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cglmo wrote:
規定就是這樣定的呀~...(恕刪)
規定不是這樣規定的唷,法律的規定是需要用路的人必須去申請地役權,並付出相應的代價
再說了,你要是真的那麼在乎法律的規定
那王家依法就是應該合併都更,應該拆除啊,而其他36戶和建商一點也沒有占到王家的便宜,王家就算合併都更,也有補償,有五戶,有車位,有甚麼損失?
大哥您別盡說些打臉的話ok?
shadow70717 wrote:
+1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但台灣人比較相信"合法"就一定合理.
亦把老百姓教育成,只要我不犯法,我就沒有錯誤可言,
但事實上法律並無法規範人類日益增生的各式犯罪行為.
就像立委老說"惡法亦法",但又老嚷嚷著要修法,
(修著修著不知修哪去,甚至愈修愈大條,修一個不食人間煙火 不知人間疾苦)
真是矛盾,惡法如果亦法,就代表惡法亦是其中一種合法的選擇,
既然合法,又何必修法?
理乃指陳天經地義之事,合理的必然該合法,但合法的卻不一定是合理.
人不求超凡入聖,但總要依憑良心做事.
immot wrote:
一個班上有 50 個同學
老師說他昨天夢到一組樂透明牌
保證中樂透頭獎, 現在要'好'班長集資去買彩卷
每個同學出 500
老師說要是中了頭獎,保證每個同學發 2000, 其他的歸老師
班上有 48 個同學都簽了同意書出了錢
只有兩個貧寒同學沒錢, 表示不願意參加
那兩個同學說你們自己玩吧, 如果中了, 那恭喜你們
'好'班長說不行,少數要服從多數,你們兩個一定要參加
'好'班長看到那兩個同學手腕上的錶,就搶了過去
'好'班長說,你們兩個就用這個錶來抵吧,應該可以當個 500
那兩個同學哭了,那可是上次生日爸爸買給的禮物
現在回家要怎樣向父母交代.(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