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再次檢視 此次王家都更案

一則新訊息,出自:
文林苑三十六戶的居住正義FB

王家說:自始至終表達不願意參加都更?
http://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217540761689520&set=a.196522073791389.39438.196520353791561&type=1&theater

一則被永遠不被發覺的新聞稿,出自:
台北市議員林晉章研究室

文林苑案 市府辯護政策能力不足
http://www.ilovetaipei.com.tw/in-the-news/yioo/wen-lin-yuan-an-shi-fu-bian-hu-zheng-ce-neng-li-bu-zu

所謂的袋地通行權,是維護的是袋地地主的"個人利益",但也需顧及道路地主的個人利益。
這是對於"個人利益"的保障。

開放道路的地主可向袋地主人取得利益例如租金,但不包含原本持分分割後成為袋地的狀態。
並沒有牽扯到政府的公共利益或建商的商業利益。

lelotw wrote:
你的說法跟袋地通行權...(恕刪)






您的主張我大約了解了。但您的舉例可能有點問題

pensees wrote:
就是摸著邊就胡扯的最佳例子。王家獨立產權的房屋處在該地,並非那種「狹小畸零地」而是擁有相當坪數的獨立透天房,在整個都更案進行時,就建築設計方面有多方選擇!但,這一切都未如釋憲文解釋的:「政府應視當地實際情形,規定建築基地最小面積……」。


關於這個部分,我的了解是該土地是屬於商一,王家的土地的確無法滿足台北市政府(當地政府)所規定的建築最小縱深15米與最小單位面積的要求。加上未鄰道路,無通行權。因此還是屬於無法自行合法蓋房子的土地。


SORA-TATA wrote:
所謂的袋地通行權,是...(恕刪)


這些誰不知道,要勞煩你再來說一次?

重點是不限定要公共利益,就是私人利益,也可以限制他人的土地使用權益,了吧?


以下
截錄蔡志揚律師代理上訴人或原告於訴訟上之主張。
紅字的部份可供大家思考,以明辯是非。

補充一下,蔡志揚律師也是王家最高行政法院訴訟委任律師。
所以,請某特定「支持者」不要亂批評蔡志揚律師的主張「不正確」。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100年度判字第2092號
上 訴 人 彭文淵
 彭文亮
彭建仁
彭胡鳳英
 彭鑫燻
 彭龍三
 林金水
    簡文洋
 簡文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 律師
被 上訴 人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郝龍斌
參 加 人 森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呈琮
訴訟代理人 許獻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6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上訴人起訴主張:

變換實施辦法第11條公開抽籤選配之規定。且依都市更新權
利變換實施辦法第20條規定,參加人未如期發放或提存拆遷
補償金,屬權利變換過程中之重大瑕疵。況都市更新事業之
實施,具相當於土地徵收之效力
,是以,實施者未依法發放
或提存拆遷補償金,應類推適用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3項
之規定,權利變換計畫失其效力。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360號
100年5月19日辯論終結
原 告 彭文淵
 彭文亮
 彭建仁
 彭胡鳳英
 彭鑫燻
 彭龍三
 林金水
 簡文洋
 簡文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鳳嬌 律師
蔡志揚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郝龍斌(市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簡瑟芳
黃雅芳
謝明同
參 加 人 森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呈琮(董事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許獻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98年4 月
30日臺內訴字第0980078643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
決如下:

二、本件原告主張:

