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再次檢視 此次王家都更案


peterTG wrote:
1.http://l...(恕刪)


我覺得閣下連司法權不能指揮行政權都看不懂,這樣還在跟人咬文嚼字,實在可笑!

台北市搞都更是可以不理中央,但是僅是理論上!

實務上跟中央唱反調,你要有自行承擔後果的準備!


所以文林苑案搞出來後,誰挺郝市長? 誰也不挺,台北市自己搞出特規標準,

別人不會好好拆你會,那是誰的錯? 為什麼中央要挺你?

其實,中央已經夠給郝大市長面子了,除了去年內政部長講了居住不正義外,沒多踩郝市長一腳!

郝市長想繼續硬幹,當然一切合法,但死的就是他的政治生命!


我很早就說過,小小一個王家,搞好好拆一點都不困難!

但重點是有人出來揹黑鍋!

顯然網軍跟嘴砲專家,出來揹黑鍋的可能性是沒有的!

這也是你一向感覺良好,但卻完全拿王家沒輒的現實!
ZZZ ing wrote:
不知道你說這麼多廢話...(恕刪)

統籌款是kuoyuan1問的,我只是解答他的疑惑...
他似乎有把所有東西都混在一起談的習慣,我也跟他說過很多次了,他甚至沒弄清楚糾舉權是誰有,認為只要是監察單位就有的...這我也明確指出,依學理單位討論應該賦予,但現實五權分立並沒有賦予,所以講到糾舉,只有監察單位。

其他相關問題都僅在回答他的問題,請問你所謂廢話是?
也對,對於一個不看他人前後文,只會對著一個點亂噴的人來說,什麼都是廢話。

ZZZ ing wrote:
我覺得閣下連司法權不能指揮行政權都看不懂,這樣還在跟人咬文嚼字,實在可笑!
台北市搞都更是可以不理中央,但是僅是理論上!
實務上跟中央唱反調,你要有自行承擔後果的準備!

1.我從來沒說過司法權可以指揮行政權,這是你說的。
2.我從之前就講的很清楚,你根本不看文就在那亂戰,說誰可笑來著?
3.我再再強調:司法單位是兩造有衝突做判決的單位。,請問我哪裡說司法權指揮行政權?
請回去重頭看文,看完再來說...農曆七月還沒到,我寫的那麼清楚你要跟我說沒看到,應該不是鬼遮眼了...還是去看一下醫生比較好。

至於你說地方如果跟中央唱反調會怎樣?
我都不知道陳菊大姐這些非國民黨的首長這幾年是夾著屁股撐過來的

你先搞清楚什麼東西是中央可以管的,什麼東西是中央不可以管的,再來說嘴吧。
都更拆不拆王家是地方首長的判斷,中央根本不會也不該強行介入干涉,更何況司法有規定必要時可以強拆,且強制多數決依然有效,大法官釋憲並沒有針對此二項做其他解釋,因此依現有法規,台北市長如果依其職權下令拆除,我很想知道,請你告訴我,台北市要承擔什麼樣的後果?

現在問題是卡在大法官釋憲文說當初只開公聽會這個程序不夠嚴謹,所以市長目前暫時不動也是這個原因,推測一來是希望拖過任期與都更修法一年,二方面是在為自己後續政治生涯鋪路,並不是因為強制多數決或強拆法這些點上有問題,你還搞不清楚狀況?
所以我前面說你們從頭到尾都是拿是政府的行動在解釋法律,根本沒有邏輯上的順序關係,有沒有說錯?
地方制度法
第二十五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
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
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

第三十條
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第一項及第二項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
第三項發生牴觸無效者,由委辦機關予以函告無效。
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第四十三條
直轄市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議決委辦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縣(市)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議決委辦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鄉(鎮、市)民代表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牴觸者無效;議決委辦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縣規章、縣自治規則牴觸者無效。
前三項議決事項無效者,除總預算案應依第四十條第五項規定處理外,直轄市議會議決事項由行政院予以函告;縣(市)議會議決事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予以函告;鄉(鎮、市)民代表會議決事項由縣政府予以函告。
第一項至第三項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第六十二條 直轄市政府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直轄市政府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直轄市議會同意後,報行政院備查;
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規程,由直轄市政府定之。

