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k2001 wrote:現在很多都市更新建物,蓋出高容積、高公設創造都更後的高房價、高利潤、高管理費這真的是都更居民要的房屋改建嗎?現在的都市更新是以什麼的角度為出發點?創造高利潤?還是提升原居民的居住環境?...(恕刪) 有接觸過談合建或改建的或許就有較良心的建商或營造廠會跟地主溝通是以自住為前提?還是以建後的價值為前提?是以建後的價值為前提~會建議將建物價值盡量提昇如~高級建材.高公設.鋼骨.高樓層...這樣的缺點是營造成本大幅增加.相對地主分回的實坪比例會較低.日後的管理費會較高好處是賣價會較高.且多出較多的公設可賣如是以自住為前提~會建議將建物價值盡量提昇如~建材實用就好.公設基本就好.鋼筋水泥架構.樓層不要過高...這樣的優點是營造成本較低.相對地主分回的實坪比例會較高.日後的管理費會較低缺點是賣價無法撐高.且公設比低.可賣的坪數也跟著低話說回現在的都更建物建商似乎都是以建後的價值為前提~而非以原住戶自住為前提~
killy_chu wrote:會有建商開頭就這樣問...(恕刪) 談合建或改建的.地主在跟建商談條件時.有的會提及此問題至於現在的老舊公寓都更.倒是沒聽說都更建商跟老舊公寓住戶談這些大多是談1坪換1坪及都更後多有價值
王家案至今仍然風風雨雨,但不難發現無論新聞媒體、在野黨議員(or立委)甚至是社會大眾的想法幾乎都向王家靠攏,站在王家的立場發聲。沒有錯!都更案絕對有它不合理與不公平之處,今天如果換做是我的房子被列入”強制”都更清單,我相信我的反應也會像王家一樣。但是如果今天換個立場想呢?如果換做以社會大眾利益的角度來思考呢?十年後大家還會有一樣的想法嗎?不知各位有沒有印象,十幾年前北市徵地蓋捷運木柵線,徵地建大安森林公園的情景,再加上捷運施工的關係導致復興南路天天塞車,當年的罵聲絕對比現今猛烈,因為北市府惹到不只兩戶居民,而是原本在那塊土地上的一千多位居民。但是今天呢?北市以這兩項建設為傲,市民受用無窮,但有誰記得當年下決定的市長是誰?有誰記得這其中的風風雨雨?今天有議員砲轟北市府”鴨霸”,說”這種事只有在極權國家才會發生”,對!沒錯!最好的例子就是大陸,政府說一沒人敢說二,但請看看人家的成果,過去十年大陸成長多少?而台灣又成長多少?(或者說:有成長嗎?)王家案絕對有它不合理與不公平之處,都更過程一定會有衝突,”為了多數人的利益而犧牲少數人的權益”聽起來很不合理,但請仔細想想,十年後你還會說同樣的話嗎?
我猜我也早晚會被人打成工讀生吧不過即使是這樣我還是不了解人的思想為何可以這麼線性因此我還是註冊了這個帳號也發了這篇文法律法律從最高階的憲法開始是為了保障人民的同時也在各方面的限制人民的各種權利問題一法律公平嗎?理論上他保障並限制每一個每一個受管轄者但是在實務上為了現實各種情況的細則設定法律同時也在製造不公平酒駕每一個都該被抓可是受限於人力物力現實上做不到繳稅每一個都該繳可是為了各種政策需要有著種種優惠措施所以我賺得比你多卻可能繳得比你少這公平嗎?最公平是不是不論貧富只要是人就抽1/10?法律永遠也只能做到立足點的平等卻永遠不可能做到人人滿意所以看法律其實應該要看他的立意立法精神要比法律的表像來得更有意義問題二法律保障有錢人法律當然應該保障有錢人當你汲汲營營的在謀生之時有錢人有更多的空閒去鑽研法律有錢人有更多的資源去得到懂法律的人的幫助一個人是電腦白痴只知道操作一個人有概念了解該組裝電腦的原理一個人了解如何組裝電腦同時有資源確實的組裝過當電腦硬體出問題的時候誰最有能力解決?誰最可能在送修時不被不肖商家剝削?一個人完全不懂法律一個人略懂法律卻沒資源得到相關幫助一個人略懂法律且有足夠資源去得到幫助當法律事務發生在他身上的時候誰會得到最好的保障?這公平嗎?也許你認為不但是我要告訴你這個http://www.ssdo.taipei.gov.tw/ct.asp?xItem=21987&ctNode=3890&mp=124011這個是用來補救這種不公平的它不可能完美起碼你可以得到最基本的法律上的幫助公共利益公共是什麼?一人以上?十人以上?我不敢定義利益呢?這個我懂舉凡金錢、地位、權利都是利益同時感官、感情、關係也都是利益讓我覺得爽的就是利益讓我不爽的就是侵犯我的利益只是有的爽(或不爽)的合情合理合法也有爽(或不爽)的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所以簡單來說一定數量的人的爽與不爽就是公共利益前面提到法律法律保障同時限制人民的權利這個我想大家應該沒有疑議那就以一個熱門話題來說吧稅改很多有錢人賺得與繳得不成比例逃漏稅是犯法在此不討論可是節稅避稅造成多賺少繳公不公平呢?如果你認為為了鼓勵投資、營造投資環境而立法造成的繳稅漏洞是不公平的那當然節稅避稅是不對的但是這樣就一定好嗎?