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meriver235 wrote:王家土地是袋地,王家...(恕刪) 您先了解袋地的定義,然後了解台北市自治更新條例的法條,還有建築法的法條再來談。今天大家是因為王家的袋地不能行動,不是別人的都更拖著他的袋地,請您分清楚前因後果。
路邊的浣熊 wrote:您先了解袋地的定義,...(恕刪) 還是在這打轉.一直打轉.死不轉出去.又教人用民法787條/建築法42條層面來解決都說人家往釋憲官司走了.等關刀吧(又說關刀太重了).一直打轉把事情轉到雞毛來.心思果然縝密.看關公(拿關刀的)如何說吧.不再跟你鬼打牆了.掰.
kelly590 wrote:還是在這打轉.一直打...(恕刪) 因為釋憲不是最快解決問題的方式,也有其他法律可以解決其問題時,與其等待遙遙無期的釋憲,不如先了解法律為何這樣訂定,是否有問題,有問題的話該如何修正,而這個個案的適法性有沒有問題。而不是一開始就先討論憲法層次問題,因為連法都不確定是不是有問題,何必進行到釋憲浪費社會資源。在決定詳細討論這個問題以前,我也已經預期到會有其他無法以法理溝通的人,但是這不代表討論會是白做的,因為有人會能理解到法條規定的道理跟原則,以及制定該法的原因,有人能鉤理解,並進而成為遇到相同問題時的知識背景時,就是一件好事。
路邊的浣熊 wrote:因為釋憲不是最快解決...(恕刪) 就是連法確不確定你都說了.現在市府跟建商也不確定(市府也表明請中央處理.中央也請市府自己處理.好像市府也要釋憲.好像啦.).沒人認為它錯.市府一切依法處理.不交釋憲.那該交給誰?用憲法曠日費時.浪費資源.當初用一大堆警力就不是浪費資源.這邏輯對嗎?也有其他法律可以解決其問題時那為何不先做好.再來確定拆不拆?現在就又別浪費時間.浪費資源?我也說了3贏的方式了.你有看到了吧.我也說了有台階快去做.不是嗎?千萬別等關刀真的砍下來.那時再來後悔.不管那一方.
kelly590 wrote:就是連法確不確定你都...(恕刪) 依照法律的方式就是拆除王家,把都市更新後的房產再還給王家,王家官司也由最高行政法院判定敗訴。這是在王家不願意改變袋地現狀時的最合法方法。若王家願意改變袋地現狀,王家建築物依舊,其餘36戶早就可獨立都更,目前看到的爭議都不會出現。
nibaba2 wrote:中華民國憲法第15條......明明就是私人合建案,套上都更外衣的問題建案還喊著依法行政....(恕刪) 如果不懂法律就不要拿法條來裝樣子~一個最高法院判決確定的案子~你要自行解釋不合法?不知道是什麼來頭?
路邊的浣熊 wrote:依照法律的方式就是拆...(恕刪) kelly5902012-04-05 17:45 #197文章編號: 34971808個人積分: 5回覆文章私人訊息引用連結載入圖片引言編輯收藏回報..路邊的浣熊 wrote:王家土地是袋地,王家...(恕刪)解決方方法只到民法787條/建築法42條層面(我還真不懂是啥),一開始就拿憲法來說真是關刀斬螞蟻。你認為一般人民都跟你一樣精通法令?那麼懂避重就輕?王家真該先認識你.就不會拿釋憲這關刀出來了.因為一翻兩瞪眼.沒協商的餘地了.現在還能用民法787條/建築法42條層面嗎?我不知道耶.我只想到關刀.那關刀出來的話你認為誰擔心????你為何會說真是關刀斬螞蟻?是說避重(關刀)就輕(改超級小刀)嗎?別搞到一翻兩瞪眼?果然是懂法令.那現在房子拆了.還能補救嗎?紅字部份.我早問您了.可能您沒看到.
kelly590 wrote:kelly59020...(恕刪) 民法787條是在王家希望保存就建築下的解套之法,而建築法42條是王家土地現狀與未來會碰到的問題,也就是他們最早可以揮動的小刀。然而到了今天還必須面臨舉不舉得動關刀的問題,而且很可能連關刀都摸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