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再次檢視 此次王家都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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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九年六月,文林苑通過更新事業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發佈的同時,市府依法要求王家必須在二個月內,提出異議的書面理由。王家卻在白紙黑字的異議書中,要求約二億元的賠償金。

王廣樹解釋,因為規定提出異議,必須列出金額數字,他們才會寫下這樣的要求。「二億只是緩衝,不然真的沒步了,」他說。

但都更處官員表示,並沒有提出異議,就必須提出數字這樣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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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天下雜誌

http://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31655&page=8


有專業的人士知道是誰在說謊嗎?

yroy wrote:
原本就該禁菸,抽煙完全無好處只有壞處,不然請舉例,願聞其詳
因為確實造成健保的負擔
可是又因政治上考量
改以課健康捐
不知哪一天毒品也改成課健康捐就可合法使用
吃素如果不吃加工品確實對身體健康比較好,可惜大多數的素食吃太多豆製品與醃渍品
手機目前對健康的影響沒有完全確認
但是世界衛生組織將電磁波定為b級致癌物...(恕刪)


目前不是這樣

所以說
你的"應該"不等於目前大家的"應該"
瞭了嗎??

你舉那麼多
防摔衣上街??怎麼不說了??
吃小菜.喝小酒.打小牌.摸小手.騎小車....看看小電................................................視!

yroy wrote:
我說的是804那一塊...(恕刪)



804的國有地當然王家有機會可以取得,問題是王家有去跟國有財產局收購嗎?

"地"的用途不是說改就改,是有一定的程序,不然804可以賣錢的地,卻變成免費通行使用,不就對不起台北市民了嗎,少了一塊賣地的收入



就算取得804,王家還不一定有取得建築線,因為沒有在道路旁,所以要確認一下804-2的狀況

pensees wrote:
二、本業之外的工作,其實仍是本業之內,但您無法辨明。

既然,行政部門「依法行政」,就如同雞排店賣雞排一樣,店員必須發揮炸雞排的技能控制火候,方能調理出一道好吃的雞排。可是,確認雞排是否「新鮮安全」、環境器具是「乾淨衛生」以讓顧客「安心」用餐,這都是店員應該注意的不是?難不成,買了雞排以後,還要拿到政府的食品檢驗局去確認一番,才能安心食用?由此見得,一直「依法行政」的行政機關,本來就對「法律」有其「敏感性」,對於產出的「新法」能隨時檢視之,也是「份內」的工作不是?應該不算是本業之外吧。^^


你這個比喻根本不倫不類,賣雞排的本來就應該要按照食品安全相關法令的規定去炸雞排,
這就叫「依法行政」,但是賣雞排的不可以在法令還沒修改抗生素可容許值前說這不合理,
我要買另外一種含較高抗生素殘量的雞肉來賣,而且因為這批雞肉比較便宜而且吃不死人,
還可以把雞排價錢降低,有利於我的客人,一被被檢舉檢查到還是一樣會被開單罰款的,而
且消費者還會拿雞排來退,狠一點的就要你出精神撫慰金,這就叫「國賠」

今天台北市政府的問題是,建商已經打贏官司了,也已經拿判決結果要求北市府執行代拆除
「義務」,不執行的話,建商就可以告北市府不依法行政,立刻就扣上一個「瀆職」外加申
請國賠,所以現在一堆人罵北市府根本就搞錯對象,你把郝龍彬罵到被罷免了還是不會改變
這種民主政府運作的基本架構。

最後,說北市府應該要去申請釋憲的人去看看以下網頁的「法定聲請要件」:
http://www.judicial.gov.tw/aboutUs/4-1-7.htm
一、法定聲請要件: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七條分別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及聲
  請統一解釋的要件有所規定: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
  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
  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規定:「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權利遭受
  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
  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
  」得聲請統一解釋(第一項第二款前段),「但得依法定程序聲明不服
  ,或後裁判已變更前裁判之見解者,不在此限。」(同款但書),「前
  項第二款之聲請,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第二項)。
  依上開規定,人民聲請解釋須符合左列要件:
  (一)就聲請解釋憲法言:
    1、須經確定終局裁判。
    2、對上開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大法官審查的對象是法律或命令本身有無違憲疑義,而非裁
      判所表示的見解是否違憲)。
  (二)就聲請統一解釋言:
    1、須經確定終局裁判。
    2、認上開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的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的
      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的見解有異(
      但得依法定程序聲明不服,或後裁判已變更前裁判之見解者,
      不得聲請)。
    3、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提出聲請。

你就會知道,北市府根本就不具備聲請識憲的資格,因為北市府又沒有受到不法侵害,也沒
有提出訴訟,反而是被抓去當了被告,並且還打贏了官司,北市府真提出了只會被打槍而已
,王家自己不去做,巴望別人去幫他們維護權利是怎樣?


