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自用住宅有非親屬設籍
會被視為出租使用
而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必須符合以下的條件: 一、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或直系親屬在自用住宅辦竣戶籍登記,且土地上面的房屋是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 二、自用住宅在出售前一年內沒有做營業或出租使用。三、土地所有權人以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一生只能享受一次。四、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土地面積,都市土地為三公畝內或非都市土地為七公畝內。五、該筆土地地上建物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者,不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土地稅法第九條、三十四條) 六、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前,因必須遷居而遷出戶籍,致簽訂買賣契約時,其戶籍已不在該自用住宅用地者,在遷出戶籍期間,該自用住宅用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其遷出戶籍期間距其出售期間未滿一年者,准適用優惠稅率。(財政部72.8.17.臺財稅第三五七九七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