或者抬出自己解釋的憲法
或者再創些名詞來拐彎罵人
例如說你「出於不善良之用心,不能明辨原初之本意,赤裸裸表現自己心靈之不當行為」之類
總之就是罵:你是壞心的壞蛋
然後做出結論:「胡扯集團果然都在胡扯」
其實講道理講不過別人
搞人身攻擊是很常見的手段
只不過他很懂得拐彎抹角
所以你也很難告他
哈哈
一笑置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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