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f211434 wrote:
我從來沒有質疑過這點...(恕刪)

我查了你的發言紀錄,我想解釋應該是白搭。

你都認為801和803號地應該為了802號地犧牲,那我還能說甚麼呢?
極力追求自己權利不被犧牲,無限上綱的人是妳才對吧!
kuoyuan1 wrote:
kf211434 wrote:
我從來沒有質疑過這點...(恕刪)

我查了你的發言紀錄,我想解釋應該是白搭。

你都認為801和803號地應該為了802號地犧牲,那我還能說甚麼呢?
極力追求自己權利不被犧牲,無限上綱的人是妳才對吧!


,...(恕刪)


請你花點時間搞清楚狀況,目前是802地的地主和36戶,因為法律規定保護畸零地,無法排除王家。

王家是都更申請期間不提出退出,等都更通過才謊稱不知情反對,法院敗訴後,以謊言激起抗爭。


王家犧牲甚麼,加入都更,王家不能蓋屋子的畸零地解套拿近一億的5房5車位。

王家要鄰地非法排除他的畸零地,王家蓋不了屋子,也害別人蓋不了。


如果把王家合法排除,依照林晉章議員的資料,要有300多平米劃給王家擺脫畸零地,王家願意買單嗎?

802地主被迫一起退出都更,和王家一樣,只能自費蓋面積8米X8米的小透天,802地主有錢自費嗎。


還有,明明是bBar0402主動提文林苑,我才回文,在你的發文,變成"你沒來之前,有人說過文林苑嗎?"

你要是要暴"你自己想想賴科興和樂揚的關係吧"和"我實在是不想將文林苑的底層,"

就暴吧,不過請拿出真憑實據,不要只有一張嘴,如王家和聯盟的懶人包一樣,滿紙謊言。






kuoyua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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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09 23:05  #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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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huangtw1980 wrote:
這棟大樓本來就不該集...(恕刪)

你沒來之前,有人說過文林苑嗎?
就是為了幫你澄清,才會又讓文林苑的魅影在此重現。

你自己想想賴科興和樂揚的關係吧!我相信你知道得一清二楚。老是故意隱藏真相,早讓人看穿你的身分。36戶只是伱虛幻的藉口罷了!

我實在是不想將文林苑的底層,包括樂揚的動作在你的樓揭露,因為於事無補且容易被告。

還給我們一個可以討論都更大方向的樓吧!



Erichuangtw1980 wrote:
請你花點時間搞清楚狀...(恕刪)


來!

你講一下畸零地旁土地, 該如何建築?

不講王家, 其他土地怎會不能建築?

你肯自己預留畸零保留地, 不就照建了嗎? 王家要蓋就得買下去,,
但是你本身完全合法,也可以申請建照啊!
現在樂揚跟36戶要的不就是盡快動工嗎? 你管王家去死?

再者, 王家是畸零地沒錯,你開過畸零地調解會嗎?
調解會會做出什麼樣的決議, 你知道嗎?

其實怎看就是樂揚拋不下王家的土地而已, 樂揚一開始跟你的口徑完全一致..
說不能排除王家, 後來市府協調時就推說 36戶不同意..
可是人家永春案同意戶卻是直接排除彭家!

總之, 樂揚一開始就沒打算放棄王家,到現在為止都還在作夢...
一點也沒有放棄王家的誠意..

拜託你, 或你們家老大, 不要再自欺欺人了.. 真要把人當白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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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都更法, 名為公益, 實為圖利私人, 以建商, 炒家及精華區住戶為主...
都更以圖利為目標, , 不是根據必要性, 而是根據"可否獲利"為成案標準..沒有公共利益..
政府公權力不應介入民間圖利行為... 多數決及強制拆除是沒有正當性的
-----------------------------------------------------------------------------

Erichuangtw1980 wrote:
請你花點時間搞清楚狀...(恕刪)


只問你當初送審時到底有沒有包含王家在裡面
kuoyuan1 wrote:
我查了你的發言紀錄,...(恕刪)


那反過來說,802就該為801與803犧牲?

說的好像社會就像是個分手擂台一樣,不是你死就是我活

前面提過了,鑽牛角尖並沒辦法解決問題

如果你已經鑽牛角尖鑽到不知道該說些甚麼,那就啥都別說,去思考一下癥結點到底在哪裡吧

為啥我那時會特別提到802

就是因為當時所有人都只把問題聚焦在801與803

然後把畸零地與王家劃上等號,一時之間王家成為了全國畸零地的代表

侵害王家,就是侵害全國畸零地主的權益

卻忽略掉了這一案中,有一戶處境與王家最接近,卻選擇都更的一戶人家

當有人一直質疑外界一直用這些法規法條、用多數決去侵害王家權益時

卻不知道他們同時也是在用同樣手段在侵害著802地主的權益

所以我才說事情不會只有對錯兩面

當你在保護某方時,其實同時也是在侵犯另一方,正義使者並沒有那麼好當

肥貓宅男 wrote:
只問你當初送審時到底...(恕刪)


為了維護世界的正義和平..
樂揚建設當然是有把王家納在裡面啊!!!

樂揚是打死不貪圖王家土地的... 是市府審議會, 或是法官要求王家非得納入的..