這些獎勵或者變通的方式造成人的濫用去鑽法律漏洞那是人的問題不是法律的問題因為人力有時而窮一億個愛因斯坦彈精竭慮也不可能造就一部法典能永續永遠能無窮無盡能面面俱到所以我們能做的不是讓所有人不論貧富通通繳10%而是去探討這些造成例外的法律他本來的用意是什麼立意良善的繼續有漏洞的堵上不合時宜的修改回到這次的事件最基本的從法律看起如果有違法的先抓出來這樣事情最容易解決這件工作板上有前輩作過不過相當多反對者永遠避而不談所以我在前面才說了一大堆的東西作為引言而要討論這件事唯一的起點卻只有這一個我是很想貼營建署公告的都更條例共62條上來跟大家討論不騙各位我本來已經以個人極其淺薄如同路人你我的法律知識試著去簡化這62條(已完成到獎勵部份第四十四條處)可是這樣做實在是浪費大家的時間所以不如貼糖果緞帶大的發文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56&t=2664187&last=34894735重新再次檢視 此次王家都更案更加的淺顯易懂你願意去了解都更法的就會了解到王家的被納入是因為如果其他人自己玩王家這兩塊地將來就是廢地http://img560.imageshack.us/img560/131/76742829.png網友貼的圖片請再看http://maps.google.com.tw/maps?q=25.097455,121.524614&ll=25.097443,121.52466&spn=0.002048,0.004128&sll=25.097582,121.524490&layer=c&cbp=13,8.1,,0,18.71&cbll=25.097447,121.524546&gl=tw&brcurrent=3,0x3442ae741e185a49:0x8c8db93eb1d0d2b6,0,0x3442ac6b61dbbd9d:0xc0c243da98cba64b&t=m&z=19&panoid=y8Dte-NGd0DrYX5O8y3fLggoogle街景圖誠道館招牌下方的人行步道是將來王家的唯一進出道路其實不管建築線與建照的問題這兩戶將來已無改建甚至修繕可能為何因為連接捷運的地方是可供人行出入但是試問改建修繕時大型機具如何進出騎上紅磚道???????王家堅持他有臨建築線我沒特別注意該依據的法律名稱不過似乎是因為捷運松山線所設置的特別條例Ok !Fine特別條例應該是因地制宜吧怎麼會變成通例我打這篇文章不光是為了支持誰反誰主要是希望大家能增進對事情的了解希望能有更清楚這部分的朋友給大家指教就算建商把801跟803置換802且給予同樣地坪重建他仍然被778跟應公廟夾在中間正前方仍是804然後要為袋地解套本都更案還需留出巷道(這巷道需要多寬才足以解決袋地問題請高人指教)第一是王家本身重建費用第二是巷道費用這筆金額該由誰出?如果把王家拉到上方後街甚至面臨士林橋那王家的得益(地段變得更好)該如何計算?這是最好的例子何以袋地不准予以排除因為都更法不允許都更造成袋地不允許的理由就是因為袋地地主如果不願參加這兩塊地就等死了那這個更新案在都更法內就是無法立案因為該案無法達到改善市容的公共利益不適用都市更新之後可不可以讓其他人合建似乎可以這部分有待對相關法規有認識的先進指導就我的認知不適用都更法就似乎只能夠用合建的名義那就不會有容積獎勵誰想做誰賠錢這一塊地永遠看起來都是低矮老舊加違建以上那就要先開始考慮在不違憲的情形下(違憲放在後面)美化市容是不是屬於公共利益?請問各位這兩戶看來有美觀可言嗎?確實美觀無關戶主的感情金窩銀窩不如我家的狗窩這個沒人可以有意見如果美化市容是公共利益那就是拆除有理王家損失了感情但請注意並沒有損失金錢(因為權利變換永遠是他的)其餘的改建戶與建商實在是有受到損失的如果美化市容不是公共利益那打個也許不太恰當的比方亂扔垃圾就無罪了公共利益永遠都是成就此利益的人事受害者補償條件多好都難免受害此前我很少關心這類事務所以不管樂生或者大埔我都沒有足夠想法因為我不曾試著去攫取足夠讓自己做判斷的資訊違憲憲法的層級太高我不敢說什麼不過提供兩點思考第一我支持釋憲因為目前看來這是唯一解套方式不過即使釋憲曾有很多偉大且成功的成就仍然很難逃脫是招數出盡之後的推拖戰術最佳前例就是死刑的釋憲我是支持廢死的但是當我看到出到釋憲這招我就知道其實已經沒招了我是很想笑的第二在大法官解釋前無罪推定就是只能認為疑似違憲而不是我認定其違憲我想這裡面還是有很多不完善與不足夠之處絕對歡迎指教
用這世界本來就是不公平的來合理化不公平那我們為什麼要追求公平?如果這世界本來就不正義的我們又何必追求正義?而公共利益如果要逾越人權那麼就必須要對公共利益有更嚴謹的認定不能用"美化市容"這麼籠統的東西來呼嚨畢竟對於美的認知因人而定如果要用一個""因人而定""的標準來凌駕人權這樣會造成天下大亂其實在別的討論串中 大法官再對於土徵法中的公共利益就有明確的定義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454&t=2660843&r=4&last=34928229由於是都更屬於台北市自治的項目就我個人以為這公共利益""至少""必須是全台北市民所能共享的才能稱之為公共利益很明顯的文林苑這36戶並不足以代表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