第七十六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其適於代行處理者,得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逾時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對前項處分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訴。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得審酌事實變更或撤銷原處分。
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決定代行處理前,應函知被代行處理之機關及該自治團體相關機關,經權責機關通知代行處理後,該事項即轉移至代行處理機關,直至代行處理完竣。
代行處理所支出之費用,應由被代行處理之機關負擔,各該地方機關如拒絕支付該項費用,上級政府得自以後年度之補助款中扣減抵充之。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對於代行處理之處分,如認為有違法時,依行政救濟程序辦理之。

地方制度法規第四章太長,只剪貼一小段,你可以自行參考。

行政院不但可以動台北市長,還可以動台北市政府。

你對法律的認知還真不是普通混,你當初法學概要有及格嗎?

既然你連法條都搞不清楚了,剩下的你說的也是廢話,不予置評。
kuoyuan1 wrote:
地方制度法規第四章太長,只剪貼一小段,你可以自行參考。
行政院不但可以動台北市長,還可以動台北市政府。
你對法律的認知還真不是普通混,你當初法學概要有及格嗎?
既然你連法條都搞不清楚了,剩下的你說的也是廢話,不予置評。

我想我們談論問題的架構是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對吧?
請你把各縣市政府依法行政之下,仍能被行政院動的條款抓出來給我看。

我是有看到各縣市政府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這種狀況發生時才能被動...其他狀況呢?

既然你談到對法律的認知,你應該想過各種狀況吧...
假設你今天是行政院長,你看台北市長不爽,你直接動他給我看...有本事的你就告訴我台北市長絕對不能忤逆中央主管機關...
如果你的結論是這樣,我想你應該不會聽到中央地方不同調這個詞...

如果你要說牴觸中央法令,我前面也說過了,有本事中央就頒布法令或公告,現實狀況是沒有,所以我前面有沒有說過僅憑中央機關某人說過的話,就拿來當令箭是不是沒有行政效力?
如果你懶得找可以講一聲,我可以花時間把原文翻出來...實際行政上的東西,正式命令和首長隨便講的話,哪個有效力哪個沒效力,你自己評估。

另外我也說過,你根本抓錯重點了,請看前文...如果講到這樣,你還不懂的話,也沒什麼好說的。

最後,不好意思,我在學校法學相關科目都是高分過的,反倒是你連監察院才有糾察權,其他明定之監察機構並沒有糾舉權都不曉得,你國中公民有修過嗎?
阿~我都忘了國中是義務教育...沒過也能畢業,對吧?

peterTG wrote:
基本上,不甩這兩個字...(恕刪)


對只會硬扯的人真累

1.有人說過多數決不存在嗎 妳腦補太過度了

2.不能解讀法律要幹嘛

3.廢話 做或不做是市府決定 法院建商都沒權逼市府

4.大法官現在沒釋憲表示以後不會嗎 而且現在法規被監察院糾正 當然還不需要釋憲

還有給你一句話 只要王家一天不同意 就算你法規再好都沒權力拿下王家

peterTG wrote:
1.再貼一次給你,最...(恕刪)


我想, 為什麼大法官不對強制拆除進行解釋,其原因應該是,不想堵住政府在特定情況下
"得"強制執行的權力. 如果大法官直接說"強制執行"違法,那麼,一些本於公益性質的
強制徵收,也一併可能被堵死(政府在執行強制徵收時,需先提出證明其為"公益").但為避免
政府基於此法漫無標準的侵害人民財產,因此認為應從嚴規定其流程,並且其比例應隨時
隨人民觀感而修訂之(所謂隨人民觀感,就是應按照"此時"民眾認為多少比例合理,就應修正
到多少,以避免引起人民公憤). 因大法官不進行個案的解釋,只能就通案處理,所以才只能用暗示,
而不明白告訴大家. 也因此只能在部分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書中呈現吧.
peterTG wrote:
釋憲並未處理具有爭議的《都更條例》第36條「強拆條款」令人遺憾;而受理申請的《都更條例》第22條第1項關於提報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的「多數決原則」也未獲大法官認定釋憲,讓人深感美中不足。

寫這麼多,郝市長依何法令可以立即要求文林苑動工?

郝市長為何不立即要求文林苑動工?

peterTG wrote:
依據現有都更法,若執行強拆屬不屬於依法辦理?

你真的了解文林苑?