其實若您有興趣去查查台灣一般畸零地的處理方法..
應該會發現文林苑案的處理法真是"獨樹一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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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都更法, 名為公益, 實為圖利私人, 以建商, 炒家及精華區住戶為主...
都更以圖利為目標, , 不是根據必要性, 而是根據"可否獲利"為成案標準..沒有公共利益..
政府公權力不應介入民間圖利行為... 多數決及強制拆除是沒有正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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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f211434 wrote:
那反過來說,802就...(恕刪)


802地犧牲了什麼?
王家要他家獻地圖利嗎?

反過來講, 801,803卻是要把自己土地產權獻出..
兩者怎相比?

這就跟我前幾天講的"擴建權"笑話..
你要擴建, 鄰居就得拆掉! 否則就是妨礙你"擴建權"?

其實你真的去看過台灣畸零地建築該怎處理嗎?
去查查吧?!!! 就知道文林苑案實在是很"特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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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都更法, 名為公益, 實為圖利私人, 以建商, 炒家及精華區住戶為主...
都更以圖利為目標, , 不是根據必要性, 而是根據"可否獲利"為成案標準..沒有公共利益..
政府公權力不應介入民間圖利行為... 多數決及強制拆除是沒有正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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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oyuan1 wrote:
我只覺得政府應該堅持立場,既然覺得文林苑基地巷弄狹小,就應該要求郭元益一定要加入都更。
否則現在人口變多,巷弄出入口寬度不變,交通和消防上真的沒問題?8...(恕刪)


如果只看都更受害者聯盟的片面資料,就會誤解。

google 一下,正確的資料都在網上。

如果有到過文林苑的現場,也了解文林苑的規劃,就會了解,

原來巷弄狹小的問題,這個都更案的實施已經有所改善。


根據都市更新研究發展基金會的資料

依消防署統計,四、五層樓老公寓是發生火災比率最高的建物類型,因此就老建物本身改建,就有改善消防機能的效果。

再審視整體地區,更新前基地西側之文林路雖是17公尺寬之計畫道路,但士林橋上坡路段卻在附近開
始,以致基地境界線與士林橋墩之間的計畫道路僅約2公尺淨寬,雖現有建築已自行退縮約1.4∼1.7公尺,但仍不利於消防救災。基地本身內部也存在一條曲折的無尾巷(文林路560巷),巷內的住戶長期存在著不易被救災的恐懼。另外,基地北側的未開闢計畫道路,消防車無法通行亦不利
於逃生。
現況的這些防災困境,建築設計做了以下的努力:對於基地西側的部份,更新後仍自願退縮1.4∼1.7公尺供作地區車行,此外,再退縮4.3∼4.6公尺寬的人行步道,其設計順平且無設置任何障礙物。這樣的設計提供了8公尺淨寬的消防救災通道及空間。更進一步言,也讓消防車向北更深入更新地區達33公尺,對於基地西北側未納入單元的5、6層樓建築物提供更佳的消防安全保障。基地內無尾巷的消防問題,透過整體開發後自然迎刃而解,至於北側臨基地部份的計畫道路開闢,也提供了社區更好的防災逃生動線。






至於,在網發言,對於不同意見的人,就要套上標籤,這是已經是鬥爭而不是討論,希望在mobile01發言的人,要自重才好。
kuoyuan1 wrote:
否則現在人口變多,巷弄出入口寬度不變,交通和消防上真的沒問題?

kuoyuan1 wrote:
每年大賣場都要消防安檢,逃生口堆了東西要被罰。那現在政府帶頭在逃生巷弄建了人行道、放了號誌,阻礙逃生,要怎麼辦?

Erichuangtw1980 wrote:
如果只看都更受害者聯...(恕刪)

你既然都貼圖了,就請大家注意巷弄入口的建物(郭元益及舊公寓)並未加入都更,也就是巷弄兩側的寬度未達消防安全要求。

北市消防局也公開表示過,若有火警,須拆除號誌,消防車單輛利用人行道魚貫駛入(一次一輛,水用完了在倒車出來換下一輛)。

內部拓寬又如何?路口永遠是瓶頸。
若這樣叫改善消防安全,那大賣場在逃生口堆東西有何理由開罰,火警時再搬就好了,不是嘛!

如果只看老闆的資料,從不認真思考,那回答的言不及義,也是正常的。
kuoyuan1 wrote:
你既然都貼圖了,就請...(恕刪)


你可以上google map 的衛星圖看看。

郭元益面對文林橋,已經有退縮和文林苑的退縮面差不多。

南面的路面是8米路,

西面也退縮和捷運距離6米以上,

北面,建商需要提撥經費供市府徵收土地作6米道路。

東,南,西,北面一部分,已經串起成C行動動線,

沒有你描述的瓶頸存在了。

而且對於沒有加入都更的另兩棟大樓,提供較大的消防通路。




還有,我的本業和建築相關行業無關,發文只是幫網上的朋友澄清都更受害者聯盟和王家不實的懶人包發文。

手上的資料,google 都查到到,

你老闆來老闆去的,容易把你自己的立場弄歪,也變得一心把不同意見的人貼上標簽,

在網絡上討論,是非常沒有禮貌的行為,

估計你也不喜歡被稱為聯盟的打手,王家衛之類的名稱,

你這樣來都更的理由發文,變得不是來討論,而是來吵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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