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再次檢視 此次王家都更案

高等行政法院 在 仁愛路都更 案的判決書
明確指明 只要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例原則
都更的強拆條款
即無違憲問題


當然懶人包那會鳥法院判決書,說違憲就是違憲
那會管判決書的司法解釋

節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書
【裁判字號】 100,訴,883
【裁判日期】 1001208
【裁判案由】 都市更新



可知經劃定為
更新地區後,該地區內之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均應自行拆
除或遷移,否則將遭強制拆除或遷移,是對於不同意遭劃
定為更新地區或更新計畫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而言,嗣
後縱得依更新計畫之權利變換原則獲得變換後之財產權利
,惟仍屬對人民固有財產權及其使用、收益、處分自由之
強制剝奪,則基於憲法第23條之規定,應符合法律保留原
則及比例原則,始得為之,方符合憲法第15條關於人民之
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範意旨。

locomo wrote:
王家說不同意在都市更...(恕刪)

你可以去看仁愛路都更的例子
在公聽會上表達不願意參與都更
都更流程還是會繼續跑下去
除非你向北市府提出行政訴訟
才有可能自都更範圍區中劃出
不過北市府可能提起上訴
反對都更戶還是要被迫繼續玩下去...

hijack5702 wrote:
首先請所有人要先有個...(恕刪)


這的確是事實 但這也只是理想
因為法官並無這義務。。。


twlamer wrote:
就算是國有地,還是一樣是塊「有地主的地」,
只是這個地主是政府而已,政府也是法人,其權利義務亦受法令保護與約束,
而且現在就是沒有法令規定你有免費通行他人土地的權力,
真的不要覺得世界都是照你的想法在運轉的了......

當初會變成袋地
不就是因為是政府蓋捷運造成的
將國有地轉改為巷道也不為過
或與801對調使之解套也可
當然是會有程序方面的問題

hijack5702 wrote:
樓主講的不對!憲法位階高於法律、條例,法官比其他人更需優先遵守;
惡法存在缺陷,不先要求釋憲,卻要人民低頭服從,這種法官是法匠!
都更不涉及公共利益,只涉及一些特定人士利益!王家不都更,和都更
一點關係都沒有,王家沒有出席審議公聽會的義務!也毋須為此受到懲
罰!...(恕刪)


惡法是支持王家的人主張的訴求
法有未盡周嚴的地方,當然就要靠修法
那些法律不是修過很多次?

你有了預設立場就是法匠,官商勾結....

會不會到時大法官說不違憲,也說大法官被建商收買了?
stargroup wrote:
你可以去看仁愛路都更...(恕刪)


是對都更劃定範圍有異議,
還是對於權利轉換計算有異議,
這兩種情形導致的結果差異會很大,
不知道有沒有詳細了解仁愛路都更案的網友可為大家說明。


dirtypoint wrote:
高等行政法院 在 仁愛路都更 案的判決書
明確指明 只要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例原則
都更的強拆條款
即無違憲問題


當然懶人包那會鳥法院判決書,說違憲就是違憲
那會管判決書的司法解釋

節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書
【裁判字號】 100,訴,883
【裁判日期】 1001208
【裁判案由】 都市更新



可知經劃定為
更新地區後,該地區內之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均應自行拆
除或遷移,否則將遭強制拆除或遷移,是對於不同意遭劃
定為更新地區或更新計畫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而言,嗣
後縱得依更新計畫之權利變換原則獲得變換後之財產權利
,惟仍屬對人民固有財產權及其使用、收益、處分自由之
強制剝奪,則基於憲法第23條之規定,應符合法律保留原
則及比例原則,始得為之,方符合憲法第15條關於人民之
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範意旨。

法院的法官不是大法官

dirtypoint wrote:
高等行政法院 在 仁...(恕刪)


這和我之前在想的:都更條例講到的[權利轉換]是不是這意思?

yroy wrote:
法院的法官不是大法官...(恕刪)


那又怎麼這多人講都更條例違憲呢?

一天到晚都有支持王家的人掛嘴上,
所以現在在文林苑聲援王家的是一群大法官?
路邊的浣熊 wrote:
是對都更劃定範圍有異...(恕刪)

應該沒有任何差異
因為有人要都更
所以你就必須下去玩
不管你是一開始不想被劃入的(仁愛路案例)
或是對權利變換不滿意的(八德路案例)
你都沒有反對即退出的情況
要退出先打官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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