若是現在才要強拆,保證因為北市府無法就原公共利益數據提出說明,都更案成立與否都是問題。

而且王家拆都拆了,現在郝市長能動的,就是下令文林苑立刻動工。
你還緬懷去年三月二十八日的事情做甚麼?
難怪覺得你說的好奇怪。

peterTG wrote:
我只要證明台北市轄下單位最後都需要台北市政府的一紙公文才能辦理業務,而非中央單位的公文就能指揮地方機構辦理,我就已經證明完畢了

所以台北市政府請示中央主管單位這件事,你是從來沒聽過,還是故意當作不知道?
市府未欺瞞文林苑同意戶 仍將持續努力溝通

難道你是以一個台北市基層公務員的眼光,自行解釋法律?見樹不見林啊!

就像我三歲的兒子,要做甚麼只要老爸答應就好。
所以在他眼中,老爸是全世界最偉大,沒人可以管他。
但實際上,我只是社會上不起眼的小人物,被管的死死的。
peterTG wrote:
當初瞧不攏的是某一筆獎金要不要發,以及每員發多少的狀況,中央單位和地方的認知不同,最後是依地方政府指示辦理。...(恕刪)

沒有適法性問題的話, 幹嘛擋人財路? 重點在自保
當然是先提醒一下, 你要硬上, 那就請便, 自行負責, 和我無關
若是出包, 甚至於檢調跑來, 就說你看我有簽注反對意見, 是他硬上,和我無關
我不要當余文, 不要抓我去關
也有是下級先發了, 上級發現有點適法上疑慮 (但沒違法), 就糾正,
下級就說可是我已經發了, 上級就那說下次不可以, 也不會收回
有人檢舉再說

科長級通常是提供是否適法意見, 再上去局處長就要考慮政治社會效應
執政政治人物重點是要想如何在最低政治社會成本下興利,
只講法律不考慮政治社會效應, 就是把自己格局變小
也失去四年一次政治表演機會

peterTG wrote:
因為我們單位本身就是北市轄下單位

這也是公務員四平八穩答案
不怕官, 只怕管, 只聽打你考績的, 不然考績獎金就飛了
peterTG wrote:
打電話給某單位說聽中央的

他們是說他們是中央的下級單位, 中央是他們長官,
公務員四平八穩答案
當然不可能講細節
難道如何清垃圾也聽中央的? 中央才不管這種雞毛蒜皮小事
不用大腦想也知道不可能
=======
上級管下級通常是靠錢
不怕官, 只怕管, 只聽打你考績的, 不然考績獎金就飛了, 當然乖乖的
有沒有不甩主管的人... 有... 但你不能說主管不是他的長官
機關之間通常是靠錢和人
通常是下級來要錢, 那上級就說我的錢給你要如何如何用
這就不是等於聽上級的?

你不照我的話, 可以, 上級心裡就說, 那下次給少點...
拿錢的可以賭下次長官忘記或換人, 呵呵

peterTG wrote:
當公務員如果當到連一點私底下的風骨都沒有,那我說真的國家真的會完蛋......(恕刪)

認識很多基層私底下講怎樣怎樣多有風骨, ....只是自爽而已..
開會要他們說出來..或是簽上來. 又不敢
peterTG wrote:畢竟各職場都一樣,有站著走的人就有趴著走的狗,你不能因為有地方樂於當中央的狗,就說全地方政府都是中央的狗

重點是要想如何能從長官那裡拿到你想要的來興利, 對社會人民有幫助,
這樣叫我當狗給上級磕頭我也願意

叫我去要獎金, 上級有意見, 我當然有風骨的對上級說, 這是我該做的,沒有就算了
(當然下屬最常說因為你們根本不缺錢,不知道缺錢人的痛苦..這是打擊士氣,撕裂向心力....真的嗎?)

人人只想自己獎金, 不想興利大事, 國家才真的會完蛋....

kuoyuan1 wrote:

而且王家拆都拆了,現在郝市長能動的,就是下令文林苑立刻動工。


請教一下,郝市長憑啥下令文林苑動工?
handymanSG wrote:
請教一下,郝市長憑啥下令文林苑動工?

這正是我問PeterTG的話,

是他說郝市長即使讓文林院動起來,中央也不能對他怎麼樣的(前兩頁就有寫)。

你應該去問他。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59)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