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其實還是有辦法自地自建的喔

先說這是我個人的想法,

如果我是王家的人, 屋被拆已經是事實, 也不可能自己蓋回去,

就算可以蓋, 我也不要住在一棟貼在大樓邊的房子, 我應該會去爭取更多的權益,

盡快把家人重新安頓好, 繼續未來的生活, 繼續這樣搞真能搞出什麼名堂嗎?
這些話,沒人愛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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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長李鴻源昨(31)日表示,全台有1,000多個都市更新案持續進行,情況不同,不能混為一談,都更會繼續往前走。為避免類似事件再發生,內政部將在半年內修訂都市更新條例,未修法前仍須遵從現行法令。
bluenine wrote:
有種想法-不知對錯關...(恕刪)


你的推論剛好跟法理認定相反

構成妨礙要素得出現譬如書面的拒絕(寄發存證信函之類),不是說不表態等於願意,而是得明白說 No

沒有明白說No 在現今法規之下是理虧了

就像我指控一個人得舉證,舉不出我指控無效



dirtypoint wrote:
原來 內政部還可以無...(恕刪)

抱歉讓大大誤會了,原文應該是"內政部令緩拆?"不是","。謝謝指正。
bluenine wrote:
關注點應該先要求建商
提出 王家 確切"願意" 都更的證據


按照都市更新條例規定,這是一定要的,這份文件就是: 都更事業計畫同意書
文件下載連結: http://www.uro.taipei.gov.tw/DO/DownloadController.Attach.asp?xpath=public/Attachment/073011201363.pdf

依照都更流程,地主簽完這份文件,實施者須檢附所有同意書文件,造冊,然後送審。

還是說王家有沒有簽都無所謂了呢?

<以上部份修正>

當然没有簽.簽了連當釘子的權利都没有
李部長分明是睜眼說瞎話!

全台有1,000多個都市更新案和文林苑案都一樣, 都是依法都更!

不一樣的地方在於文林被民粹盯上了, 如此而已

公權力碰到民粹就是會轉彎


dirtypoint wrote:
內政部長李鴻源昨(31)日表示,全台有1,000多個都市更新案持續進行,情況不同,不能混為一談,都更會繼續往前走。為避免類似事件再發生,內政部將在半年內修訂都市更新條例,未修法前仍須遵從現行法令。


民粹根本不想解決問題
半年內修法..
那些民粹怎不申請釋憲?
怎不思考這段期間內如果有建商搶著依都更條例36條強要求代拆怎處理?

反正..民粹爽就好..至於怎解決問題..不關心


RAULK917 wrote:
李部總分明是睜眼說瞎話!
全台有1,000多個都市更新案和文林苑案都一樣, 都是依法都更!
不一樣的地方在於文林被民粹盯上了, 如此而已
公權力碰到民粹就是會轉彎


dirtypoint wrote:
內政部長李鴻源昨(31)日表示,全台有1,000多個都市更新案持續進行,情況不同,不能混為一談,都更會繼續往前走。為避免類似事件再發生,內政部將在半年內修訂都市更新條例,未修法前仍須遵從現行法令。...(恕刪)
修法會不會有不溯及既往的問題呢?
請指教

我沒有胸部 wrote:
修法會不會有不溯及既...(恕刪)


有信賴保護原則要遵守,所以要溯及的機會不是很高。
以大法官解釋為例,大部分都會說:某某法條或規定於00年00月00日起失其效力。

---------------------------------------------------
大法官
釋字第 525 號
解 釋 文:
信賴保護原則攸關憲法上人民權利之保障,公權力行使涉及人民信賴
利益而有保護之必要者,不限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參照) ,即行政法規之廢
止或變更亦有其適用。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
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除法規預先
定有施行期間或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外,其因公益
之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
上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
損害,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至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
違反上位規範情形,或法規 (如解釋性、裁量性之行政規則) 係因主張權
益受害者以不正當方法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者,其信賴即不值得保護
;又純屬願望、期待而未有表現其已生信賴之事實者,則欠缺信賴要件,
不在保護範圍。


釋字第 589 號
解 釋 文:
  法治國原則為憲法之基本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
及信賴保護原則之遵守。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
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受規範對
象如已在因法規施行而產生信賴基礎之存續期間內,對構成信賴要件之事
實,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之行為,且有值得保護之利益者,即應受信賴保護
原則之保障。至於如何保障其信賴利益,究係採取減輕或避免其損害,或
避免影響其依法所取得法律上地位等方法,則須衡酌法秩序變動所追求之
政策目的、國家財政負擔能力等公益因素及信賴利益之輕重、信賴利益所
依據之基礎法規所表現之意義與價值等為合理之規定。如信賴利益所依據
之基礎法規,其作用不僅在保障私人利益之法律地位而已,更具有藉該法
律地位之保障以實現公益之目的者,則因該基礎法規之變動所涉及信賴利
益之保護,即應予強化以避免其受損害,俾使該基礎法規所欲實現之公益
目的,亦得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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