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爭議中的36戶沒有居住權嗎?

timeriver235 wrote:
王家土地是袋地,王家...(恕刪)


您先了解袋地的定義,
然後了解台北市自治更新條例的法條,
還有建築法的法條再來談。

今天大家是因為王家的袋地不能行動,
不是別人的都更拖著他的袋地,
請您分清楚前因後果。
路邊的浣熊 wrote:
您先了解袋地的定義,...(恕刪)


還是在這打轉.一直打轉.死不轉出去.
又教人用民法787條/建築法42條層面來解決

都說人家往釋憲官司走了.等關刀吧(又說關刀太重了).
一直打轉把事情轉到雞毛來.心思果然縝密.

看關公(拿關刀的)如何說吧.

不再跟你鬼打牆了.掰.

kelly590 wrote:
還是在這打轉.一直打...(恕刪)


因為釋憲不是最快解決問題的方式,
也有其他法律可以解決其問題時,
與其等待遙遙無期的釋憲,
不如先了解法律為何這樣訂定,
是否有問題,
有問題的話該如何修正,
而這個個案的適法性有沒有問題。

而不是一開始就先討論憲法層次問題,
因為連法都不確定是不是有問題,
何必進行到釋憲浪費社會資源。

在決定詳細討論這個問題以前,
我也已經預期到會有其他無法以法理溝通的人,
但是這不代表討論會是白做的,
因為有人會能理解到法條規定的道理跟原則,
以及制定該法的原因,
有人能鉤理解,
並進而成為遇到相同問題時的知識背景時,
就是一件好事。
路邊的浣熊 wrote:
因為釋憲不是最快解決...(恕刪)


就是連法確不確定你都說了.現在市府跟建商也不確定(市府也表明請中央處理.中央也請市府自己處理.好像市府也要釋憲.好像啦.).沒人認為它錯.市府一切依法處理.不交釋憲.那該交給誰?

用憲法曠日費時.浪費資源.當初用一大堆警力就不是浪費資源.
這邏輯對嗎?

也有其他法律可以解決其問題時
那為何不先做好.再來確定拆不拆?

現在就又別浪費時間.浪費資源?

我也說了3贏的方式了.你有看到了吧.我也說了有台階快去做.不是嗎?
千萬別等關刀真的砍下來.那時再來後悔.不管那一方.
kelly590 wrote:
就是連法確不確定你都...(恕刪)


依照法律的方式就是拆除王家,
把都市更新後的房產再還給王家,
王家官司也由最高行政法院判定敗訴。
這是在王家不願意改變袋地現狀時的最合法方法。


若王家願意改變袋地現狀,
王家建築物依舊,
其餘36戶早就可獨立都更,
目前看到的爭議都不會出現。
nibaba2 wrote:
中華民國憲法第15條......
明明就是私人合建案,套上都更外衣的問題建案
還喊著依法行政....(恕刪)


如果不懂法律就不要拿法條來裝樣子~
一個最高法院判決確定的案子~你要自行解釋不合法?不知道是什麼來頭?
路邊的浣熊 wrote:
依照法律的方式就是拆...(恕刪)


kelly590
2012-04-05 17:45 #197
文章編號: 34971808個人積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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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邊的浣熊 wrote:
王家土地是袋地,王家...(恕刪)


解決方方法只到民法787條/建築法42條層面(我還真不懂是啥),
一開始就拿憲法來說真是關刀斬螞蟻。


你認為一般人民都跟你一樣精通法令?那麼懂避重就輕?
王家真該先認識你.就不會拿釋憲這關刀出來了.因為一翻兩瞪眼.沒協商的餘地了.
現在還能用民法787條/建築法42條層面嗎?我不知道耶.
我只想到關刀.

那關刀出來的話你認為誰擔心????
你為何會說真是關刀斬螞蟻?是說避重(關刀)就輕(改超級小刀)嗎?別搞到一翻兩瞪眼?

果然是懂法令.

那現在房子拆了.還能補救嗎?紅字部份.我早問您了.可能您沒看到.
jedijack wrote:
如果不懂法律就不要拿...(恕刪)


所以現在才要打釋憲啊.

你認為不能打嗎?

是誰不懂啊?誰裝懂?
kelly590 wrote:
kelly59020...(恕刪)


民法787條是在王家希望保存就建築下的解套之法,
而建築法42條是王家土地現狀與未來會碰到的問題,
也就是他們最早可以揮動的小刀。

然而到了今天還必須面臨舉不舉得動關刀的問題,
而且很可能連關刀都摸不到。
路邊的浣熊 wrote:
民法787條是在王家...(恕刪)


我不認為關刀摸不到啦.

打官司是看訴求對不對.

別搞錯訴求.關刀是絕對拿得起.

搞錯訴求神仙也拿不起.

這讓他們自己去解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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