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大家仔細查查,台北市區都更案中,住三且是針對3F以上舊有建物進行都更的案子,有多少件?
都更的獎例數字跟停獎的數字是一樣的,是最高標,其中分許多項目,由督更審議委員審議後,依據所提出之規劃,給與分數,加總後才會是全案最後之容積獎例數字,一般建商或專案人士依經驗憑斷有那些區域有利益可圖,才會下海整合推動;而基本上,如您、我之一般人,假設房子經都更分回後的新房坪數會比目前的還少,您、我會同意配合都更嗎?所以建商對住三且樓高超過3F以上的老屋區域進行都更之興趣就缺缺了。
如果由住在這類區域的地主主動發起都更,不透過建商來整合,當然就比較不會有坪數縮水之問題,但是誰有這些時間挨家挨戶說平溝通,前置作業中所需先行投入之費用誰來出等等,這些問題就會讓人頭大,說不定這些熱心的地主到頭來還會被某些人懷疑是否有所圖才會這麼熱心。
也因為這樣,台北市住三且樓高超過3F以上的老屋區域是最難推動都市更新的區域,如果不額外多一些誘因,那就只有〝擺〞,擺到爛、擺到倒吧!
realeric wrote:
母法本身就有釘子戶條...(恕刪)
這的確存在,不過從沒有一各建商指望過台北市政府公務人員會站出來依法行政!

至於老社區的人,說真的就只有兩種,
一種是沒啥錢的,你給他同樣的室內面積(權狀要多5成),這些人也不見得會支持,因為這段時間的居住搬遷租屋補償要錢,日後的新社區管理費也要錢,新家裝潢要錢
一種是有錢的,最麻煩的是這種,因為很多都搬出去了,留下的是租屋,你要搞定房客,還要擺平房東,有些還連絡不上
偶而還有些還卡繼承,幾個人共同持有! 她們彼此都告不完了
五年要搞定,說真的很難
上面很多人提到室內面積不縮水的誘因,除非地段很棒,如仁愛路這種,單坪成交價上看80萬與建築成本差距夠大
才有機會
否則站在建商的角度來說,就算獎勵多一倍,200%的容積率,以公設比33%來說
原有屋主室內面積要相同權狀要多五成才差不多,那建商只分得剩下的50%容積率
這50%的容積率要cover建商的管銷建築成本與資金成本,很難有建商願意搞
不過台北市的玩法比較特殊,偶爾會有建商有法子弄出蹊徑
中央有母法,地方有配合中央訂定出來的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台北市政府依據中央母法修正的拆釘子戶條款,基本上是沒有作用的.(因為條件太嚴苛了)有文有真相,自己看吧
修正發布「臺北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請求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補充規定」
發布機關: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發布日期:2009/8/31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府都新字第09830810000號令修正發布
一、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者(以下簡稱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請求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特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 實施者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告並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自行拆除或遷移時,應同時副知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三、 權利變換範圍內之舊違章建築戶已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中經核定給予處理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之獎勵容積者,實施者不得請求本府代為拆除或遷移。
四、 實施者請求本府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前,應與不願自行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以下簡稱代拆戶)召開二次以上協調會。
前項所稱協調會,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協調會召開之日期應於實施者公告自行拆遷期限後。
(二) 各次協調會召開時間應相隔至少三週以上。
(三) 召開協調會之通知應於協調會召開日二十日前寄送。
五、 實施者請求本府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時,除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者申請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執行應注意事項」第二點規定檢具相關文件外,另應檢具下列文件,並於本府通知之繳費期限內依臺北市代為拆除或遷移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範圍內土地改良物許可收費標準繳費:
(一) 切結書(應擔保辦理更新過程未施以錯誤、詐欺或脅迫手段,使立同意書人為有瑕疵之意思表示;承諾全額負擔本府處理代為拆除或遷移案件所生之其他一切費用)。
(二) 召開二次以上協調會過程之相關證明文件(應包含寄送召開協調會通知、出席簽到表、會議紀錄、會議經過之照片或錄影、寄送會議紀錄等之證明文件)。
(三) 執行拆除或遷移時未清理之附屬器具、物品或設備等之移置計畫。
(四) 估算因權利變換而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其應補償價值或建築物之殘餘價值,以及代為拆除或遷移費用。
(五) 申報廢棄物流向核准文件。
六、 有關第五點第三款移置計畫,實施者擇定移置處所,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 位於臺北市轄區內。
(二) 適於保管物品並無安全之虞。
(三) 於移置後在適當位置揭示洽領聯絡方式並通知代拆戶。
七、 實施者請求本府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時,本府得請實施者與代拆戶續為協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更新單元範圍內代拆戶占總戶數百分之十以下且戶數五戶以下。
(二) 更新單元至少鄰接一條三十公尺以上計畫道路,且面積達五千平方公尺以上或更新前總戶數達一百戶以上時,代拆戶占總戶數百分之十五以下且戶數十五戶以下。
(三) 屬本府公辦更新案或自組更新會推動之整宅更新案,經簽報本府列入專案處理。
八、 本府執行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前,應先召集實施者與代拆戶協商,次數以二次為原則。
九、 實施者請求本府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時,經審查不符規定,以書面通知實施者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或未於期限內繳費完成者,本府得駁回其申請。
十、 本府辦理代拆除或遷移之作業流程如附件所示。
看的懂得自己看吧, 可能執行嗎? 我蠻期待有成功執行的案例
發表文章的版主,請您有空上台北市都更處的網站,自己研究一下內容後再發表您的高見.這次台北市政府推出的
"臺北市老中低層舊建築辦理都市更新擴大協助試辦計畫",重要精神就是希望能夠住戶自己來推動而不要由建商來主導.不要亂套用自己的推想來做評價,看到黑影就開槍會錯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