怒濤爆裂 wrote:
目前不是這樣

所以說
你的"應該"不等於目前大家的"應該"
瞭了嗎??

你舉那麼多
防摔衣上街??怎麼不說了??

我還覺得不止防摔衣
開車都應該戴安全帽比較安全
我一個親戚車禍A柱折斷插到腦袋上去世的
Cakosama wrote:
==========...(恕刪)

節錄自雜誌內容
「對公聽會毫無所悉,致無從表示反對意見,」王家在訴訟書中寫道。結果,從高等行政法院,一路打到最高行政法院,法官都以王家的主張「顯悖於一般生活經驗法則」予以駁回。



這位撰稿人 不是已預設立場,不然就是沒看判決書,就寫稿子
還真是專業

peterTG wrote:
偏移的人是你吧?
你...(恕刪)



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而不注意「法」有無違背「憲法」,就如同賣雞排,只管「賣」雞排而「棄」雞排的安全、衛生於不顧一樣。

憲法的成形,乃是民主國家建立的「根本大法」,就像賣雞排的人,最「基本」的就是賣「健康安全」的雞排,美味可口次之。

確認所進貨的雞排是「安全、健康」而無危險之虞,是最基本而重要的一環。

閣下一直無法焦聚問題的方向於此,又怎能「言而及義」呢?

今天問題的原因是很簡單的,只是被「利」所纏纏束縛而已;希望一般老百姓不要被政治與「商利」所迷惑而自己攻擊自己,自己人打自己人,是會兩敗具傷的;徒讓政治與媒體及商人得利而已。這些人都坐擁相當利潤,試問諸君從中有何得利呢?

我用咱們都吃過的「雞排」舉例,這麼明顯易見的道理,難道這麼難懂嗎?

大法官釋憲,就像食品檢驗;如果雞排商一見這雞排好像有問題,難道不該拿去檢驗一番,說不定要趕快換一家進貨商,免得自誤誤人,不是?

難道要等到吃死人了,才拿去檢驗嗎?

話說回來,雞排店也不會因為要時時確認雞排有問題而無法做生意,因為確認雞排有沒有問題,只要按照「自己吃東西」的標準來進行即可。

可是,此次行政人員有如此「注意」嗎?

如果,這次拆的是陳揮文與董智森家,或者「行政人員」們所擁有獨立產權而「無意願參與」的家,你看看這些人會怎麼做呢?

這些人啊,講久了也會忘了自己應當是人民中間的一份子的;因為,他們追求自己言論的「權勢」與「信服力」之下,在「言多必失」的景況中,也會犯錯而不願認錯的。

首先請所有人要先有個認知 不論都更法是否為惡法 在其被修法前 該法條在法庭上還是可以被引用的條文
在台灣(就算在美國 或是在日本 歐洲也一樣)法庭上本身就不存在正義 只存在官司的輸贏
只要是被判贏的一方就是正義 你要訴說你的理念才是正義 一樣還是要靠打官司並且還要打贏
法律是具有強制性的 就算你的理念在常理上是正確的
只要對方是用合法的手段 你打輸官司就法律的觀點上看對方的理念就是正義
而你就是必須因為法律的強制性而得到相對等的處置
身為一個公民 只有守法是不夠的 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 請一定要知法

樓主講的不對!憲法位階高於法律、條例,法官比其他人更需優先遵守;
惡法存在缺陷,不先要求釋憲,卻要人民低頭服從,這種法官是法匠!
都更不涉及公共利益,只涉及一些特定人士利益!王家不都更,和都更
一點關係都沒有,王家沒有出席審議公聽會的義務!也毋須為此受到懲
罰!


hijack5702 wrote:
憲法位階高於法律、條例,法官比其他人更需優先遵守;
惡法存在缺陷,不先要求釋憲,卻要人民低頭服從,這種法官是法匠!
都更不涉及公共利益,只涉及一些特定人士利益!王家不都更,和都更
一點關係都沒有,王家沒有出席審議公聽會的義務!也毋須為此受到懲
罰!


yroy wrote:
我說的是804那一塊國有地


就算是國有地,還是一樣是塊「有地主的地」,
只是這個地主是政府而已,政府也是法人,其權利義務亦受法令保護與約束,
而且現在就是沒有法令規定你有免費通行他人土地的權力,
真的不要覺得世界都是照你的想法在運轉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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