(三)權利變換計畫中載明拆遷補償金合計63,765,386元,惟實際
上並未發放,屬權利變換過程之重大瑕疵:
按「因權利變換而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其補償金額扣
除預估本條例第36條第2 項代為拆除或遷移費用之餘額,實
施者應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日起15日內發給之。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實施者得將補償金額提存之:一、應受補償人
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二、應受補償人所在地不明者。」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20條定有明文,與現住戶是否
搬遷無涉。本件權利變換計畫書中載明拆遷補償金合計63,7
65,386元,然而實際上實施者並未發放亦未提存,就此,都
市更新條例漏未規定實施者未發放補償金之法律效果,而有
法律漏洞,由於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有消滅及創設土地所
有權人產權之效果(參照都市更新條例第35條規定:「權利
變換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自分配結
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原有。」),且對於不願參與分配或小
分配面積單元而無法分配之地主,得以現金補償消滅其產權
(同條例第31條),故有相當於土地徵收之效力。
是以,實
施者如未依法發放補償金,本於「相類似者,應作相同處理
」之「類推適用」(漏洞填補之法律續造),應參照土地徵
收條例第20條第3 項之規定:「需用土地人未於公告期滿15
日內將應補償地價及其他補償費額交該管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發給完竣者,該徵收案從此失其效。」(註:補償
金發給期限兩者均為15日)權利變換計畫案從此失其效力。
果如參加人辯稱「法無明文規定強制提存或時間規定」云云
,豈非謂參加人若不提存,亦無任何影響?至於土地徵收之
拆遷與補償,亦無同時履行地位,無所謂參加人主張同時履
行抗辯之問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883號
100年11月24日辯論終結
原 告 趙瑞煌
趙曼如
吳鼎生
 葉乙元
 何繡端
 湯正昌
 魏政助
 謝玉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郝龍斌(市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辰熹
 黃哲賢
 蔡桂君
參 加 人 合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秀嬪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100年3月
28日台內訴字第1000042661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
決如下:
二、本件原告主張:因原處分變更都市計畫及劃定都市更新地區
之範圍,伊所有之房屋將遭全數拆除,故主管機關變更都市
計畫及劃定都市更新地區範圍之公法上單方行政行為,直接
剝奪或限制區域內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即伊之權益,具有
行政處分性質
,伊自得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rleeplay wrote:
一則新訊息,出自:文...(恕刪)

看了連結還真是讓人啼笑皆非(嘴巴說不要身體到很老實....)
再對照同樣拒絕都更住戶舉動
也讓人知道抗拒都更似乎也並非要多高深的法學知識
那王家到底在做甚麼??
當然以上論述有錯也請指導
個人認為
王家若真的在不知道不懂狀況下被拆
或許還值得同情
但若是再以知情卻以其他心思操作本次事件
或許往後真相大白(王家的確是希望藉由操作來獲取更高利益)
這些挺王家的人是否還願意挺王始終如一

pensees wrote:
不曉得是那一個暗地裏...(恕刪)


這種的說法很難看
管理員不就是管秩序的
kkmr wrote:
看了連結還真是讓人啼...(恕刪)


敝人是從一開始就不相信「王家不知情」這回事的
越來越多的證據,也顯示文林苑案只是利益喬不攏的釘子戶心態

除了這兩戶,台北市多的是「就是要比別人多拿一些」的釘子戶
人性的自私與貪婪,一覽無遺

其實,最好的辦法,就是讓王家「原樣重建
不只是原地喔,是「原樣重建」,今後再也不得改建
嗚呼,求仁得仁,得其所哉

豈止佛心
真是上帝的大愛來的






rleeplay wrote:
以下截錄蔡志揚律師代理上訴人或原告於訴訟上之主張。
紅字的部份可供大家思考,以明辯是非。

補充一下,蔡志揚律師也是王家最高行政法院訴訟委任律師。
所以,請某特定「支持者」不要亂批評蔡志揚律師的主張「不正確」。...(恕刪)



很精彩的 打臉資料


但是我就先幫他說了吧

某特定「支持者」會直接無視您列出來的白紙黑字、白紙紅字
這種論辯在他心中並不重要

他會咬死「公益」兩個字
然後繼續跟你咬文嚼字,或者抬出自己解釋的憲法
或者再創些名詞來拐彎罵人
例如說你「出於不善良之用心,不能明辨原初之本意,赤裸裸表現自己心靈之不當行為」之類
總之就是罵:你是壞心的壞蛋
然後做出結論:「胡扯集團果然都在胡扯


其實講道理講不過別人
人身攻擊是很常見的手段
只不過他很懂得拐彎抹角
所以你也很難告他

哈哈
一笑置之吧




寧古塔將軍 wrote:
很精彩的 打臉資料但...(恕刪)

笑很久了
懶得引言回他
因為實在是........沒營養阿

現在是文革時期,非我族類全部都是胡扯.
鬼扯蛋
就連符合他的期望支持原地重建也要說你胡扯
真的是聾子聽啞巴說瞎子看到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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